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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在篮球场跳广场舞被学生撞伤(她从后面突然出现)

大妈在篮球场跳广场舞被学生撞伤(她从后面突然出现)因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郭大娘将撞伤她的何明以及何明的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并追加篮球场地的管理人东乡村委会为第三人。出院后,郭大娘自行购买助行器,根据医嘱购买药品,于2020年1月31日、并多次按照医嘱到医院复查,共支付费用4110.3元。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9年12月31日晚,何明(化名)在位于广州市番禺东乡村东乡广场内的2号篮球场打篮球,期间碰撞到在广场内排队准备跳广场舞的郭大娘,导致郭大娘摔倒受伤。郭大娘前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1.左侧股骨颈骨折;2.左侧桡骨远端骨折。郭大娘在该院住院治疗共20天,于2020年1月20日出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61724.15元,其中医保统筹29254.8元,个人缴费32469.35元。

“她从后面突然出现”篮球小哥撞伤广场舞大妈,责任这样划分!

(案件来源:广州市某法院)

现在广场随处可见,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好去处,热闹的广场因人流量大,偶有发生事故。

广州的郭大娘就在排队跳广场舞的时候被打篮球的小哥撞伤。孰是孰非,双方各执一词,事故的责任划分就成了案件审理的焦点。

大妈在篮球场跳广场舞被学生撞伤(她从后面突然出现)(1)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9年12月31日晚,何明(化名)在位于广州市番禺东乡村东乡广场内的2号篮球场打篮球,期间碰撞到在广场内排队准备跳广场舞的郭大娘,导致郭大娘摔倒受伤。

郭大娘前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1.左侧股骨颈骨折;2.左侧桡骨远端骨折。

郭大娘在该院住院治疗共20天,于2020年1月20日出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61724.15元,其中医保统筹29254.8元,个人缴费32469.35元。

出院后,郭大娘自行购买助行器,根据医嘱购买药品,于2020年1月31日、并多次按照医嘱到医院复查,共支付费用4110.3元。

因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郭大娘将撞伤她的何明以及何明的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并追加篮球场地的管理人东乡村委会为第三人。

何明及其父母认为,郭大娘受伤是一场意外。当时何明正在打篮球,无法预料背后有人走过来,也无法采取措施避免。

郭大娘并不认可这个说法,她提交了东乡村委会张贴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22日的通知照片一份。

内容为每周五、六晚上禁止一切广场舞活动,周日至周四晚上,广场舞活动可在1-3号球场进行,篮球运动必须在4号球场进行。

郭大娘主张事发当日为周二,何明违反东乡村委会的规定在2号球场打篮球,导致其受碰撞摔倒受伤,存在过错。

而东乡村民委员会存在一定的管理过失,要求何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及东乡村委会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何明及其父母则认为上述通知是事故发生后东乡村委会倒签日期所制作的。

事发前,东乡广场内仅挂有告示牌并未张贴上述通知,其提交告知牌的照片,上方注明了广场的开放时间,并要求广场舞活动不得在篮球场内进行,该告示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并且何明称事发时,没有留意村委张贴的告示牌和通知,当时全部篮球场都有人在打球,有人在球场中线跳广场舞,没有管理人员告知不可以打篮球或跳广场舞。

东乡村委会管理人员失职,应该承担本次事件的责任。

东乡村委会未出庭,未发表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

何明已年满十五周岁,理应对于篮球这项激烈的体育运动可能具有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识,对篮球活动中周遭环境应尽到常规的注意义务。

在事发广场内除打篮球以外存在其他活动的情况下,何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对靠近球场的郭大娘及时采取主动避让措施,直接碰撞到郭大娘,导致了本案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综合其过错程度,酌定其对郭大娘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因何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故应由何明的监护人其他父母对郭大娘受伤承担上述50%的赔偿责任。

郭大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篮球场附近可能潜在的危险,在何明等人已在该场地打篮球的情况下,郭大娘理应主动避让,但其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其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东乡村民委员会张贴了告示及通知,告示及通知关于东乡广场的使用安排方案并不一致,使人产生误解。

根据证人证人的陈述,事发当时篮球场有人在打球,有人在球场中线跳广场舞,没有管理人员告知不可以打篮球或跳广场舞。

东乡村委员未到庭应诉,未举证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

综合案情及各方举证,认定东乡村民委员会未对东乡广场的使用进行合理管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阻隔进行不同种类活动的人群以避免发生冲撞,存在一定的管理过失,应对郭大娘受伤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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