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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条没有汇款记录可以起诉吗(有借条和收据但无汇款凭证)

只有借条没有汇款记录可以起诉吗(有借条和收据但无汇款凭证)潮风律师案例被告青青收到法院依法送达的诉讼材料后没有对原告乐乐的主张提出异议。2014年7月10日,乐乐从银行账户提现20万元后于同日在青青家中交付给青青,青青于当天出具了《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乐乐为此提交了其同日从银行账户现金支取20万元的银行流水。2014年8月20日,乐乐将自有流动资金合计10万元出借给青青,乐乐在青青驾驶的车上将该10万元现金交付给青青,青青于同日出具了《借款凭证》,未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11月29日,乐乐和青青协商一致将上述《借据》和《借款凭证》中的金额合并为一张《借条》,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29日,双方口头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为月息1.5%。实际履行中,被告方仅仅支付部分利息,详细见下表。潮风律师案例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借款事实金额及利息进行返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和搪塞,至今未清偿所欠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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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原《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在一方主体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中,款项的交付比借据更重要,具体而言就是如果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或写有借条的,出借人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合同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特别说明,我国《民法典》第十二章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民法典的规定已发生变化。


【基本案情】

原告:乐乐,被告:青青

2014年7月10日,乐乐从银行账户提现20万元后于同日在青青家中交付给青青,青青于当天出具了《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乐乐为此提交了其同日从银行账户现金支取20万元的银行流水。2014年8月20日,乐乐将自有流动资金合计10万元出借给青青,乐乐在青青驾驶的车上将该10万元现金交付给青青,青青于同日出具了《借款凭证》,未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11月29日,乐乐和青青协商一致将上述《借据》和《借款凭证》中的金额合并为一张《借条》,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29日,双方口头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为月息1.5%。实际履行中,被告方仅仅支付部分利息,详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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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借款事实金额及利息进行返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和搪塞,至今未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被告青青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乐乐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乐乐享有请求债务人青青给付的权利,故被告青青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青青向原告乐乐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1.5%计算的利息(至2019年10月31日为15.77095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青青收到法院依法送达的诉讼材料后没有对原告乐乐的主张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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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和《借据》、《借款凭证》、《借条》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其按约履行了钱款的出借义务,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告关于涉案借款通过现金方式出借的陈述能够与借款凭证、弟弟的银行流水以及《关于本人代收借款利息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且被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亦没有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已实际出借30万元给被告,并据此认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借贷关系成立后,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但被告借款后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依法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将诉争款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被告,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诉争债务于法有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青青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乐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准,从2016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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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金额较小(一般为5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中,以现金方式交付,只有借条没有汇款凭证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主张一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借条既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合意也是借款交付的凭证。

在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中,比起借条,证明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的环节更为关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自然人一般不会在家中储存大量现金,因此大额借贷通常是通过转账完成交付的,由此产生的汇款凭证即能证明出借人实际提供了借款。因此在大额民间借贷中,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实际提供借款的,即使有借条,法院也不会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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