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士官办理病退好还是评残好(初级士官评二级伤残后没能晋级)
中级士官办理病退好还是评残好(初级士官评二级伤残后没能晋级)您因公被评定二级伤残,确属于符合退休安置的条件。根据民政部、原总后勤部颁布的《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民发〔2004〕198号)文件,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您好,战友,首先给您肯定答案:不可以作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详细解答如下,供您参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有提出,“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而参照您入伍时的安置政策为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中退出现役的士官作退休安置的条件,确有一条: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作者|军路抖音值班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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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2008年12月入伍的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后因公负伤,没有套改上三级士官,后被评定为因公二级伤残,我看2011年下发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提到,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那按照入伍时的规定,因公1-4级初级士官也是可以做退休安置的,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想请军路给予我解答和帮助,谢谢军路的同志们。
答复(本期由军路抖音值班编辑解答):
您好,战友,首先给您肯定答案:不可以作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详细解答如下,供您参考。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有提出,“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而参照您入伍时的安置政策为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中退出现役的士官作退休安置的条件,确有一条: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根据民政部、原总后勤部颁布的《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民发〔2004〕198号)文件,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您因公被评定二级伤残,确属于符合退休安置的条件。
但是,重要的是,对于伤残军人移交安置,参照的不只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而且对于初级士官被评定为1-4级伤残等级的安置问题,有通知专门明确过。
军路查询到,民政部、财政部和原总参谋部于2014年6月23日联合印发过《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意见》第十六条明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已批准退休的初级士官的移交安置。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故您会参照《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文件明确的,不再作退休安置。
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