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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损失后没有及时止损(未采取合理措施止损)

出现损失后没有及时止损(未采取合理措施止损)要求违约方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却想将扩大的损失推卸到违约方身上,另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止损,但如果该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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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关系当中,

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

及时止损,

但如果该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止损,

却想将扩大的损失推卸到违约方身上,

要求违约方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此时,

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事情是这样的

2017年11月底,杨杨(化名)向某小区外墙维修项目出租17台吊篮,该项目由陈陈(化名)和高高(化名)承包,双方约定吊篮租赁费用计算标准为45元/台·天,并于2018年5月项目工程结束,但由于双方因租赁费产生纠纷,杨杨拆卸了其中的11台吊篮,剩下6台吊篮留滞原处,并将此6台吊篮租赁期限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

出现损失后没有及时止损(未采取合理措施止损)(4)

后来,杨杨因索要租赁费不成,多次通过跟踪、敲门、限制出行等手段,要求陈陈之子小陈陈于2021年1月21日出具一张金额为30万的《欠条》,并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陈陈、高高、小陈陈共同向其支付租金3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小区外墙维修工程项目在2018年5月已经结束,双方虽因租赁费产生纠纷,杨杨应采取合法方式主张租赁费,其未在合理期限内将剩余的6台吊篮拆走导致产生扩大租金损失、吊篮配件丢失损失,该部分扩大的租金损失及吊篮配件丢失损失等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吊篮的实际使用时间、合理的拆卸时间、实际的吊篮承租者等因素,认定吊篮实际租赁期限为5个月,租金总额为114750元。遂判决由陈陈和高高共同向杨杨支付租金114750元,小陈陈不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上诉。


乐乐普法

出现损失后没有及时止损(未采取合理措施止损)(5)

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该案中,杨杨通过跟踪、敲门、限制出行等违法行为,要求小陈陈出具30万的《欠条》,违背了小陈陈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小陈陈出具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出现损失后没有及时止损(未采取合理措施止损)(6)

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就其扩大损失,请求违约方承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该案中,杨杨将剩下六台吊篮留滞在原处,恶意计算租赁期限,系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剩下六台从租期届满至2021年1月21日的租期及其其他损失,都系扩大损失,对其损失的承担,由杨杨自己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乐乐有话说

及时止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更是义务,因此,在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时,自己应该及时止损,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并且,在索要债款、行使债权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合法手段,切勿采取暴力、跟踪等违法手段,否则,还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损失责任。

撰稿:刘 颖

审核:陈睿卿

编辑:王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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