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会下情蛊的女人有什么弊端(情变放蛊苗族女子失恋后究竟做了什么)
苗族会下情蛊的女人有什么弊端(情变放蛊苗族女子失恋后究竟做了什么)现代社会里,据小编生活的黔东南凯里地区(明清时期属于妥妥的生苗地界),苗族女子些,都是敢爱敢当,爱就爱了,散也就散了,失恋后,无非是大哭一场,到酒吧喝一顿酒,找朋友聊聊天,然后拨云见日、该干嘛干嘛。放蛊?不会,也没听过!现在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发现了明代以来数十万件的契约文书,里面有很多婚书,都是男方提出离异的,他们的借口也都是一些“六命不合”,难圆夫妻“鱼水之欢”的说辞,即便是在这样的理由下,男女们也都是立一份离异婚书,结束一桩婚姻。这么多的文书中,并未见到女子“为情施蛊”的记录,这种出自苗寨的原始资料,若果真有类似事情,会一点痕迹都没有吗?这两段记录说明,在明清苗人群体里,女人在未生育之前,即便“许有家、亦必结好数人”,甚至越多越好,以此为荣。然而,迨至她们证明了生殖能力,落入夫家居住之后,这种自由私会男人的权利就会失去,因为“自是有犯,夫遂得以兵刃从事”,也就是说,其夫可以强行干涉
苗族女子失恋后会“为情施蛊”,让负心人不得好死,这种知识体系的形成,是经过至少几百年的积累而流行起来的。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来源:一是明清代士大夫在游览西南地区所写的笔记,对此负有主要的责任,他们道听途说,对苗人的记载充满了污蔑,把秦汉以来的巫蛊之祸嫁接到苗人群体,为明清王朝对西南特别是苗疆地区的开辟制造舆论;二是现代武侠小说和网络小说的渲染,他们塑造的苗女,无不是既多情又施毒之人,在这些武侠小说里,苗女的出现,充满了危险与诱惑,小说情节里又常常把苗女安排爱上大侠,但最后却没有好的结果,由因爱生狠,放起蛊来。三是苗族社会内部的传说,传得甚是邪乎,有板有眼,散见于网络上的各种版本不尽相同,但大体内容是:如果对苗族女子用情不专、始乱终弃的话,女子便会对负心人下蛊,过一段时间,被下蛊之人,就会肚子痛,然后肚子里长出蛆,把人整死。有一个典型的故事,在湘西苗族地区流传甚广:
这些传说和故事的流行,让人不寒而栗。果真有蛊的话,或者说苗女真会放蛊的话,谁还敢接近?退一万步说,不做负心人,最后在一起了,也可能有闹矛盾而离婚的情形出现,只要出现离开或者说失恋,就来一蛊?这谁受得了?谁还敢谈?还有,明清王朝对苗疆地区展开了多次的军事征服行动,苗疆真有蛊事,那么,放一大堆蛊出来,不就把清军全部麻翻了,还要用木棒、锄头当武器?那么多的卫所、屯堡驻军还能呆下去?身处苗疆腹地的那些汉人寨子,还活不活了?由此可见,这些捕风捉影的传说和故事,纯属无稽之谈。那为什么会有这种故事和传说?这一问题我将另文介绍。这里还是先谈苗族“为情施蛊”的问题。
那么,苗族女子失恋后,究竟做了些什么?让人们的误会那么深?硬要说她们会“为情施蛊”?其实,苗族女子也和常人无异,只是她们深居山里,天真无邪,见识面窄,对爱情看的较重。这当然和她们的传统有关,根据现有的材料可知,明清时期,苗族女子比汉族女子有更多的自由。苗族女子参与“跳月”之后,即便成婚了,但在生子之前,还是可以自由地和其他男人私会。例如舒位《黔苗竹技词》就吟唱道:
浅草春开跳月场,聘钱先乞紫校榔。来年一咲占归妹,抱得新儿认旧郎。词注曰:每岁孟春,会男女于平野,曰跳月地,曰月场。各为歌唱,合意则以摈榔投赠,遂为夫妇。而昏成三日,妇即别求他男与合,非生子不能归也。这里说得很清楚,跳月合意成为夫妇在一起三日之后,妇女即可以离开,“别求他男与合”,要等到生子以后才回来。至于她私会了多少男人,这里没有交代。于此,贝青乔在《苗妓诗》中有详细记录,兹引两段相关材料如下:
六月六日为换带之期,群女裸浴于溪涧中,人或薄而观之,赠以裙带,则尤喜。嗤者或不得带归,而父母以为耻,野老亦以多为荣。私一男,则髻上蒙红巾一方,斜叠若巾,愈高而愈自得。有积至数十层者,同伴咸啧啧称羡云。女在室,蒸报旁通,淫奔无忌,即跳月后,许有家矣,亦必结好数人,名曰野老。聘夫就之,强相合而已。有子始告知聘夫,延师巫结花楼礼圣母。圣母,女娲氏也。亲族男妇歌饮二日,名曰作星。自是有犯,夫遂得以兵刃从事矣。这两段记录说明,在明清苗人群体里,女人在未生育之前,即便“许有家、亦必结好数人”,甚至越多越好,以此为荣。然而,迨至她们证明了生殖能力,落入夫家居住之后,这种自由私会男人的权利就会失去,因为“自是有犯,夫遂得以兵刃从事”,也就是说,其夫可以强行干涉她的私会权利了。
在这样的传统里,苗族女子当然更要追求合意的心上人。她们的行为和明清时期的汉人女子本质上是不同的,汉人女子,动辄父母之命,关在深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爱情,除了潘金莲、崔莺莺等个别特例外,一般民众只知道听从理学安排,又何来“为情施蛊”?但若像潘金莲一类的形象,为情夫毒杀自己亲夫,岂不比“为情施蛊”更甚?“苗女多情,为情施蛊”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正是苗族社会里有自由的传统,才导致了她们成为理学之士攻击和污蔑的对象,加之以巫蛊,也就合乎逻辑了。
实际上,苗女失恋或婚变之后,处理方式和人类社会其他民族并没有什么区别,甚至更加洒脱。民国年间民族学家凌纯声、芮逸夫到湘西调查,写出著名的《湘西苗族调查报告》,里面就说:“苗人离婚甚易,凡面貌不扬,贫富悬殊,性情不合,行为不端,有一就可为离婚的理由。男女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后的子女,普遍归男方抚养,如有未断乳的幼孩,则由女方养大后送还男家。又如男家贫无立锥之地,则子女多归女方抚养。离婚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解放后的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其中有《苗族社会历史调查》,里面也说:“在‘游方’时,男女青年通过互换信物而等于订立婚约的,如果后来女方悔约,在黔东南炉山她可以向男方追回信物,如有争执,女方的母亲有时还会出面协助。在黔东南黄平、台江等县,一般无法追回她送给情人的原物。如系男方提出,男方必须把女方给他的信物如数退回,当然女方也必然把男方的信物交还。信物经退回,双方以前所订立的默契,就宜告无效。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任何手续。”从这些调查材料可知,苗族女子对于失恋或者婚变,持一种好聚好散的态度,并不像宣扬的那样,要死要活,要放蛊,没有的事。当然,任何人群社会里,都有特殊事例,如因爱生狠而报复之类的事件,也偶有出现,但这并不是普遍现象。
现在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发现了明代以来数十万件的契约文书,里面有很多婚书,都是男方提出离异的,他们的借口也都是一些“六命不合”,难圆夫妻“鱼水之欢”的说辞,即便是在这样的理由下,男女们也都是立一份离异婚书,结束一桩婚姻。这么多的文书中,并未见到女子“为情施蛊”的记录,这种出自苗寨的原始资料,若果真有类似事情,会一点痕迹都没有吗?
现代社会里,据小编生活的黔东南凯里地区(明清时期属于妥妥的生苗地界),苗族女子些,都是敢爱敢当,爱就爱了,散也就散了,失恋后,无非是大哭一场,到酒吧喝一顿酒,找朋友聊聊天,然后拨云见日、该干嘛干嘛。放蛊?不会,也没听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