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西安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了净化资本市场,遏制打击上市公司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民四庭经过充分调研,起草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意见(试行)》,并经西安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示范判决机制即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判决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示范判决围绕共性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展开充分论述,着重分析共性的证据,认定共性的事实,阐明共性的法律适用。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若干平行案件合并开庭审理,同时简化庭审程序。意见为打造专业调解+示范判决+司法确认的三位一体全方位、全链条的纠纷多元化解合作框架奠定了基础。三、创新商事审判机制,遏制打击上市公司不诚信行为二、深度参与市域治理,打造部门联动的证券期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是促进现代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也是接轨国际商事制度,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西安中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坚持“每一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的正确导向,在探索创新商事审判机制改革过程中,开启了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大门和司法救济的新渠道,为优化西安市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司法保障和支撑。现将西安中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司法状况报告如下:
一、助力西安市重点工作,优化营商环境
西安中院积极落实西安市重点工作要求和西安市委“放管服”改革的各项决策,较为圆满的完成了“以一流营商环境保障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要求下的营商环境分解任务。民四庭2019年、2020年、2021年代表西安市出色完成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的各项填报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在全国80个重点城市和18个国家级新区的营商环境评价中位列优异等次,被国家发改委评为标杆城市,相关经验和做法可供全国借鉴、复制推广。二级指标所有权和管理控制、公司透明度获得满分,成为全国最佳。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作为优秀典型案例已经被编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获评标杆城市被写入西安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
图表1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二、深度参与市域治理,打造部门联动的证券期货诉调对接机制
民四庭积极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保护中小投资者专业机构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对接,于2021年5月8日签署了《陕西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协议》,该协议是西北地区首家中级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保护中小投资者专业机构达成的书面协议,为中小投资者建立了便利、快捷、高效的绿色诉讼通道,有力地推动了陕西省对中小投资者的司法保护。该协议以世界银行评价营商环境指标,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期货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工作,保障调解组织调解与审判工作有效衔接为出发点,从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机制、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及其他事项六个方面细化了诉调对接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对接方式。对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的审理,以诉前委派、诉中委托或邀请等形式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在资本市场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实现在纠纷化解链条的前端充分引导以调解方式解决证券期货的矛盾纠纷。协议中明确了法院针对专业损失核定所具有的委托权限,以借助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的专业化核定损失手段,为客观真实认定投资者损失提供了重要依据。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作为优秀典型案例入选国家发改委编写的《优化营商环境百问百答》。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被陕西省营商办作为典型经验在全省推广。陕西高院将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我省司法改革创新案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图表2证券期货诉调对接机制
三、创新商事审判机制,遏制打击上市公司不诚信行为
为了净化资本市场,遏制打击上市公司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民四庭经过充分调研,起草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意见(试行)》,并经西安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示范判决机制即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判决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示范判决围绕共性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展开充分论述,着重分析共性的证据,认定共性的事实,阐明共性的法律适用。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若干平行案件合并开庭审理,同时简化庭审程序。意见为打造专业调解+示范判决+司法确认的三位一体全方位、全链条的纠纷多元化解合作框架奠定了基础。
图表3 示范判决机制
四、高效审理证券集团诉讼案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1年9月27日,从首批515名原告投资者诉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选取的我院首例示范案件(原告吴燕芬诉被告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一审宣判,该案件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争议较大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如何确定原告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等重大理论前沿问题予以详实论述。在案件审理中引入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股票均价并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做到对投资者损失精确化、合理化核算,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示范案件先后被评为2021年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和2021年西安市委政法委优秀侦办案件。
截止2022年4月,西安中院共计受理涉及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2199件,审结1093件,结案率50%。其中当庭和解、当庭给付、当庭撤诉139件,合计赔付金额5559885.33元。涉及金花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件419件,审结361件,结案率86% 其中和解结案157件,履行赔付金额6436282.96元。其余平行案件的审理及调解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通过该案件的审理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可供复制推广的示范判决审理机制,为后续金融证券类型案件的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图表4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情况(截至2022年4月)
图表5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和解赔付金额
五、诉源治理,构建保护中小投资者多元解纷机制
民四庭作为承担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判部门,在对2018年至2020年期间受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梳理、分析、总结的基础上起草了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意见。2021年5月11日,西安中院与西安仲裁委员会正式签署了《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是全省首个规范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不仅为西安市内民商事主体提供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服务,而且为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优化西安市营商环境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意见》共有二十条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强化沟通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加强诉源治理、强化司法监督,力求从源头上控制诉讼增量、减少诉讼总量,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明确了衔接的工作重点,设立多元解纷工作室,在登记立案前对于没有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的引导调解,促使纠纷能够快速有效解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资源共享机制、研讨交流机制,西安中院与西安仲裁委加强沟通协调,以凝聚共识,形成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合力。
六、定纷止争,打造商事审判精品案例
在审判机制改革创新征程中,民四庭审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其中,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第96号指导性案例。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和2021年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诉王小军等股权转让纠纷案,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陈龙、任双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入选西安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十大典型案件。西安东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西安凯新商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陕西省委政法委评为2020年全省100件优秀案件。
图表6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七、探索商事案件审判机制创新,加大保护中小投资者力度
2022年民四庭将深入践行“1863”工作法,抓牢“大局、为民、公正、发展”8字四项工作主线,继续深化商事案件审判机制改革,力争完成:1.加强与陕西证监局的沟通协作,5月中旬全国保护投资者宣传日双方将共同签署《促进证券民事案件审理和监管执法战略合作协议》;2.修订完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意见(试行)》,由2.0版本升级到3.0版本;3.针对证券类型案件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4.创新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及公益律师出庭制度。目前案件的选取以及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公益律师出庭的程序性工作已经完成;5.针对公司类及建设工程类案件,制定类型化案件裁判规则,统一西安市两级法院的裁判尺度,实现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目标;6.推进裁判文书改革,裁判文书格式和内容方面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来源: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