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戳的证据效力(可信时间戳取证是一种比较可靠的电子证据)
时间戳的证据效力(可信时间戳取证是一种比较可靠的电子证据)时间戳技术构筑了区块链证据“不可篡改”的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签发的,能证明数据电文(各种电子文件和电子数据)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其核心服务技术是通过将用户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提供司法待证事实信息和客观存证功能。可信时间戳技术早在2008年深圳的“利龙湖”案就被法院以“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加以采信。为什么说时间戳证比较可靠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未证明待证事实,使用可信时间截收集、固定的证据内容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型电子证据形式及存证方式日渐兴起,时间截存证和区块链存证因其高效、中立、成本低等优点,逐渐被应用到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单证、音视频资料、网页、软件代码等数码电文在信息时代作为证据使用时其真实性、完整性往往受到质疑,第三方可信时间截认证能够证明数据电文时间、内容的原始有效性。鉴于此,可信时间截成为司法实践中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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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时间戳是一种有力的证据
什么是可信时间戳取证?可信时间戳是由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以及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电子文件篡改和防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未证明待证事实,使用可信时间截收集、固定的证据内容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哈希值校验、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存证方式进行了法律确认。相较传统的公证存证方式而言,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易操作等优势,在涉网知识产权纠纷的取证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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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时间戳证比较可靠呢?
时间戳技术构筑了区块链证据“不可篡改”的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签发的,能证明数据电文(各种电子文件和电子数据)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其核心服务技术是通过将用户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提供司法待证事实信息和客观存证功能。可信时间戳技术早在2008年深圳的“利龙湖”案就被法院以“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加以采信。
小编以职场为例,来说明其时间戳证的可靠性。比如很多单位实行无纸化管理,对员工的管理通常会使用相关的软件平台或单位制定的数据平台来完成,这就使很多与劳动争议相关的证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考勤记录、请假记录、加班申请、工资发放情况、出差情况等。
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的时候,如果故意删除了以上所说的电子记录,对于劳动者而言,就无法取得相关的证据。此时,有一个好的办法,就是使用可信时间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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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时间戳证据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步骤
可信时间戳取证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步骤分为三步,其一是对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可信时间戳服务的资质、运营条件和中立性。
其二是对可信时间戳取证过程进行审查。在此需要审查证据获取过程是否存在虚拟、伪造可能性,重点审查网络真实性及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此外,还需要审查证据获取手段是否合法。
其三是对时间戳取证证据本身内容进行审查。当可信时间戳取证证据作为权属证据时,如果对作品底稿等形式过程中的文件进行时间截固定,需要审查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能够认定作品权属的初步水平。当可信时间截取证证据作为侵权证据时,需要审查侵权页面的完整性,如是否显示侵权网站网址、侵权主体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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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某科技公司诉称,其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20幅摄影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时间戳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被告辩称,原告的时间戳保全所采用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很可能在被抓取之前,因其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在问题已经受到了“破坏”,导致存证的证据包天然不具有可信力。
可信时间戳取证应严格遵照可信时间戳官网已经公布的《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2017.7版)》(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严格完成全步骤清洁性、安全性、网络链接真实性的自检,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明显存疑,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查明缺失步骤会导致的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委任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发表了专业意见。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和技术调查官的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在进行可信时间戳取证的前置性检查步骤中,上述三个关键步骤的缺失,导致该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排除设置虚拟代理网站的可能,进而无法确定接入网站的真实性,故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证据不予以采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时间截证据,是一种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但其证据的完备需要经过以上所说的三性来验证成功才能适用。当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新,但无论如何,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类型,也要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基本原则。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证据采集、保存过程中,同样要从这“三性”入手。
真实性
必须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而自动产生,不得经过人为篡改或加工;完整提取和精确复制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确保原始载体及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至提交法庭时不发生实质性变化。
合法性
自动存证的证据,获得手段要合法合规,不能通过破坏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公证存证的证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公证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委托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的证据,要注意相关软件的合法合规,不能使用非法软件获取电子数据证据。
关联性
电子数据证据要在案件待证事实发生时形成;电子数据证据能够确定(网络用户)真实、唯一的身份;收集、保管的记录要构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能够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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