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后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后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案例分析】吕某夫妇二人在与大儿子一家共同生活期间矛盾频频,有了想要离开的想法,但他们二人的老房子已被用作它用。且吕某二人因年迈,身体也患有疾病,难以通过自身获得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即使有每月150元的老忍不住,但依旧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无奈之下便来到济南投奔两个女儿,在济南投奔两个女儿期间,其生活和治病所需支出均由两个女儿共同承担,心有所愧疚的二老为了平衡各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便将三个子女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600元。在审理调解期间,小吕为之前打掉母亲牙齿的事情进行道歉,并向父母支付一万元的精神赔偿。而在赡养费用上,法院在审理后,确定二老身患疾病且已失去劳动能力,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根据当时当地的军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要求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老吕夫妇各450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时间不等人,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身体上的衰老也对自己的生活产生了一些影响,为了过好晚年生活,子女便需要承担起向父母尽孝的义务,去反哺将自己养大的双亲。但是,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该如何维权?
【案例回顾】
山东济南某县的村民吕某在与冯某结为夫妻后,先后生育有一儿两女三名子女,老两口一辈子以务农为生,将三个孩子含辛茹苦地养大成人,帮着三个孩子组建了各自的家庭。老两口虽然一辈子都过得平平淡淡,但看着三个孩子都有了自己的家庭,他们二人都感到了欣慰。
2009年,老两口在年迈之后便搬到了大儿子家小吕,与他们一家共同生活,但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却经常因生活矛盾和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甚至冲突,在一次冲突小吕更是将其母亲冯某的两个牙齿打掉,但在冲突之后老两口并没有追究其责任。但在2020年,吕某和冯某均年逾古稀,但小吕却在未经二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老房子占用,用来做养蚕的场所。
吕某夫妇二人在与大儿子一家共同生活期间矛盾频频,有了想要离开的想法,但他们二人的老房子已被用作它用。且吕某二人因年迈,身体也患有疾病,难以通过自身获得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即使有每月150元的老忍不住,但依旧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无奈之下便来到济南投奔两个女儿,
在济南投奔两个女儿期间,其生活和治病所需支出均由两个女儿共同承担,心有所愧疚的二老为了平衡各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便将三个子女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600元。
在审理调解期间,小吕为之前打掉母亲牙齿的事情进行道歉,并向父母支付一万元的精神赔偿。而在赡养费用上,法院在审理后,确定二老身患疾病且已失去劳动能力,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根据当时当地的军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要求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老吕夫妇各450元赡养费,酌情让小吕赔偿冯某精神损害费1000元。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是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孩子尚未成年,没有获得独立的生活能力之前,作为父母需要承担起养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而在父母年迈,难以自行获得经济来源,失去劳动能力之后,作为成年子女,便需要承担起赡养和保护父母的义务。
那么,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该如何维权?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子女依法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当子女在有独立生活能力,可以独立获得经济来源时,就应当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此案中,吕某和冯某均已年迈,且失去了劳动能力,那么作为他们的子女,小吕等三名子女均存在赡养二位老人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在赡养父母一事中,不仅需要在经济上帮助父母过上正常生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年生活除了需要正常的衣食支持外,还需要在生活中对年迈的父母尽到扶养和帮助的义务,在精神上也需要对老人有所陪伴,在子女的帮扶下过上幸福的老年生活。在本案中,吕某与冯某所生育抚养的三名子女均存在赡养老人的义务,这一义务并非小吕一人的责任。
在赡养老人这件事情上,并非只是老人子女个人的义务,作为赡养人的伴侣,也需要协助赡养人尽到赡养义务。在本案中,当吕某和冯某与儿子小吕共同生活期间,老人的儿媳也应当帮助小吕对两位老人进行抚养。
若是老人的子女同样属于生活能力受限的困难群体,那么赡养老人的义务可以由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单位或组织履行这一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在赡养老人期间,小吕占用父母的老房子以及与父母发生冲突并将母亲的牙齿打掉等,对冯某的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了伤害,便属于对老人的歧视、侮辱、虐待老人的行为,那么,作为老人的子女,小吕便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冯某与吕某二人均已年迈,失去了劳动能力,且身患疾病,独自生活比较困难,那么他们的子女也应当在赡养老人期间让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而在这一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三名子女共同承担,若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也应该承担赡养老人的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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