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监护人怎么定(民法典下的监护与意定监护)
民法典监护人怎么定(民法典下的监护与意定监护)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那么,什么是监护与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在实践层面又应该怎样定呢?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主持人:近日,一则老人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与水果摊主的消息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与热议,也将“监护” “意定监护”这些法律概念推进了人们的视野。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一则老人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与水果摊主的消息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与热议,也将“监护” “意定监护”这些法律概念推进了人们的视野。
那么,什么是监护与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在实践层面又应该怎样定呢?
监护分法定与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和晓科: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从监护权的来源来看,监护分为法定与意定两种,前者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监护权,后者则是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思,由被监护人预先指定。
对于监护问题,《民法典》有专门的一节加以规定。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些都属于法定监护。
那么,监护人主要有哪些职责呢?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争议可以起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潘轶:由于基于法律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可能有不止一人,因此《民法典》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但是如果协议不成,最终还是需要由相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来作出裁断。对此《民法典》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意定监护必须是书面形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李晓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就属于“意定监护”,它最早规定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中。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从实践层面来看,“意定监护”的关键在于:
首先,确定自己监护人时,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其次,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为了加强意定监护的效力,最大程度确保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书面形式的规范,实践中往往采取公证的形式来确定意定监护。
同时法律也规定,监护权是可以依法剥夺的。《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链接南昌退休老教师让好友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据《江南都市报》报道,九江的一名88岁独居老太太,在深思熟虑中将自己的意定监护公证办成了当地乃至全省公证的“经典案例”。
“老人当年在办理公证时已是86岁高龄,可是她思路清晰,对自己意定监护的人选和条件有成熟想法。”九江市公证协会副会长、赣北公证处公证员徐旭告诉记者,2018年,长期居住在国外的86岁老人李女士因晚年丧偶且未生育子女,决定独自回国养老。
回到九江后,独居的李女士为免生意外,希望通过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将亲侄子小李指定为自己的监护人。
“按照老人意愿,她侄子可以在姑姑罹患癌症晚期等重大疾病时有‘签字权’。”徐旭说,老人指定监护人的初衷,就是希望自己在罹患重病并丧失意识的情况下,可以让自己“信得过”的监护人让她得到及时救治、免遭痛楚。
经过与公证员的反复沟通,胸有成竹的李老太太终于将自己的想法“照进现实”,通过制订限制性条件为自己将来的医疗救治加上了3道“保险阀”:
一是约定意定监护公证的生效时间,必须是在自己因罹患癌症等重症并且“神志不清”后;
二是规定了启动监护程序的前提,必须由九江市当地“三甲”医院出具其身体“失智”的医疗证明;
三是指定了另外一名无利害关系的远房亲友作为监护期间的“监督人”,由他来确保自己在“失智”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而适度的治疗。
2018年12月,赣北公证处公证员徐旭为李女士及侄子小李、远房亲友等3人依法制作了《意定监护协议》。
按照协议要求,必须是在李女士因癌症等重病导致“失智”,并由“三甲”医院出具相关证明,且经赣北公证处审核属实、出具《监护资格确认公证书》后,小李的监护资格方才生效。
“两年过去了,老人家身体健康、精神状态很不错。”徐旭告诉记者,公证处多次对李女士进行“回访”,以让老人无后顾之忧,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老年人有权利在监护人的协助下,获得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管理和保护,尽自己所能参与社会生活,最大限度地延长社会属性和社会生命。”
南昌市大成公证处副主任沈楚锋表示,意定监护公证的实施,让老年人得以排除“法定监护人”对个人事务的干预,最大程度尊重了老年人自主意愿,帮助老人在年老体弱时仍然可以受到人身和财产监护,获得法律保障。
来源 |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