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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流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服务商事主体纾困解难的特别安排)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流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服务商事主体纾困解难的特别安排)2. 对本安排施行之日起,经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或者经其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认可的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指定一名仲裁员按照前述和解协议作出和解裁决书的案件,按照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计算金额的25%计收仲裁费。1. 对本安排施行之日起,依据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指定一名仲裁员按照申请仲裁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和解裁决书的案件,按照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计算金额的25%计收仲裁费。一、对新案件减收15%仲裁费对本安排施行之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案件,按照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计算金额的85%计收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的仲裁费,且单个案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仲裁费。二、对“调仲对接”案件减收75%仲裁费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流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服务商事主体纾困解难的特别安排)(1)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为更好满足商事主体寻求公正、高效、专业、便捷仲裁服务的需求,帮助商事主体纾困解难,本会结合已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联合开展的“仲裁助航”项目和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开展的“诉调仲对接”项目的实践,针对仲裁费的减收、退还和缓交,制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服务商事主体纾困解难的特别安排》(以下称“安排”),按照本会章程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流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服务商事主体纾困解难的特别安排)(2)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关于服务商事主体纾困解难的特别安排

一、对新案件减收15%仲裁费

对本安排施行之日起提交仲裁申请的案件,按照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计算金额的85%计收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的仲裁费,且单个案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仲裁费。

二、对“调仲对接”案件减收75%仲裁费

1. 对本安排施行之日起,依据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指定一名仲裁员按照申请仲裁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和解裁决书的案件,按照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计算金额的25%计收仲裁费。

2. 对本安排施行之日起,经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或者经其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认可的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指定一名仲裁员按照前述和解协议作出和解裁决书的案件,按照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计算金额的25%计收仲裁费。

三、对使用协商调解方式进行仲裁的案件退还部分仲裁费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也可以根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申请调解员或仲裁庭调解。经调解员或仲裁庭调解后当事人申请撤销案件或申请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作出和解裁决书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以下情形,在本安排第一条基础上再退还当事人部分仲裁费:

1. 在仲裁庭组成前经调解员调解后撤案的,退还仲裁费的70%;

2. 在仲裁庭组成后经仲裁庭调解并在首次开庭前撤案的,退还仲裁费的50%;

3.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后经仲裁庭调解撤案的,退还仲裁费的25%;

4.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后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作出和解裁决书的,退还仲裁费的20%。

四、对使用在线方式进行仲裁的案件退还部分仲裁费

当事人通过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线立案系统提交立案材料并根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线庭审指引》,以在线方式完成提交材料、参加庭审等仲裁程序的,经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可以在本安排第一条基础上再退还部分仲裁费,退还比例不超过仲裁费的15%。

五、允许部分案件分期交纳仲裁费

1. 因当事人出现严重经济困难或应当交纳的仲裁费金额较高致使无法一次性交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分期交纳,是否同意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决定。

2. 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仲裁费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同意分期交纳的,首期交纳的仲裁费不应低于其应当交纳仲裁费总额的25%,最后一期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交纳完毕。

3. 当事人未能按照要求按期足额交纳仲裁费,经通知后仍未能交纳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或仲裁庭有权作出不予受理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止仲裁程序或撤销仲裁案件的决定。

六、本安排的适用说明

1. 本安排适用于在施行之日起至有效期届满期间内,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的案件。

2. 除仲裁费外,当事人根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应当交纳的其他费用不适用本安排。

3. 出现以下情形时不适用本安排:

(1)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九章“小额争议程序”标准计收仲裁费的;

(2)当事人约定适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以外的其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

(3)其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认为不适用本安排的情形。

4. 本安排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退还仲裁费手续,除因未能提供财务发票信息、退款账号等当事人自身原因或出现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迟延之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在撤销案件的决定或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及时办理完毕。

5. 本安排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退还仲裁费安排不叠加适用,出现同时可以适用的情形时,以退费比例较高者为准。

6.本安排第二条所涉案件不适用本安排第三条、第四条的退还仲裁费安排。

7.根据本安排第一条减收后金额低于人民币5 100元的,以人民币5 100元计收仲裁费。

七、本安排的解释和施行

1.本安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 本安排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负责解释。

示范仲裁条款

Model Arbitration Clause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Shanghai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Shangha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for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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