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知识分享九(让我们聊聊劳动合同那些事儿)
劳动法知识分享九(让我们聊聊劳动合同那些事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故仙桃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王某从2020年5月到仙桃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至2021年4月在送货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仙桃某公司、王某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仙桃某公司为用人单位、王某为劳动者。王某接受该公司的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2022年1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2022年2月,王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仙桃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02 法官说法仙桃某公司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王某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伤,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遇到这些事怎么办?
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劳动合同那些事儿。
01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王某入职仙桃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仙桃某公司按月向王某支付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王某在送货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022年1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2022年2月,王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仙桃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02 法官说法
仙桃某公司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王某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王某从2020年5月到仙桃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至2021年4月在送货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仙桃某公司、王某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仙桃某公司为用人单位、王某为劳动者。王某接受该公司的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故仙桃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
03 法官提示
劳动关系从什么时候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是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即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或开始提供劳动。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是双方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支配达到一定程度;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除劳动合同外,还有哪些凭证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基础的举证责任,以下这些证据是劳动者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收集的:1.工作环境;2.聊天记录;3.录音录像;4.工作证、工作服;5.工作记录;6.招聘信息等。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会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如果劳动者出现损失,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属于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湖北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