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魏玛宪法的内容和特点(魏玛宪法为德国构造的二元民主结构)
德国魏玛宪法的内容和特点(魏玛宪法为德国构造的二元民主结构)为什么民主需要权威呢?这首先需要界定:权威是什么?对政治与宪法研究而言,权威是至关重要的精神与心智元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的一项术语研究指出,权威一词的惯用法是指“得到同意、尊重和承认的合法权力”。依据这个定义,再结合现代民主理论分析,需要明确几个关键命题。民主需要有权威的权力魏玛共和国首位总统艾伯特本文以萨托利关于民主与权威之关系的规范理论为思想基础,结合《反思》的有关内容,从魏玛共和国自始就没有获得真正的权威这一事实出发,亦即不重点分析它为何没有权威(尽管这也是重要的问题),而是着重阐述它没有权威的表现与后果,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其一,魏玛德国国家统治结构内部的反民主暗流。其二,魏玛德国社会各种保守主义或极端主义力量的反民主思潮与行动。其三,共和国的权威危机对共和国命运的深刻影响。解答这三个问题,意在说明两个具有历史与学术意义的道理。第一,魏玛民主的崩溃既与1848年后普鲁士化了的德意
在1918年十一月革命中诞生的魏玛共和国是德国历史上首个民主政体,以犹太裔政治理论家普罗伊斯为灵魂人物的魏玛国民议会代表们为德国打造了一部新的宪法即魏玛宪法,以取代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宪法即1871年俾斯麦宪法。1871年帝国体制有君主立宪形式,但实质上是被普鲁士军事国家主义支配、在德意志国家神宠论文化意识中形成的一种宪法体制。
从制度框架看,即使在当时的西方世界,魏玛宪法都算是一部最民主的宪法。一方面是因为魏玛宪法既建立了代议制民主机制,又引入了直接民主选举与公投民主元素。就具体制度形式说,代议制民主体现为魏玛宪法的议会制度,直接民主要素体现在直选总统制,公投民主要素主要是指全民公投与复决程序。从国家统治结构板块的基本架构看,宪法之父普罗伊斯以“人民国家”取代君主专制国家的理念得到了呈现。另一方面,制宪者在经过纠结与几番论辩后最终突破了俾斯麦体制建立后德国宪法根本不设基本权利目录的传统,在魏玛宪法中写进了公民基本权利。不仅有古典自由权而且有大量经济社会权利,因此从基本权利目录这个板块看,魏玛宪法也可看作延续了1848年法兰克福制宪会议象征的自由民主传统。这同时也表明,虽然德国资产阶级尝试以自由立宪方式统一德意志的那次努力失败了,但1919年聚集在魏玛国民议会的不少制宪代表想从法兰克福制宪这个代表性事件那里为魏玛制宪寻求更多的历史正当性。因为他们都深知在国民议会大厅之外广阔的德国社会中,质疑共和国与国民议会制宪资格的极左与极右势力远远超过了支持民主与共和的力量。而且退一步讲,即使在进步政党与政治人物那里,支持共和的主要动机其实是要避免德国受苏维埃无产阶级革命影响,他们认为要使德国免于苏维埃化就必须立即民主化,当然这也是战胜国美国对德国提出的要求。
无论从制宪决断进程遭遇的种种质疑,还是从社会生活世界中深藏的世态民情看,作为革命与战败后复杂政治斗争产物的魏玛共和国,从它诞生开始就没有获得真正的“权威”,它更像是一项重大功利算计。从逻辑与历史意义上说,阐释分析“魏玛共和国的诞生史”对分析“魏玛共和国的崩溃史”亦即共和国为何无法获得大多数德国人认同具有关键意义,但囿于篇幅限制,本文无法在此讨论。
新近出版的麦克利戈特的《反思魏玛共和国:1916-1936年的权威和威权主义》(以下简称《反思》)一书能为不了解“魏玛共和国诞生史”的人直接进入“魏玛共和国的崩溃史”提供不少线索。
魏玛共和国首位总统艾伯特
本文以萨托利关于民主与权威之关系的规范理论为思想基础,结合《反思》的有关内容,从魏玛共和国自始就没有获得真正的权威这一事实出发,亦即不重点分析它为何没有权威(尽管这也是重要的问题),而是着重阐述它没有权威的表现与后果,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其一,魏玛德国国家统治结构内部的反民主暗流。其二,魏玛德国社会各种保守主义或极端主义力量的反民主思潮与行动。其三,共和国的权威危机对共和国命运的深刻影响。
解答这三个问题,意在说明两个具有历史与学术意义的道理。第一,魏玛民主的崩溃既与1848年后普鲁士化了的德意志威权政治传统的遗毒有关,又跟魏玛宪法的结构性缺陷有关。因此,第二,魏玛民主崩溃与纳粹极权统治这两件事虽有联系但绝不是一回事。无论就历史事实还是在学术研究上,都不能将法西斯浩劫的根本原因归咎于魏玛民主。前面交代了魏玛德国建立了很超前的民主宪制(既是迫于美国提出的民主化压力也是迫于要防止德国苏维埃化),绝大部分历史学家与宪法学家都承认假如放置在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或社会条件下,魏玛宪法及其确立的民主体制可能会成功。这就是说,魏玛德国至少具备民主政体的必要形式要素。但当时的德国缺少对维系一个民主政体至关重要的意志与精神条件。用现代民主理论的命题概括,也可以说魏玛民主缺少权威。
民主需要有权威的权力
为什么民主需要权威呢?这首先需要界定:权威是什么?对政治与宪法研究而言,权威是至关重要的精神与心智元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的一项术语研究指出,权威一词的惯用法是指“得到同意、尊重和承认的合法权力”。依据这个定义,再结合现代民主理论分析,需要明确几个关键命题。
柏林街头的纳粹支持者和普通市民
首先,权威虽然与权力有关,但权威不等于权力;权威是与正当性联系更紧密的范畴,而权力更多地与合法性即法制联系在一起。由此推演出,权威也不等同于法律,尽管法律需要权威(亦即法律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信仰)。第二,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一般都与强制性有关,权力发号施令,国家权力依靠合法的暴力垄断为基础,但是,仅如此内涵的“权力”不足以解释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有机团结”——尽管,仅有如此狭义内涵的权力也可能维持住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机械团结”。按照涂尔干的经典分型,有机团结是能包容异质性与对抗冲突的社会团结形式,它不以压制性法制为主体,而是一种包容性制度。而机械团结是强调同一性与同质性的社会团结形式,它主要依靠压制性法制,因而是一种汲取性制度。
无论从社会学角度还是从政治哲学角度讲,维系政治共同体的有机团结不仅需要一定的权力手段,而且需要与权力十分不同的另一些东西。政治哲学上将这些东西概括为“政治义务”或者说“政治认同”,无论“政治义务”与“政治认同”都是与政体的正当性基础的元素。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政体要依靠源自政治认同或政治义务的“正当性”的支持,它表现为情感与道德上的认同。正当性的根基一旦发生动摇,政治共同体即使不崩溃,也可能危机四伏。因此,正当性危机一般都标志着权威危机。
由于权威和民众的精神文化状态相关,现代民主理论认为:“权威”解释着“权力”无法解释的现象。权威不仅自身意味着影响力,而且权威赋予权力更多的、在暴力之外的道德影响力,因为权威奠基于某种普遍道德原则,来自民众自发的认同或授权。权威,因此可以被看作一种建立在道德威望或民众自愿尊敬基础之上的特殊权力形式。它不是依靠暴力强制实现,而且还必须与自由自主和谐共存。反之,没有权威性的权力要么演变为以赤裸裸的压制或强制为主的权力,要么成为软弱无力的权力,权威与权力的理论分型有助于揭示关于民主政体的一个奥义:权威对维系一种民主政体、对一部民主宪法的命运都有重要意义。要使权力的压制性实践变得更少、同时权力又要能维系住自身,民主政体需要有权威支持的权力。从民主的最高理想境界说,民主意味着应当逐渐将强制性的权力转变为引导性的权威,亦即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暴力为基础的权力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