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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天然砂国家标准(建筑用石砂质量指标)

建筑用天然砂国家标准(建筑用石砂质量指标)2. 卵石粗料石、半细料石、细料石 40MPa(2)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等级和岩种,并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3)当设计对石料强度无具体要求时,抗压强度可参照以下数值:毛石、毛料石 30MPa

1.2.1 砌体用石材

1. 天然石材

(1)常见天然石材的主要技术性能可参照表1-6

建筑用天然砂国家标准(建筑用石砂质量指标)(1)

常见天然石材主要技术性能 表1-6

注:石灰岩的耐热、耐酸性较差,故高温及含有大量碳酸气或酸性废水的构筑物不宜使用。

(2)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等级和岩种,并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3)当设计对石料强度无具体要求时,抗压强度可参照以下数值:

毛石、毛料石 30MPa

粗料石、半细料石、细料石 40MPa

2. 卵石

卵石规格应基本一致,并应无脱层、针状、薄片状及表面特别光滑者不得使用。

3. 毛石

毛石砌体所用的毛石,包括乱毛石和平毛石,其外形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砌挡土墙的毛石,中部厚度不小于20㎝)。

注:乱毛石系指形状不规则的石块;平毛石系指形状不规则,但有两个平面大致平行的石块。

4.料石

(1)料石表面的加工,应符合表1-7 的要求。

建筑用天然砂国家标准(建筑用石砂质量指标)(2)

料石表面加工质量要求 表1-7

注:

1.相接周边的表面系指叠砌面、接砌面与外露面相接处2~3㎝范围内的部分。

2. 有装饰层的料石表面,其加工应符合装饰施工的要求。

3. 当设计对外露面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工。

(2)各种砌筑用料石的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长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料石规格尺寸的加工允许偏差符合表1-8要求。

建筑用天然砂国家标准(建筑用石砂质量指标)(3)

料石规格尺寸加工允许偏差 表1-8

1.2.2 混凝土用石子

1.混凝土用石子的技术要求见表1-9。

注:如设计有特殊要求,应按设计要求加工。

建筑用天然砂国家标准(建筑用石砂质量指标)(4)

混凝土用石子的技术要求 表1-9

注:Ⅰ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

针状颗粒定义:颗粒枨度大于该颗粒级平均粒径的2.4倍;片状颗粒定义;厚度小于该粒级平均粒径的0.4倍。

2.石子的颗粒级配标准应符合表1-10要求。

建筑用天然砂国家标准(建筑用石砂质量指标)(5)

卵石、碎石的颗粒级配标准 表1-10

注:

1.公称粒级的上限为该粒级的最大粒径。

2.单粒级一般用于组合成具有要求级配的连续粒级,也可与连续粒级的碎石或卵石混合使用,以改善它们的级配或配成较大粒度的连续粒级。

3.根据混凝土工程和资源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后,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直接采用单粒级,但必须避免混凝土发生离析。

1.2.3 轻集料

1. 不同密度等级的轻粗集料的筒压强度应不低于表1-11的规定。

建筑用天然砂国家标准(建筑用石砂质量指标)(6)

轻粗集料筒压强度 表1-11

2. 不同密度等级轻粗集料的吸水率应不大于表1-12的规定。

建筑用天然砂国家标准(建筑用石砂质量指标)(7)

轻粗集料的吸水率 表1-12

注:人造轻粗集料和工业废料轻粗集料的软化系数应不小于0.8;天然轻粗集料的软化系数应不小于0.7。

3. 轻集料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1-13 的规定。

建筑用天然砂国家标准(建筑用石砂质量指标)(8)

有害物质含量 表1-13

1.2.4 建筑用砂

1.建筑用砂的技术要求见表1-14。

2.砂子的颗粒级配标准应符合表1-15要求。

建筑用天然砂国家标准(建筑用石砂质量指标)(9)

建筑用砂的技术要求 表1-14

注:Ⅰ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

建筑用天然砂国家标准(建筑用石砂质量指标)(10)

建筑用砂的颗粒级配标准 表1-15

注: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数字相比,除4.75㎜和600μm筛档外,可以允许略有超出分界线,但总量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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