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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 )?(人类在不同时期)

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 )?(人类在不同时期)“何为罪?”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通常的观点是将罪与恶,或将罪与如今人们所说的反社会行为画上等号。但出于本书的写作目的及结构连贯性考虑,我们在此将把罪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即是否违背法律。读者会发现,一个社会的刑法主要着眼于该社会及其统治者的核心价值、道德和原则。事实上,在有些文化中,最初的文字记录或文学作品正是以行为准则和法典的形式流传至今,且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惩罚条款。将行为定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且对罪行种类或个人罪行与国家暴力的区分只有在相对成熟的社会中才适用,这一点已成共识。在史前社会,罪犯由该地区的公众进行审判和惩罚,因为人们认为,罪犯的行为危害了整个地区。放眼全球,社会与社会间千差万别,各个社会所定义的罪行大相径庭,迄今犹是。本书基于过去 20 年对犯罪与惩罚史的关注,薄薄一册,只不过是就该论题进行了跨越千年的综述,绝非综合性的参考大全。就本书的目的而言,惩罚(在历史或书面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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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还眼:犯罪与惩罚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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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从街头涂鸦到性侵,从连环杀人到公海劫掠及有组织犯罪,《以眼还眼》穿梭于人类历史的隐秘角落,探索对于犯罪的界定及惩戒。立足于不同文明的横览视角,加之以历史文明演进的纵览视角,最终勾勒出全球化视角下罪与罚的当代图景。

米切尔·P.罗斯不仅提醒我们,在各地区密切交流前,某些罪行及惩罚为人类所共通,还试图向我们证明,原始部落的刑罚并不总比现代方式残酷。相反,在应对现代性问题时,一些传统的刑罚方式可能给我们启发。对比单独监禁,致力于恢复受害者、施害者及社群联系的“修复性司法”可能会更为经济,效果更好。此外,作者讨论了肉刑、囚禁、死刑等种种刑罚的变化与演进,为其在不同地区的废立,做出阐释。

作者简介

米切尔·P. 罗斯(Mitchel P. Roth),加州大学圣芭芭拉分校博士,萨姆休斯顿州立大学犯罪学教授,他的研究主要关注刑事司法的历史面向 以及谋杀、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的历史,著有《有组织犯罪》(Organized Crime)及《罪与罚: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Crime and Punishment: A History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等书。他本人及研究成果也被 CNN 、 FOX 等多家媒体报导。

书籍摘录

引言(节选)

2006 年,国际新闻界再次被几个监狱系统中的不寻常事件搅得沸沸扬扬。你一定以为接下来会听到一个困顿绝望的悲惨故事。又有谁听说过“令人愉悦”的监狱故事呢?在大多数情况下,第一种反应是恰当的,毕竟,人们对监狱的认识——无论是过去的还是如今的——总是同饥饿、肮脏、混乱、暴力、堕落、帮派以及其他恶行画等号。不过,这一次是一段被关在瑞典监狱里的三名以色列罪犯的极不寻常的小插曲。通常,罪犯,尤其是被囚禁在海外的以色列罪犯,会寻求一切能从国外监狱被遣送回国的机会。然而,当这三名罪犯面对如此安排时,却都以更青睐北欧监狱的条件为由拒绝了,因为在那里,他们可以享受“牛排、性生活和播放世界杯的免费私人电视”。如果这些听上去还不够诱人的话,那就再看看这些“五星酒店级”监狱的其他福利吧。首先是上面提到的牛排、免费有线电视,以及为期三天并提供狱内豪华公寓的夫妻探访日。此外,不仅每名罪犯享有独立房间,而且还有各种便利设施,每年还可以(在警车的陪同下)在斯德哥尔摩逛两次街。

之所以选择这个故事,是因为它在微观层面上展现了同一时期、同一类型的惩罚在两个截然不同的国家里的差异。这两个国家都处于发达国家的前列。今时今日,处在同一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刑罚上尚且迥然有别,若纵观古今,放眼全球,不同种类的犯罪与惩罚间的差异想必会更明显。监狱和监禁概念在 18 世纪理性时代的出现,是全球犯罪与惩罚史上的里程碑。能施加在人体上的痛苦纵然有其极限,对监禁的理解却在全球范围内以各种形式继续发展和演变,且其发展和演变仅受限于资金、技术和创造力。21 世纪瑞典和以色列监狱的例子仅仅让我们对全球犯罪与惩罚的故事有了匆匆一瞥。不过,我们会继续深入下去。

本书将带领读者展开一段间或令人不那么舒服的旅程,穿越罪与罚的演变。这趟旅行恐怕并不适合时间旅行者,因为途中充满了古往今来的斩首、绞刑、石刑和其他可怕的刑罚。研究特定国家、宗教、地区和大陆的犯罪与惩罚史的佳作不在少数,但除了多卷本的参考书之外,还没有哪本书试图从全球视角考察该话题。本书中的历史叙事则广泛考察了数千年来罪与罚的发展。

就本书的目的而言,惩罚(在历史或书面记录中)被定义为一种通常由国家施加给违法者的强制性处罚。在历史上,罪的概念曾与恶的概念相伴相生。从恶行与善行的概念到罪行理论的形成,《圣经》、《古兰经》和《摩西五经》起到了分水岭的作用。虽然罪与恶(违背道德法则)皆被视作不可接受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在于,罪通常是对成文法的违反。随着处罚罪行的责任从神学权威转移至国家,神职人员被警察取代,“恶似乎消失了,因为它被赋予了一个新的名字和新的监控手段”。

“何为罪?”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通常的观点是将罪与恶,或将罪与如今人们所说的反社会行为画上等号。但出于本书的写作目的及结构连贯性考虑,我们在此将把罪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即是否违背法律。读者会发现,一个社会的刑法主要着眼于该社会及其统治者的核心价值、道德和原则。事实上,在有些文化中,最初的文字记录或文学作品正是以行为准则和法典的形式流传至今,且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惩罚条款。将行为定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且对罪行种类或个人罪行与国家暴力的区分只有在相对成熟的社会中才适用,这一点已成共识。在史前社会,罪犯由该地区的公众进行审判和惩罚,因为人们认为,罪犯的行为危害了整个地区。放眼全球,社会与社会间千差万别,各个社会所定义的罪行大相径庭,迄今犹是。本书基于过去 20 年对犯罪与惩罚史的关注,薄薄一册,只不过是就该论题进行了跨越千年的综述,绝非综合性的参考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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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类社会发展初期阶段的犯罪与惩罚状况,我们只能凭借假想。人们已尝试在某些学科中通过对殖民时代前的传统文化的观察来进行推断,并基于这些推断进行假设,从而解释晦暗不明的过往,弥合认识的断层。在 14 世纪之前的英国,关于世界其他地区的谋杀和个人犯罪的记录少之又少。大多数人认为,直到 12 世纪英国巡回法庭出现,国王的法官才会定期在郡与郡之间巡视、记录犯罪活动的细节,对杀人罪和其他罪行的系统研究方得以开展。随着书面资料的积累,罪与罚的历史也自然变得更易梳理。之后,历史学家所要做的就不是单纯地收集点滴素材,而是要对材料进行扬弃。

社会往往依照其文化信仰来设计惩罚的手段。例如,亚洲社会曾青睐“其辱尤甚于死”的公开惩罚。没有哪种形式的死亡比死后还要被分尸更可怕。人们相信,躯体完好无缺地入土为安,灵魂才能顺利升天,因此斩首(通常还伴随其他形式的肢体破坏)便被视作极端的惩罚手段。

与媒体哗众取宠的报道以及流行文化对连环杀手、杀人狂的渲染相反,长期的证据表明,我们的世界事实上正变得更加安全。自文明伊始,人类似乎就展现出相互伤害的倾向,并发明了各种新奇手段来惩罚那些违反社会行为标准的人。每种文化都形成了其对犯罪与惩罚的理解。千年来,人们对恶行的反应惊人的一致,所不同的仅是受到技术与想象力的制约。早在成文法创立之前,人类社会就已有了规矩和习俗,以便维持秩序,形成约束,使社会免受犯罪者危害。研究者对这一时期的称呼各有不同,但都尽力避免使用“原始”之类带有贬义色彩的词语。学者在精神上更加中立,也不那么武断,他们更喜欢用更得体的词语,比如“史前的”“部落的”“无文字社会的”“前殖民时期的”等等。随后的关键所在就是考察各个社会如何定罪并制定相应的惩罚。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对罪与罚的态度变化为我们提供了绝佳的棱镜,它折射出人类的进步。

罪与罚的历史不断发展,新的发现总是不断打破业已被认可的观点。想象一下,在 1901 年《汉穆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被发现之前,我们对巴比伦法律的理解,或者想象一下在 1799 年之前、为解开埃及象形文字之谜带来巨大突破的罗塞达碑(Rosetta Stone)尚未被发现之前的埃及学。书写任何一种“全球史”都必须考虑到,大部分人类活动根本没有书面记载。即便在 21 世纪,从人口稠密的地区获取有价值的罪与罚的数据也绝非易事。因此,从诸如中国、越南、朝鲜、沙特阿拉伯、苏丹和古巴等国收集有价值的犯罪数据即便不是不可能,也得考虑从前文字时代追寻原始记录、建立历史档案所要面临的挑战。当你对不透明的社会或专制政体下的罪与罚进行考量时,今昔有时也变成了如往昔那般的“陌生国度”,成了令人沮丧的密码。因此,在涉及大时间跨度的全球编年史时,无论何种题材,研究者往往都不得不借助推断、演绎和猜测。不过,我们也可以求助于民间传说、口述历史、传闻逸事、神话和古典文学,以及考古学和人类学的发现,它们有时能带来意外收获,以填补历史和史前记录的空缺。

当人们提起监狱和罚金、绞刑架和断头台、砍头或鞭刑时,指的无疑是各种各样的惩罚手段。然而,说到犯罪本身则要复杂得多,因为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文化中未必都会被视作犯罪。众所周知,宗教国家严禁通奸、淫乱、亵渎神明、滥引主名、叛教和其他犯罪行为。但如果绝大多数世俗国家并不禁止上述行为,对于通奸在美国 24 个州仍是一种犯罪,这一事实又该如何解释呢?

关于全球犯罪与惩罚的许多基本理论并不随时间的改变而改变。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罪犯的惩处渐渐从体罚向经济补偿和监禁转变。但纵观历史资料,我们会发现有一个事实最为普遍,即受害者和犯罪者的地位是确定判决结果与量刑的主要因素。从远古时代到封建时代,再到如今,当人们需要同司法体系打交道时,特权阶层的身份总是有利的。自第一部成文法典起,法律就已为富人所独享。《汉穆拉比法典》明确规定,对低等阶层的惩罚最为严厉,律法之下完全没有平等可言。在印度的大多数普通犯罪事件中,如果受害者是平民或低种姓人,那么富有的罪犯将受较轻的刑罚,支付较少的罚金。依社会地位定刑的做法可以从印度古老的《摩奴法典》(Laws of Manu)、菲律宾的伊富高人(Ifugao)以及中国的唐朝找到踪迹。不过,总是不乏奇怪的例外,比方说,阿兹特克人认为贵族理应品行更端,因此倘若贵族违法,就会受到比平民更严厉的惩罚。此外,还有一些经久不变之处,比方说,数世纪以来,罪犯,尤其是暴力犯,绝大多数是年轻男性。与此相应,最残酷的惩罚也落在了男性的头上。例如,在英国历史上,从没有女性被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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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史料,罪与罚发展中的另一种模式是对更人道的处决方式的不懈寻求。从雅典人使用的毒芹和斩首,到断头台、电椅和毒气室的技术奇迹,最后(截至目前)是注射死刑,刑罚改革者在决定如何处决我们之中的败类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现代社会甚至还给一些如今仍在使用的原始惩罚方式添加了新意。以往,罪犯在见刽子手之前并没有什么准备,但在现代化的沙特阿拉伯等国家,死刑犯常常在被送往公共广场斩首前注射镇静剂。在伊斯兰国家,那些面临削手削足刑罚的人也会事先被注射适量麻醉剂。

采用全球视角的历史性叙事方式,不仅是要论证某些犯罪与惩罚的普遍性,也是要试图让读者意识到,原始的惩罚手段并不比现代方式残酷。的确,刑罚是残酷无情、疏而不漏的,但总体而言,比起仅仅几个世纪前还在西方使用的轮刑、火刑或开膛破肚,古代部落的刑罚要温和得多。

所有历史作品,尤其是那些试图采用全球化视角的作品,都受制于内容与长度、内涵与外延,本书亦不例外。我在此类或彼类罪行、此类或彼类刑罚中反复斟酌,孰取孰舍取决于该类罪行是否与专门的成文法相对应。固然,全球史可以涉及诸如战俘营与集中营、种族灭绝、恐怖主义、宗教战争、种族和政治团体、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和其他反异端宗教运动等论题,但上述内容都超出了本书的探讨范围。

涉及犯罪与惩罚的史料里不常出现儿童和女性。正如上文提及的,大多数罪行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年轻男性所犯。至于女性犯罪,我们会发现,越向久远回溯,她们就越频繁地出现在巫术、通奸和杀婴之类“特定性别”的案件中。由于儿童在司法体系中没有主体地位,提及他们的史料便更少。本书下文对罪与罚的讨论着眼于不同文化中最具时间连续性的部分。例如,虽然有若干书籍对绑架专门进行了探讨,但此类罪行不在本书讨论范围之内。不过,就全球犯罪与惩罚史而言,犯罪行为的理论基础这一论题却是相当新的。例如,直到 1874 年查理·罗斯案(Charley Ross case)之前,绑架在美国尚未成为“成熟的公共话题”。

另一个值得花整本书的笔墨进行探讨的问题是金融犯罪史。作为 21 世纪(截至目前)的标志性犯罪,经济犯罪自第一批铸币诞生、第一次税收令颁布、第一次金融犯罪行为出现以来便与我们如影随形。在大部分历史文献中,金融犯罪指涉的是伪造货币、走私、逃税、行贿受贿等等。但如今,当人们谈到这个话题时,主要想到的却是伯纳德·L.麦道夫(Bernard L.Madoff)案那种高达数十亿美元的诈骗案。新技术为行骗者提供了难以置信的便利手段。自从 17 世纪商业迅速扩张以来,骗子横行的状况已司空见惯,但彼时的骗子尚不足以成为危害全人类的毒瘤,因此也不在本书的讨论之列。

为了给犯罪与惩罚这对不可分割的话题组织起既广泛又有趣的素材,作者深入挖掘了各国史学中不为人知的隐秘角落。以往相关的书籍主要以西方为中心,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关于西方社会的原始素材更多。本书试图拓展该研究领域,关注那些不为人所熟知、较少被载入史册,因而其罪与罚的状况迄今为止尚未得到历史性讨论的地方。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选取了大量富于启发性的话题、事件和故事,以便提供某种时间上的推动力和连贯性。

罪与罚的全球史表明,尽管人类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取得了辉煌的进步,但人们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对该行为的相应惩罚有着明显的延续性。在数字化的后工业时代,虽然犯罪手段日新月异,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以及审判体系与早先的差异并不大。归根结底,本书表明,罪与罚的历史乃是一部反复无常的实践史——借鉴、吸收、寻找新的替代品,司刑者往往回到故纸堆中,向当前的新世界重新祭出古老的惩罚手段。虽然关于上述现象的证据并不充足,但在过去几十年间,人们的确看到,行耻刑、用锁链将罪犯锁在一起,以及公开行刑等旧式处罚方式已死灰复燃。

题图为电影《与神同行:罪与罚》剧照,来自: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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