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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杨立新的民法学教材怎么样(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

王利明杨立新的民法学教材怎么样(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

王利明杨立新的民法学教材怎么样(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1)

一、简答题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山东大学2019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湘潭大学2016年研]
  (2)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内容。[中财2012年研]
  (3)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
【答案】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此条揭示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具体内容如下: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①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它体现的是人们在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人身关系也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或者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但是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也不以财产为内容。
  ②专属性。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人身是很难分离的。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内容可以由权利主体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较,人身权的专属性更为突出。总体上说,人身权作为一种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③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需的利益,例如,生命、健康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终身享有的,否则,民事主体就很难享有人格独立与自由,甚至难以作为主体而存在。当然,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在价值上具有优先性,贯彻人本主义精神,其基本理念就是关爱人、尊重人,维护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因此,《民法典》第2条在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这也体现了对人身关系的重视。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①主体平等。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a.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b.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种交易活动时,都应当遵循公平、等价等原则,彼此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互利的。
  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权利人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交易,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以货币、服务等利益为媒介的价值的交换。
  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具有很强的变动性。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用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决;身份关系则多用非财产救济手段。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在部分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也有权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暨南大学2019年研;首经贸2014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及其分类。[中财2012年研]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北科2010年研]
【答案】
  (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
  (2)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可以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例如,订立合同的行为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产生、侵权行为引起索赔权利和赔偿义务的产生、自然人死亡引起继承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等。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化。例如,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可以使原已成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改变、不可抗力的出现可以使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等。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例如,履行债务的行为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使财产共有关系归于消灭等。
  (3)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①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人的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作为”与“不作为”都可成为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②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其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等。
  区分事件与状态有法律意义。例如,暴风雪等极端天气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暴风雪本身属于事件,可被作为不可抗力而免除相关主体的义务。持续进行的暴风雪是一种持续状态,当事人如在暴风雪状态下订立合同,则不能再主张将该种极端天气状态认定为不可抗力而请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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