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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个笑话把人笑死赔6万(笑死人不偿命但需赔钱)

讲个笑话把人笑死赔6万(笑死人不偿命但需赔钱)遵义县公安局法医经解剖鉴定发现,死者苟某生前患有冠心病,其死因是冠心病发作猝死。小卖部老板发现后,叫来了苟某家属,但为时已晚,苟某已死亡。随后,其家属了解到苟某死亡前同周某某在一起的情况后,苟某家属报警。突然,苟某说着笑着,脸色一变,一头栽倒在地。周某某见状,以为苟某仍在开玩笑,没有在意,还叫其“不要装了”。但倒地的苟某一动不动,面色发紫,气若游丝,受到惊吓的周某某,手足无措,转身惊慌失措地跑回了家中。

(一)

“笑”死人不偿命,但须赔钱——你以为是在开玩笑?不,这是真实案件!

贵州遵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案件时,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但是,其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周某某赔偿死者苟某家属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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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事情是这样的:男青年周某某和苟某是邻居,二人年龄相仿,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2019年2月6日,两人在住地一小卖部相遇,久别重逢,二人一见面便嘻笑、推搡,开起了玩笑。

突然,苟某说着笑着,脸色一变,一头栽倒在地。

周某某见状,以为苟某仍在开玩笑,没有在意,还叫其“不要装了”。

但倒地的苟某一动不动,面色发紫,气若游丝,受到惊吓的周某某,手足无措,转身惊慌失措地跑回了家中。

小卖部老板发现后,叫来了苟某家属,但为时已晚,苟某已死亡。随后,其家属了解到苟某死亡前同周某某在一起的情况后,苟某家属报警。

遵义县公安局法医经解剖鉴定发现,死者苟某生前患有冠心病,其死因是冠心病发作猝死。

随后,遵义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后该案移送到检察院时,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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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有网友说,他赔钱有点儿冤,因为苟某是自己冠心病突发致死的。

也有人说,他赔钱,不是因为“开玩笑”,而是因为苟某发病倒地后他不应该逃跑,没有及时施救,或者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

总的来说,他是存在过错的,按民法典的规定,他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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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气死人不偿命,也不需要赔钱!法院:你有心脏病还同人吵架,不赔

不到四十岁的男子,患有心脏病,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争吵,导致心脏病发作猝死,后其亲属将与他吵架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0多万元,结果会怎么样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不赔的判决结果,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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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死者王某和被告人荀某,二人为上海市奉贤区某社区居民。2020年11月28日早上,王某在社区弄堂门口随意停车,影响了住户进出通行,荀某看见后,便上前劝阻,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

事后不久,王某将车辆开走。

王某挪车后返回,大约上午8点40分时,双方在王某家门口再次相遇,因停车的事,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被路过的黄某劝住,返回了屋内。

然而,几分钟后,王某突然身体不适,一下子栽倒在地,黄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后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死亡原因为心脏病发作猝死,其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死亡后,其家属和荀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没能达成一致协议,随后,王某近亲属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们认为,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系荀某与其吵架引发的,因而荀某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荀某应赔偿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9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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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荀某没有过错,其劝阻王某停车的不当行为,虽然发生了争吵,但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死者王某患有心脏病,其事先并不知情,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死者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其自己不能控制自身情绪,诱发心脏病死亡,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因此,被告人荀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荀某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人荀某不应承担王某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王某近亲属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后来,该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如今该判决已生效。

对于该案,应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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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本案荀某,不应当承担死者王某的侵权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根据该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即损害事实存在、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荀某劝阻王某停车的不当行为,双方虽然发生了争吵,但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荀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死者王某不到四十岁,其患有心脏病的情况,荀某事先并不知情,因而无法预见可能会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故荀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被告人荀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荀某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因此,被告人荀某不应承担王某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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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王某的死亡,其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

本案中的王某,在自身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其在生活中应自我调节,尽量保持情绪稳定,充分注意自身身体安全。

在车辆停放方面,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王某停车时,将车停在居民通行的主要通道上,阻碍了通行,同时也危害了消防安全,过错明显。

特别是其心脏病发作,更是自己没能调节和控制情绪的结果。

因此,王某的死亡,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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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除了定分止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外,还应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公序良俗。

曾经存在一种不正常的、错误的现象,即“人死为大”、“我死我有理”、一闹就赔,一打官司,没理也得“人道主义”赔偿等,扭曲了价值观,偏离了法治的轨道。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必须纠正和扭转,药方就是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事。

所幸,如今法治的路上,我们的法律,已同这些现象挥手说拜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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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周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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