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的利弊(子债需要父)
父债的利弊(子债需要父)然而,在本案中,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从而影响罪行评价,最终影响到量刑。本案中老人不堪为女儿还赌债的重负,女儿本身对老人的逼迫行为是诱发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从中体现出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相较一般故意杀人犯罪要低,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是亲属关系,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生活中,人们常
73岁的张某自中年丧子后,始终照顾年幼的孙子,生活并不富裕。可是,就在这种情况下,张某50多岁的女儿因赌博欠下高利贷,却仍要求老人帮忙偿还。
绝望之时,老人动了杀机,在给女儿送钱的时候,用一把未开刃的刀三次刺向女儿,看到鲜血喷出,老人立即报了警,后经鉴定女儿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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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女儿欠债,父亲是否有义务“子债父偿”?
生活中,人们常说“父债子偿”“子债父偿”,意思就说,只要你跟借款人有关系,特别是父母,就有义务为还不上钱的借款人还债。这样的说法看似有点儿道理,但其实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说这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和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最终后果。由此可见,不管是父亲借了钱还是儿子(女儿)借了钱,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他人无关,那么,他与债权人的借货民事法律关系仅对这些当事人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与其他人没有关系。
问题二:父夺子命,父亲是否要被追责?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是亲属关系,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然而,在本案中,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从而影响罪行评价,最终影响到量刑。本案中老人不堪为女儿还赌债的重负,女儿本身对老人的逼迫行为是诱发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从中体现出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相较一般故意杀人犯罪要低,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问题三:亲情杀人,法律可否宽大处理?
本案由家庭矛盾引发,系近亲属之间犯罪,被害人(女儿)在孝敬老人、赡养老人等方面存在过错,且系激发被告人(老父亲)产生犯意的重要诱因,因此对被告人的罪行评价应当区别于一般故意杀人犯罪。
问题四:年迈老人主动报警,可否被原谅?
被告人在案发后,因看见被害人流血受伤的样子马上不忍,后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条件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老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量刑情节中考虑减轻对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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