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燃气泄漏引发大火(沈阳女子使用电暖气起火)
沈阳燃气泄漏引发大火(沈阳女子使用电暖气起火)女子因失火罪被判刑四年。2021年3月,随后又没关房门就独自逃离,造成浓烟扩散,两名逃生邻居被熏倒,其中一人死亡。
沈阳一女子在家中使用电暖气取暖,
没想到引发了一场火灾。
而她在起火后没有切断电源
就用水灭火造成火势无法控制,
随后又没关房门就独自逃离,
造成浓烟扩散,两名逃生邻居被熏倒,
其中一人死亡。
2021年3月,
女子因失火罪被判刑四年。
1980年出生的女子朱某梅家住辽宁沈阳浑南区。2020年4月13日,天气乍暖还寒。当天深夜11点20分,朱某梅在沈阳浑南区家中睡前使用电暖气取暖,造成与电暖气相连的插排及连接线起火。
朱某梅发现起火后,未立即切断电源而用水灭火,致使火势无法控制,朱某梅于是放弃救火逃离出门。朱某梅逃离时,未关闭屋门,导致火灾现场的浓烟在楼道内扩散,造成正在逃离的两名邻居被熏倒昏迷,其中一人死亡。经鉴定,死者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朱某梅案发后报警,被带走调查。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梅过失引起火灾,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故应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朱某梅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朱某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一、被告人朱某梅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朱某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医疗费19 28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772.11元、误工费1930.27元、交通费300元;三、被告人朱某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某1丧葬费37 632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702.38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500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朱某梅和死者家属均进行了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梅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死亡一人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上诉人朱某梅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朱某梅因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张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王某1、张某1及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审被告人朱某梅应承担死亡赔偿金636 400元赔付责任的上诉理由和意见,经查,本案中上诉人要求原审被告人赔付死亡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朱某梅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王某1、张某1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