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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翼民粹主义定义(理论研究张继亮)

左翼民粹主义定义(理论研究张继亮)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分歧,或者更具体地说,为了将更多的民粹主义政党、人物以及运动纳入到民粹主义的标签之下,同时将一些非民粹主义的政治现象与民粹主义现象区别开来,本文借鉴乔瓦尼·萨托利按照核心特征进行定义的方式来界定民粹主义。由此,我们借鉴了卡斯·穆德和克里斯托瓦尔·科尔特瓦瑟对民粹主义的如下定义:“民粹主义是一种弱核心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认为社会分裂为两大同质性和对抗性的势力———‘纯粹的人民’与‘腐败的精英’,而且认为,政治应是人民公意的表达。”但是,这一定义一方面缺乏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素,即民粹主义者常常声称社会处于政治、经济与文化危机中,以此来动员人们,另一方面,它忽略了民粹主义者通过排除“种族、宗教以及性少数群体”等“外群”来构建“人民”这一面向,如果将危机和“外群”两个要素补充到穆德和科尔特瓦瑟的定义之中,我们就得到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定义:民粹主义是一种弱核心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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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亮:民粹主义与自由民主之间存在何种纠葛?

作者:张继亮,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来源:《国外理论动态 》,2018年11期;政治学人

微信平台编辑:周悦

大约半个世纪前,有学者曾模仿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口吻指出:“一个幽灵,民粹主义的幽灵,在世界游荡。”当然,他们这里所指的“世界”只包括北美洲、拉丁美洲、东欧、非洲以及俄罗斯。然而,这个幽灵目前又游荡至西欧、东亚、印度、大洋洲。现在,我们可以名正言顺地说,它“在世界游荡”,因此成为“时代的精神”。由于这个幽灵时常吟唱着赞美“人民”的人民主权之歌,因此我们很难确定它与同样强调人民主权的自由民主之间的关系。有些学者认为,民粹主义体现了自由民主政体无法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这一现状,因而是“自由民主病变”的标志。不仅如此,有些学者更是明确地指出,民粹主义是对自由民主的“重大威胁”,因为“民粹主义与自由民主政体的某些核心价值相悖”。另有学者认为,民粹主义是“最为纯粹的民主形态”,因为民粹主义不仅重申了人民主权的主张,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主张将被政治精英排斥在政治世界之外的群体容纳进政治领域以及人民直接决定公共事务。还有学者认为,民粹主义与自由民主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作为承诺,民粹主义通过激发人们参与的热情从而实现政治更新……但是,就其阴暗的一面而言,它可能会非常危险”。那么,民粹主义与自由民主之间到底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为了探究这一问题,本文首先探究作为一种“弱核心”的意识形态的民粹主义;随后,从理论层面分析民粹主义对自由民主的纠偏以及带来的威胁;最后,从现实层面确立分辨民粹主义对自由民主产生作用的具体方式的标准。

一、民粹主义的概念构成及其内在逻辑

虽然民粹主义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非常普遍,但矛盾的是,人们对民粹主义的概念并没有形成共识,民粹主义“在概念上的尴尬的不确定性”甚至成为它的基本特性。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人们将彼此差别很大甚至是彼此冲突的政治运动、政党都称为民粹主义的,例如,人们同时将拉丁美洲的许多左翼政党和欧洲的极右翼政党都称为民粹主义政党;另一方面在于,“人们根据自己的学术标准得出自己的关于民粹主义的定义”,例如,人们会从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现代化理论、社会运动理论、政党理论、政治经济学理论以及民主理论出发去界定民粹主义,所以,由于人们所依据的标准不同,他们得出的关于民粹主义的定义就千差万别。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分歧,或者更具体地说,为了将更多的民粹主义政党、人物以及运动纳入到民粹主义的标签之下,同时将一些非民粹主义的政治现象与民粹主义现象区别开来,本文借鉴乔瓦尼·萨托利按照核心特征进行定义的方式来界定民粹主义。由此,我们借鉴了卡斯·穆德和克里斯托瓦尔·科尔特瓦瑟对民粹主义的如下定义:“民粹主义是一种弱核心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认为社会分裂为两大同质性和对抗性的势力———‘纯粹的人民’与‘腐败的精英’,而且认为,政治应是人民公意的表达。”但是,这一定义一方面缺乏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素,即民粹主义者常常声称社会处于政治、经济与文化危机中,以此来动员人们,另一方面,它忽略了民粹主义者通过排除“种族、宗教以及性少数群体”等“外群”来构建“人民”这一面向,如果将危机和“外群”两个要素补充到穆德和科尔特瓦瑟的定义之中,我们就得到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定义:民粹主义是一种弱核心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认为社会分裂为三种同质性和对抗性的势力———“纯粹的人民”、“腐败的精英”以及“外群”,其中,“腐败的精英”的不正当统治以及“外群”的侵入使得社会处于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危机之中,为了解决这一危机,“纯粹的人民”需要在特定领导者的领导之下结束“腐败的精英”的统治或者将“外群”排除在社会之外,并且按照各种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实现公意。这一定义包含五个要素或核心特征:人民与精英处于敌对的关系之中;人民需要推翻精英的不正当统治或将“外群”排除在社会之外,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公意;公意的实现是可能的,因为人民是一个同质体;社会据称处于各种危机中;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种“弱核心的”意识形态(参见图1)。

左翼民粹主义定义(理论研究张继亮)(1)

民粹主义的五个要素之间存在着逻辑性关联。第一,“纯粹的人民”与“腐败的精英”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敌对关系。“人民”这一概念在民粹主义中处于核心位置,但它的含义非常模糊,民粹主义者会根据具体情景的需要赋予其以具体的内涵,例如,“人民”有时指代某个主体性民族(种族性意涵),有时指代某个阶级(社会经济性意涵),有时又指代作为主权者的公民整体(政治性意涵),但无论怎样,它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特征:与精英(以及移民、难民与犯罪群体等其他“外群”)相对立,或用穆勒的话来说就是,“人民必须从人民内部抽离出来”。人民被誉为是“纯粹的”(pure)、“有德性的”(virtuous)和“勤奋的”(hardworking),精英被认为是“腐败的”(corrupted)、不负责任的(irresponsible)和“懒惰的”(idle),“外群”被认为是“落后的”(backward)、“危险的”(dangerous)和“寄生性的”(parasitic)。在此基础上,民粹主义者指责精英们(及其偏爱的“外群”)只代表自己的利益、观点与价值而与人民相异,从而“诉诸‘人民’来反对社会上既定的权力结构以及主流的观念和价值”。

第二,与上述第一点相关联的是,民粹主义者经常宣称,由于不负责的、腐败的精英的不正当统治以及“外群”的侵入,社会处于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之中,这一宣称在很大程度上是夸大其词,其目的是为了动员广大人民参与到反对建制派精英的统治以及“外群”的活动当中。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宣称也符合民粹主义的逻辑,正是由于建制派精英的不负责、贪污腐化以及“外群”的侵入,社会才会处于各种危机之中。

第三,面对种种危机,民粹主义者宣称,人们要将建制派精英赶下台(大多通过选举的方式)或将“外群”排除在社会之外,并通过公投等各种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实现公意或人民主权。民粹主义者选择直接民主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建制派精英就是通过各种复杂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以及议会制度来为自己谋私利的,所以民粹主义者不信任上述各种复杂的间接性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民粹主义者秉承了与卢梭类似的观点———公意不能被代表,“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

第四,公意是能被发现的,或者说,主权是能被实现的,因为人民是一个同质体。作为同质体的人民具有共同的利益、需求与信念,从而具有单一的共同意志———公意。当然,这一公意需要其表达者———民粹主义领导者。在这里,民粹主义领导者处于一种独特的代表地位,因为,在代议制之下,代表是在公民不在场的条件下代表他们行事,但在民粹主义的例子中,民粹主义领导者是在人们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宣称自己是人民的一员来表达人民的呼声,他的这一行为既通过宣称它们源于人民的呼声(同意)而获得了合法性,同时实际上也取消了人民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因而他们虽然反对自由民主政体下的代表制,但他们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代表行为。

第五,基于上述四个要素或核心特征,我们可以判定民粹主义是一种“弱核心的”意识形态。民粹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因为它描绘了现状(腐化精英的不正义统治导致社会处于危机之中)与需要达到的应然状态(重新实现公意或人民主权),同时说明了从现状达到应然状态的条件(在民粹主义领导人的领导之下,通过各种直接民主制来实现)。此外,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民粹主义不是一种一般性的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独特的“弱核心的”意识形态。这是因为,它不像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等整全性的意识形态那样,“包含着对与一个特定社会所需要的普遍性的公共政策规划联系在一起的主要政治概念的独特阐释与排序”,相反,民粹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只“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一系列大体合理但不整全的答案”。也就是说,民粹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虽然提出了如何从当下的实然状态过渡到应然状态的整体规划,但它没有提供关于何为“人民”以及“人民”的独特诉求的详细解释,因而它并不像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等诸多意识形态一样是一种整全性的意识形态。如果它要发挥作用,就需要根据具体场景来赋予“人民”以及“人民”的需求以具体意涵,换言之,它需要与其他主导性的意识形态相结合。

二、民粹主义对自由民主的纠偏与威胁

在明确民粹主义概念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开始着手分析民粹主义对自由民主的作用方式:民粹主义对自由民主是一种促进公民参与的有益纠偏,抑或是一种对自由民主政体的自由面向的威胁?然而,在入手分析民粹主义发挥作用的方式之前,我们需要先解决另外一个难题:如何界定自由民主?事实上,自由民主的概念并不比民粹主义的概念更明晰,甚至更复杂。面对民主定义的复杂性,方便起见,本文采用较为通行的罗伯特·达尔对自由民主的界定:“多头政治可以被认为是比较(但非完全)民主化的政体,或者,换一种说法,多头政体是这样一种政体,它在本质上是大众化、自由化的,也就是具有高度包容性,并且广开言路,允许公开讨论。”达尔对自由民主政体的界定其实包含两个面向———民主的面向和自由的面向。其中,与民主的面向相关的是“具有高度包容性”,即将自由平等的公民包容进政治领域,同时,这一面向背后蕴含着人民主权或多数统治的意涵,即政府的决定需要反映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观点或价值;而自由的面向体现在“广开言路,允许公开讨论”,与这个面向相关的是组织自由、表达自由、投票权等一系列权利,与这些权利相关的是宪法、法治与分权等制度设置,这些制度设置确保多数统治不会危及少数人的权利。按照达尔对自由民主的界定,我们会发现,自由民主政体建立在多数决定与少数权利相结合的基础之上。这一结合实际上是不稳固的,而民粹主义正是试图用自由政体中的民主的面向压制自由的面向。

就积极作用而言,民粹主义会加强自由民主政体的民主面相,因为它会通过各种方式促进民主参与。我们在提到自由民主政体时,往往自动预设了这一体制具有充分的包容性。但这一预设是不成立的,因为公民参与的权利与参与的能力并不是一回事。事实上,公民在政治上拥有参与政治生活的诸多政治权利,例如投票、给代表或议员写信、请愿、抗议、示威游行等,但这些权利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人们能否真正行使它们取决于他们是否拥有行使这些权利的意愿、资源、能力以及社会网络。所以,当人们缺乏这种意愿、资源、能力以及社会网络时,就无法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因而也就无法保证自由民主政体具有实质上的包容性。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民主政体只对那些具有参与意识以及具备充分参与资源的少数公民以及与它自己的利益迫切相关或它自身认为重要的议题具有回应性。因而,自由民主政体的包容性日渐趋于精英化。正如施米特所指明的那样,“民主制和自由主义可结盟于一时,就像社会主义和民主制结盟,但自由主义民主一旦掌权,就必须在自己的两个要素之间作出抉择”,自由民主政体的精英化倾向表明,它逐渐抛弃了其民主承诺。

作为对自由民主政体日渐精英化这一倾向的回应,民粹主义者通过采取各种方式将被排除在政治领域之外的群体纳入到政治领域之中,努力恢复自由民主政体的民主承诺。民粹主义者所采取的方式大体有四种。(1)民粹主义者替那些被建制派精英忽略的群体表达他们的观念、利益与价值,例如,欧洲许多民粹主义政党打破政治正确的禁忌而提出反移民的主张,这些主张体现了许多公民的真实想法,但建制派精英碍于政治正确不敢提出这样的主张,而这也会刺激主流政党关注人们这方面的需求以期赢得选举胜利。(2)民粹主义者动员被排斥在政治领域之外的群体直接参与到政治活动中来,从而将他们有效地整合到政治领域之中。(3)民粹主义者可以通过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方式将被排斥在政治领域之外的群体关注的政策主张纳入到政策议程之中。(4)民粹主义者也可以推动那些被排斥在政治领域之外的群体所偏爱的政策得到有效的执行。

就消极作用而言,虽然民粹主义会有效抵制自由民主政体的精英化倾向,但它也会危及自由民主政体,特别是其自由面向。这种威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民粹主义的主张是一种压制少数人权利的反多元主义主张。自由民主政体是一种建立在多元主义基础之上的政体,它在承认人们的利益、观点、价值具有多元性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他们正当的利益与权利,通过人们一致同意或大部分人同意的“分配权利和义务并决定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来治理社会。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由于民粹主义主张“只有某些人是真正的人民”,同时,由于民粹主义语境下的人民具有同质性,所以它是一种“道德化的反多元主义”:它不仅不承认作为非“人民”的人群是属于公民的一部分,从而忽略甚至压制其权利,而且,如果“人民”群体中出现异见者,那么他也会被排除在“人民”群体之外,其权利同样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民粹主义的这一“道德化的反多元主义”主张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即使有些人与我们的观点、利益与价值不同,但我们也不能剥夺他们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身份,另一方面,某些人或群体是否属于“人民”的一部分这一问题是一个人们需要不断探讨的议题,而不是一个根据某个固定标准一劳永逸地予以解决的问题。

其次,民粹主义者会利用人民主权来终结宪法、法治、分权等诸多制度约束。在自由民主政体之下,为了确保人们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人们纷纷通过宪法、法治、分权等制度安排来约束政府以及其他群体权力的行使。这意味着,人民主权的行使也需要在宪法大框架下进行。然而,民粹主义者对宪法框架的约束力提出了挑战,他们不仅重申“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不需要由宪法本身给他们以这种控制权”这一主张,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强调人民主权的逻辑要超越宪法框架,即人民主权的逻辑高于自由的逻辑,或者说,多数统治的逻辑高于少数人权利的逻辑,因为,毕竟宪法框架的引入也是在人民的同意下才得以实现的,以此推论,人民同样可以废除宪法框架,更不用说法治与分权。这就是施米特曾提到过的,“专政的和凯撒主义的方式不仅能够得到人民的万众欢呼,也能够成为民主的实质和力量的直接表达”。

再次,民粹主义者在执政之后会作出更多的不负责的决定。在自由民主政体之下,公民与代表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授权—负责的关系,即公民授权代表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其利益、观点以及价值来行事,而如果代表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公民就可以向他问责———不再选举他为代表。然而,在民粹主义的视野中不存在明确的授权—负责关系,因为民粹主义领导人往往是在人民在场的情况下,宣称自己表达的是人民的意愿。所以,从表面上看,这里并不存在构成代表的条件,因为人民是在场的。不过,人民虽然在场,他们却无法像代表个体那样行动,所以领导者暗中承担了代表的角色,但矛盾的是,他却不用像一般情况下的代表一样向人民负责,因为作为人民一员的他只不过表达了人民的意愿。在民粹主义领导者与人民之间缺乏真正的问责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他获得了执政的机会,那么他就会推行各种不负责任的措施。

最后,民粹主义的极端化倾向会动摇自由民主政体的稳定性。民粹主义持有一种近似于摩尼教式的善恶二元观:社会上的人群分为“纯粹的人民”与“腐败的精英”,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中间性的群体。在此基础上,民粹主义动员“纯粹的人民”去反对“腐败的精英”。民粹主义者的这种做法会使得两个群体之间的对话、妥协变得不可能,剩下的只能是赤裸裸的冲突关系,而这最终会动摇自由民主政体的稳定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民粹主义者与建制派精英之间的“敌对使得合作与和解变得不可能,他们之间只能维持一种对既定民主秩序不利的持续冲突的关系”。

从理论层面来看,由于自由民主同时包含了两个有着不同逻辑的面向,而就民粹主义对自由民主的具体作用这一问题而言,不同的学者从各自的理论视野出发,必然得出不同的结论。然而,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继续追问下去:在现实层面,我们如何确定民粹主义给自由民主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左翼民粹主义定义(理论研究张继亮)(2)

三、分辨民粹主义发挥具体作用的方式的标准

为了分辨民粹主义在现实层面对自由民主政体的作用,本文依照穆德与科尔特瓦瑟提出的思路来确定两者的互动情况。穆德与科尔特瓦瑟认为,要理解民粹主义与自由民主之间的互动关系,需要从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进行探究,为此,他们按照民粹主义势力是否执政以及它们所在的自由民主政体是否得到有效巩固这两个变量将民粹主义与自由民主政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分为四组情况:(1)在一个民主得到有效巩固的自由民主政体中(强),民粹主义势力未执政(弱);(2)在一个民主得到有效巩固的自由民主政体中(强),民粹主义势力执政(强);(3)在一个民主未得到有效巩固的自由民主政体中(弱),民粹主义势力未执政(弱);(4)在一个民主未得到有效巩固的自由民主政体中(弱),民粹主义势力执政(强)(如表2)。

左翼民粹主义定义(理论研究张继亮)(3)

在第一种情况中,自由民主政体由于得到有效巩固,因此它的力量比较强大,而民粹主义势力由于处于在野状态,因此它的力量相对弱小,即使它持有一些反对自由民主政体的自由面向的主张,也很难将其变成法律或政策。活跃于1987—2000年之间的加拿大民粹主义政党———改革党———就属于这种情况。改革党对加拿大自由民主政体的作用总体说来是积极的。首先,它表达了加拿大西部几个省份的利益诉求,同时也动员起一些基督教保守势力参与到政治领域当中。其次,虽然改革党也持有一些反对多元化、反对分权的主张,但由于它未能获得执政地位,同时由于加拿大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自由民主政体并且拥有“根深蒂固的民主政治文化”,所以这些主张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就第二种情况来说,虽说与第一种情况相比,民粹主义势力获得了执政地位,其力量大为增强,但它的力量难以匹敌得到有效巩固的自由民主政体。在这一情况中,民粹主义势力对自由民主政体来说既有有益贡献,也会给其带来不那么严重的挑战。我们可以拿奥地利自由党为例来进行说明。奥地利自由党在2000—2007年曾与奥地利基督民主人民党起执政。在竞选期间,它大力宣扬为主流政党所忽略的移民问题、反对欧洲一体化等议题,除此之外,它在执政期间曾关注一些被排斥群体所重视的社会经济议题。然而,它试图通过以诽谤罪提起起诉的方式钳制个人的言论自由权,不过这一起诉最终被法院所推翻。此外,它也试图制定一些具有强烈的反移民倾向的法律,但它们都被奥地利最高法院所推翻。所以,在民主得到有效巩固的自由民主政体中,即使民粹主义势力获得执政地位,它们也无法给自由民主政体带来太大的负面影响。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它们的一些未遂行为虽不会给自由民主带来重大挑战,但它们会激起主流群体对特定群体(比如移民、难民)的仇视情绪,从而加剧社会的对立化倾向,最终可能会动摇自由民主政体的稳定性。

在第三种情况中,民粹主义势力的力量与自由民主政体的力量都很弱小,但由于民粹主义势力未能获得执政地位,因此它并不能给自由民主政体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其影响大体是正面的。我们以捷克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党为例。该党在1990—1998年间比较活跃,它在捷克政坛上的作用主要是正向的,例如,它表达了那些为主流政党所忽略的反德国民族主义者以及反吉普赛人种族主义者的声音,同时,它动员一些未受过多少教育的男性青年积极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去。此外,虽然它也主张人民主权高于宪法、分权、法治以及少数人的权利,然而,由于它没有获得执政地位,所以其主张并未对捷克的自由民主政体产生多少负面影响。

最后一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上述三种情况,这体现在民粹主义势力会利用其执政地位的优势来败坏(以及终结)未经巩固的自由民主政体。我们可以结合藤森于1990—2000年间在秘鲁的执政这一案例来进行说明。在竞选期间,藤森利用民粹主义口号动员广大穷人以及福音派教徒来支持他,在竞选成功之后,他也曾在执政初期积极吸纳建制派精英之外的人员参与其政权。从这两方面来说,他的民粹主义策略有利于民主参与。然而,这一积极贡献远小于他带来的负面影响:藤森在执政后不久,就利用人们的支持关闭了国会,推翻了宪法,清洗了司法机构,并且利用国家制度和力量打击反对派,从而为自己之后的不断连任铺路,最终,他终结了秘鲁的自由民主政体,建立起了竞争性威权政体。

通过对上述四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大体上可以提出以下四个有待进一步验证的假设(hypothesis):H(1)在一个民主得到有效巩固的自由民主政体中,未获得执政地位的民粹主义势力从总体上看会给自由民主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H(2)在一个民主未得到有效巩固的自由民主政体中,未获得执政地位的民粹主义势力从总体上看会给自由民主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H(3)在一个民主得到有效巩固的自由民主政体中,获得执政地位的民粹主义势力从总体上看会给自由民主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H(4)在一个民主未得到有效巩固的自由民主政体中,获得执政地位的民粹主义势力从总体上看会给自由民主带来重大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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