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当地执法安排(不是执法犯法理由)
服从当地执法安排(不是执法犯法理由)小蒋随想:这既折射出某些人自恃“权大于法”,又表明潜规则有时会“盖过”明规则。要说本例中的执法者不懂依法办事、上级和下级不明白违法签批,肯定是瞎掰。但是,当事人就是仗着掌握权力、执行法律夹带私货,干着违法的勾当。某些领导的“授意”,就是以“不成文的规矩”在一些单位“好使”,甚至还披上“特事特办”的外衣。某些领导违规违法,还声称“出了事我负责”。对此,下级有没有向上级说“不”的勇气?有没有投诉和反映问题的渠道?如果答案不明确或者渠道不畅通,某些明规则难免存在被虚置的可能。假使上下级违纪违法配合默契形成“窝案”,更会让明规则失效。这才是最大的问题。法治要成为一种信仰,就要确保法治被全面贯彻和执行,没有人敢越雷池半步。处理此案,是正义必达的彰显 执法犯法者咎由自取。但这毕竟是事后处理,人们更关注的是事前预防,各种规定红线有没有通电,举报者是否拥有免于恐惧的现实保障,外部监督是否足够。这也是确保“
背景:
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某实、违章处理科科长罗某学二人,违法签批减轻处罚,两名下属李某军、吴某林未提出纠正意见完全照办,致使国家遭受损失72万多元。去年11月15日,李某军、吴某林被该市南岗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8个月。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哈尔滨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发表欧阳晨雨的观点:
设身处地来说,李某军、吴某林确有自己的难处。现实语境中,“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说法决非戏谑之言。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尤其执法人员知法守法、秉公执法,更是社会的底线。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明确对“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等六种情形,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遗憾的是,这些看似刚性的制度,因规定侧重于“事后惩罚”,且过于抽象,未必能有效规避正常执法活动被“阻碍”和“干扰”。鉴于此,公安等执法部门不妨借鉴司法部门的相关制度,从立法路径上,健全维护执法权威的法规制度。中办、国办2015年3月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规定面对违法干预情形,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警察也需要类似法规制度为自己撑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在此案中,若有领导干预痕迹记录在案机制,两位上级恐怕也不敢这么猖獗。
小蒋随想:
这既折射出某些人自恃“权大于法”,又表明潜规则有时会“盖过”明规则。要说本例中的执法者不懂依法办事、上级和下级不明白违法签批,肯定是瞎掰。但是,当事人就是仗着掌握权力、执行法律夹带私货,干着违法的勾当。某些领导的“授意”,就是以“不成文的规矩”在一些单位“好使”,甚至还披上“特事特办”的外衣。某些领导违规违法,还声称“出了事我负责”。对此,下级有没有向上级说“不”的勇气?有没有投诉和反映问题的渠道?如果答案不明确或者渠道不畅通,某些明规则难免存在被虚置的可能。假使上下级违纪违法配合默契形成“窝案”,更会让明规则失效。这才是最大的问题。法治要成为一种信仰,就要确保法治被全面贯彻和执行,没有人敢越雷池半步。处理此案,是正义必达的彰显 执法犯法者咎由自取。但这毕竟是事后处理,人们更关注的是事前预防,各种规定红线有没有通电,举报者是否拥有免于恐惧的现实保障,外部监督是否足够。这也是确保“劣币不会驱逐良币”的关键。打铁还需自身硬,打造一支禁得住考验的执法者队伍,必须令执法者首先敬畏并严格遵守法律,这是一条铁律。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 。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