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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小知识一问一答(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财税小知识一问一答(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政策依据:如果没有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且会计核算是按照“劳务费”核算的,实务中就基本上需要发票了,除非是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除外。如果是劳务派遣的劳务员工,且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可以不要发票;如果工资是由派遣单位发放的,则需要派遣单位开具发票。二、涉及个人的如果所谓的“劳务员工”,是指没有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个人或临时工的,因为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且在企业安排下工作的,可以不要发票,只是个人报酬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问题1:劳务员工的工资必须要有发票入账吗?

解答:

入账是会计问题,会计核算不涉及是否取得发票问题,发票问题主要涉及到税前扣除的问题。

一、涉及劳务派遣的

如果是劳务派遣的劳务员工,且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可以不要发票;如果工资是由派遣单位发放的,则需要派遣单位开具发票。

二、涉及个人的

如果所谓的“劳务员工”,是指没有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个人或临时工的,因为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且在企业安排下工作的,可以不要发票,只是个人报酬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如果没有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且会计核算是按照“劳务费”核算的,实务中就基本上需要发票了,除非是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除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问题2:残疾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依法纳税是每个居民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个人的法定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所得,如果满足法律规定必须纳税的,也是应当依法纳税。

国家基于对残疾人的现实情况,在税法中规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有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现在全国的各省市区都出台有具体的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各地规定有差异),如果残疾纳税人不清楚的,可以拨打所在地的12366或12345咨询具体的优惠标准。

问题3: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还折旧吗?

解答:

该问题在实务中需要区分会计问题和税务问题。

1、会计问题

对于固定资产的问题,当然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会计核算还在“固定资产”中的,就需要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同时,如果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及时按照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固定资产确认。

2、税务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因此,对于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在实务中需要注意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如果存在税会差异的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避免税务风险。

问题4: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房屋登记人名字不是自己可以去填写吗?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附加扣除是2018版《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亮点,也是新版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新增的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务院为此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涉及到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跟房屋有关的是: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一)住房贷款利息

1.扣除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扣除期限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扣除方式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各自500元),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资料被查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二)住房租金

1.扣除标准

根据《附加扣除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分为三类: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得扣除住房租金。

上述标准中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扣除对象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承租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资料备查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因此,对于提问中的问题,如果满足上述规定的,就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5:发现上一年度的记账凭证所记的会计科目错误,如何更正?

解答:

会计科目使用错误,属于典型的会计差错,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涉及到的会计科目为非损益类科目,也就说是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类科目错误的,可以先做一笔红字分录,与原错误分录的会计科目和金额完全一致,只是是红字的,摘要写明“冲销xxxx年xx月第xx号会计凭证错误”;然后,再做一笔正确的会计分录,摘要写明“更正xxxx年xx月第xx号会计凭证错误”。

如果是损益类科目错误的,就相对复杂一点。

1.损益类科目错误的,但是都是损益类科目内部错误,对于“利润总额”没有造成影响的。比如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科目混淆了,或者损益科目下二级明细科目混淆了,对于这类错误因为对最终会计成果没有影响,甚至对纳税申报也没有影响的,可以不通过做会计分录来调整,只需要备查登记即可,如果财报还未报出的更改利润表就行。

2.涉及到损益类科目错误的,且影响到“利润总额”结果的。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在发现的当期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即直接在发现当期更正,调整的结果也直接影响当期。比如错误地把12月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做成了“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把收入做成支出,造成银行存款和利润都是错误的,在发现的2月份直接调整“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即可。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区分是否构成重大会计差错;对于重大会计差错,需要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即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对于不构成重大会计差错或无法追溯调整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发现差错的当期调整,跟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一样的处理方式。

问题6:我公司是建筑公司,今年九月由小规模改为一般纳税人,现有一个19年已完工的要计扫尾工程款,我可否开3%?

解答:

需要看建筑服务发生的实际时间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是建筑服务是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已经提供,只是因为扣为质保金等没有付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既然是在变成一般纳税人后才产生的纳税义务,那么就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来确认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果项目满足可以简易计税的,则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可以简易计税的项目包括:清包工、甲供材和老项目。否则,不满足简易计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则只能按照一般计税,开具9%税率的发票。

如果建筑服务本身就发生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提问中有说“扫尾工程”,同上述理由一样,如果满足简易计税的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然后开具3%的发票,否则只能开具9%的发票。

如果建筑服务本身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已经提供,且已经申报纳税,只是当时由于甲方没有付款而没有开具发票的,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只是补开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问题7:支付个人佣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吗?现金支付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委托个人代理的,企业可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企业支付个人佣金的,需要按照取得个人代理服务的税务局代开发票(满足小额零星的除外),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8:我公司兼职会计离工至今迟迟不交公司账本,她要求要发工资才交接。如果这样按她要求,账务有问题,我该怎么办?

解答:

兼职会计多数就是见单据做账,能有多大的问题?接手的会计,稍微看看就能发现账务是否做的有问题。

但是,你公司如果是偷税漏税被税务局处罚,你也想把责任推卸给人家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挣那点钱是辛苦钱,还要保证你公司不被税务局查出问题?

我可以肯定的说,兼职的会计的账务问题不大,你心虚的是税务问题,因为你做了那些偷税漏税的事儿你自己最清楚。

你以为扣下人家会计的一点辛苦费,就能保证你的公司不出税务问题,你也把钱看的太大或者把会计看的太能干。

大家好聚好散,说不定还没有啥事。

如果因为扣押工资与扣押账本发生争执,把事情闹大,引起税务局等关注,最后吃亏的反而是你公司。

问题9:财政票据不能抵税,购买方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违规?

解答:

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七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属于超范围使用,则属于开具单位本身就违规了,而不是购买方要求违规。

既然提问中说的是“购买方”,说明双方构成的是交易行为,对于销售方构成的是经营性行为,根本不在财政票据使用范围内,是不能开具财政票据。如果销售方强行开具财政票据,则属于销售方违规使用财政票据。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票据,购买方是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购买方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财税小知识一问一答(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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