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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虹徐前进(被华虹傍名牌)

华虹徐前进(被华虹傍名牌)华太公司负责人介绍说:“作为中国北方最大的干电池生产企业,华太旗下的产品畅销海内外,出口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华太电池以优良的品质,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现已成为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军企业。”“某些企业急功近利地以仿冒及伪造知名商标等方式谋取利益,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公正判决,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该负责人说。临报融媒记者 王晓

华虹徐前进(被华虹傍名牌)(1)

华虹徐前进(被华虹傍名牌)(2)

华虹徐前进(被华虹傍名牌)(3)

华太电池作为电池行业的知名品牌,消费者非常认可,市面上却出现相似外包装图案的“傍名牌”行为。日前,山东省高院就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终审判决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赔偿临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损失285万元,及合理支出13万元。

在6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终审判决书上,记者注意到,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主要对几个焦点有争议:长命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华虹”电池外包装装潢是否对华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长命公司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及赔偿数额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华太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了案件中有争议的九个商标专用权,且均在有限期内,华太公司作为权利人,其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中的图案及色彩、构图、相关文字排列有显著特性,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长命公司生产的几款“华虹”电池和“华太”电池外观极其相似,足以使公众在购买时产生误导。因此长命公司涉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成立。

在赔偿额界定方面,山东省高院根据长命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销售情况及经营规模等事实,认为一审法院从整体上酌定长命公司赔偿华太公司经济损失285万元及合理支出13万元未突破法定赔偿限额,故维持原判。

华太公司负责人介绍说:“作为中国北方最大的干电池生产企业,华太旗下的产品畅销海内外,出口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华太电池以优良的品质,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现已成为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军企业。”

“某些企业急功近利地以仿冒及伪造知名商标等方式谋取利益,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公正判决,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该负责人说。

临报融媒记者 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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