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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宣传手册(大家说法183关注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宣传手册(大家说法183关注特种设备安全)右:嘉宾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马娅左:主持人 安然嘉宾:嘉宾: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马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施宗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 马茹芸节目监制王志红节目编审王安任

昭通广播电视台《大家说法》----关注《特种设备安全》

播出时间:2022年11月11日(周五)

地点: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宾:嘉宾: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马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施宗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 马茹芸

节目监制王志红

节目编审王安任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宣传手册(大家说法183关注特种设备安全)(1)

左:主持人 安然

右:嘉宾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马娅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宣传手册(大家说法183关注特种设备安全)(2)

左:嘉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施宗荣

右:嘉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 马茹芸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宣传手册(大家说法183关注特种设备安全)(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医药制造、海洋科学、能源系统、科学研究、国防军事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等多个领域。特种设备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应用的重要设备,同时也是一种比较容易发生事故的特殊设备。特种设备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等四高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同时又具有易燃、易爆、剪切、高空坠落等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人员伤亡,如果管理不善,会酿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宣传手册(大家说法183关注特种设备安全)(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彝良县创业矿物有限公司银峰工业硅厂用普通起重机械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进行查封)

昭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和昭通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展开,在监管活动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突出对民生民用特种设备和高风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近年来,全市持续保持了零事故的平稳态势。截至2022年10月,全市已办理注册的特种设备共计15819台(套),其中电梯9959台、锅炉174台、压力容器3997台、起重机械1260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83台、大型游乐设施46 台、压力管道1046公里、气瓶188013只,与去年同期相比特种设备增速为20%。电梯占据了全市一半以上的特种设备数量,占比达6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大监管工作机制,已经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维保、检验检测、保险等机构作用,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监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宣传手册(大家说法183关注特种设备安全)(5)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期间,杨章龙副局长率队到云南天然气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天然气门站开展督查检查)

《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明确在不同情况下由谁来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电梯,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使用管理;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电梯使用管理等等。

二是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履行的义务,特别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要采取措施防止在业主装修过程中造成电梯损坏等九个方面的义务。

三是明确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等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于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等产生的费用按照不同方式筹集,还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四是明确要求乘客应当文明乘梯,特别规定乘客不得故意破坏电梯、在电梯内玩耍打闹、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等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宣传手册(大家说法183关注特种设备安全)(6)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期间,杨章龙副局长率队到鲁甸县龙树镇瓶装燃气配送点开展督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作出规定,对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即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是保障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不因维护保养单位承担保证电梯安全性能的责任而免除其应有的安全主体责任。当然,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即电梯因维护保养使安全性能没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造成事故或故障的,维护保养单位应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事故或者故障是因为电梯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质量问题造成的。

市民朋友们在乘坐电梯时,首先要查看电梯上是否有“电梯使用标志”,如有张贴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可放心乘坐;无标志或超检验有效期的,不要乘坐,并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拨打“12315”电话举报。乘坐厢式电梯时,不要敲击或长时间按住按钮,不要扒或倚靠轿厢门;用电梯运送较重货物时,货物应放在电梯轿厢中间且不能超过电梯的载重量。

一是乘坐电梯时单手抱孩子,把孩子放置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悬空的一侧的行为。

二是用身体或者物品挡住电梯门,以便暂时阻拦电梯门关闭的行为。

三是儿童对乘坐电梯安全常识不是很了解,自我保护能力弱,活泼好动、好奇心强,很容易随手触摸电梯部件,有的乘梯时甚至直接趴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上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十分危险,希望大家要注意避免。通过电梯报警装置按钮或电梯公布的救援电话,设法与电梯管理单位或电梯维保单位取得联系,必要时可拨打119,耐心等待救援。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宣传手册(大家说法183关注特种设备安全)(7)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期间,杨章龙副局长率队到鲁甸县昭通市滇北燃气有限公司开展督查检查)

液化气钢瓶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除了用户大意忘关阀门外,主要是液化气钢瓶在长期充装、运输、使用过程中受到碰撞、曝晒、介质腐蚀的伤害,会产生疲劳裂纹、凹坑、变型、腐蚀减薄等缺陷,这些缺陷是导致爆炸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液化气钢瓶引发的火灾事故通俗的说法是“爆燃”,泄露的气体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积聚到一定浓度,遇明火会出现爆炸性燃烧。

各充装单位应该为瓶装气体用户提供安全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我市目前已建立了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所有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站,都实现了气瓶的智能化充装,通过瓶身上的二维码,充装设备可以自动识别气瓶的安全状况,从而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瓶装燃气用户也可以用手机扫描瓶身上的二维码查看气瓶的基本信息和充装信息,发现未粘贴有二维码或者扫描后无相关信息的气瓶要拒绝使用,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在使用中一旦发现漏气或闻到强烈的刺激味道时,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1.立即关闭瓶阀;2.开门窗通风换气,查明漏气部位,对漏气部位和漏气原因搞不清楚的,应及时通知液化石油气服务部门进行修理或更换;3.在检查漏气、处理漏气的过程中,室内绝不能有明火,不能开关电器和拨打电话;4.如不能制止漏气,应迅速将气瓶移至阳台或室外空旷处,必要时报火警119救援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宣传手册(大家说法183关注特种设备安全)(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彝良县对彝良小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乘坐大型游乐设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乘坐时请认准《检验合格标志》;乘坐前请仔细阅读“乘客须知”及相关“警示牌”,了解乘坐时安全注意事项;2.设备运行中,千万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座舱外,更不要擅自解开安全带、打开安全压杠;乘坐旋转、翻滚类游乐设施时,请务必将眼镜、手机、提包、钥匙等易掉落物品托人保管,切勿带入游乐设施;3.在运行中若出现意外情况,不要惊慌、乱动,在原位置等待工作人员救援,不要自行解开安全带、打开安全压杠。

定期检验是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的法定的强制性检验,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达到延长使用寿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因此,使用单位要做到: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定期检验计划,主动与检验单位落实检验时间和检验有关的工作要求,确保检验工作如期实施;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了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案件166件,处以款罚621.37万元,其中2022年1月至10月就立案查处了85件,处款罚262.85万元。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宣传手册(大家说法183关注特种设备安全)(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馆)使用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监督检查)

案例一: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昭通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当事人处于运行状态的电梯已经超过检验日期;2.未提供有效期内限速器校验报告;3.电梯部分维护保养记录管理人员未签字确认;4.未进行电梯日常巡查并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改正。

经执法人员后续复查,当事人仍存在以下问题:1.电梯处于运行状态;2.未提供有效期内限速器校验报告;3.电梯日常巡查记录填写不属实。于是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昭通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在气瓶充装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个别的安全阀无检验标志及铅封;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等问题。我局监察人员对当事人及时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对其行为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属实。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已经融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并成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生活中的特种设备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也关系到社会和谐。虽然我国万台设备事故率和死亡率逐年下降,但电梯坠落、气瓶爆炸、锅炉爆炸、起重机械倾覆等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随着我市特种设备使用数量的增长,安全形势日益复杂,让我们共同关注身边的特种设备安全,一起守护社会和谐。

来源|安然整理

审核|倪娜

编辑|高朝

平台联系方式|0870—215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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