西安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宣传月)
西安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宣传月)(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第三十五条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第三十条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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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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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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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 低于16℃的, 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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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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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热用户应及时足额向集中供热企业缴纳当季热费。往季因故欠缴的热费,应一并结清。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当年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居民总户数的60%以上,或用户交纳热费达到应交纳总热费的60%以上时,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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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集中供热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接到用户反映室温不达标投诉的,应在12小时内回应并安排进行入户测温。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以及集中供热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测温而由物业服务公司测温的结果,都可以作为退费依据,测温结果由测温单位和用户同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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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安全使用其室内供热设施,设施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公司或集中供热企业,物业服务公司或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后,用户按照事先确认的收费标准支付抢修费用。
编辑|宋瑶
审核|李巍 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