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凶猛犬咬住小型犬怎么办(大型犬突然发狂)
大型凶猛犬咬住小型犬怎么办(大型犬突然发狂)狗主人牵了绳也拉不住!!而是上周六,上海发生了一起狗咬人事件这次,不是没系狗绳,
上周
纵横君推送的
《母女在小区遭4条狗围攻,妈妈被咬到休克!城管:将对狗主人罚款3000-5000元》
得到不少网友关注。
上周六,
上海发生了一起狗咬人事件
这次,不是没系狗绳,
而是
狗主人牵了绳也拉不住!!
7月6日
上海街头一条大型犬
突然失控扑向一对母女
并死死咬住母亲手臂...
行走途中遇意外
大狗突然发狂扑咬
事情发生在7月6日傍晚6点多,据受伤女子介绍:当时她和女儿正走在闵行区古美西路的人行道上。不料,在与一条大狗擦肩而过时,这条大型犬突然毫无征兆地冲上来,死死咬住她的左手臂,其女儿也被惊吓到。
狗主人见状一直在拼命拽这条狗的狗绳,无奈这条狗的力气太大了,好一会儿才被拉开。
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到,女子躺在在人行道上,鲜血淋漓,其左手臂上多个血口,让人胆颤。
事发后,肇事犬的主人死死将它挡在围墙边,不让它再伤人。
医生:宠物伤人
夏天是高发季节
事发后,民警、120急救人员等赶赴现场处置抢救。记者了解到,入院后,医生为伤者做了伤口清创,注射破伤风针,并进行各种检查。
据医生介绍,伤者有多个伤口,最大的创面有10厘米长的口子,伤情较重,触目惊心。“她的伤情是犬咬伤里的三级暴露,对她进行了犬伤的规范处理。而患者还要做二期的肌腱探查、做缝合手术。”
另外,医生也提醒大家,目前到了夏天,也是宠物伤人的高发季节,尤其是傍晚的时候,大家带宠物外出尤其要注意看管。
大型犬跑动冲力大
狗主人都拉不住怎么办?
受伤者很庆幸自己的女儿没有被咬伤,但她对大型犬只的饲养提出质疑:
人口居住密集区
是否允许饲养此类大型犬?
如果允许饲养
是否戴上嘴套防止其伤人?
因为大型狗,所以跑动冲力太大
主人未必能有效控制得住它
其实,《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
早已明确规定:
要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但显然,仍有不少狗主人
没有遵循这个规定
我们杭州呢?
去年底
杭州最严禁狗令
就被网友热议
杭州34类禁养犬种包括:1、藏獒2、比特斗牛梗3、阿根廷杜高狗4、巴西非拉狗5、日本土佐犬6、中亚牧羊犬7、川东犬8苏俄牧羊犬9、牛头梗10、英国马士提夫11、意大利卡斯罗12、大丹犬13、俄罗斯高加索14、意大利扭玻利顿15、斯塔福16、阿富汗猎犬17、波音达犬18、威玛猎犬19、寻血猎犬20、巴仙吉犬21、斗牛犬22、秋田犬23、纽芬兰犬24、贝林登梗25、凯丽蓝梗26、雪达犬27、灵缇犬28、德国牧羊犬29、罗威纳犬30、德国笃宾犬31、比利时牧羊犬32、拳师犬33、中华田园犬34、上述犬之间繁衍的犬
杭州出台的禁狗令是最严禁狗?看完下面几个重点你就明白。
1.文明遛狗,遛狗必须牵绳。
不牵绳如何处罚: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整治期间起罚点400元。
2.遛狗时间为晚上7点到次日早上7点
在其他时间外出遛狗如何处罚:杭州允许携带小型犬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晚上19时至次日7时,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3.养狗必须办证
不办证怎么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狗狗咬人怎么办?
对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其他地方呢?
最新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7月1日正式实施
嘉兴市个人禁养犬只名录
(一)个人禁养烈性犬品种。
1.西藏獒犬及其他獒犬类;2.德国牧羊犬;3.罗威纳犬;4.圣伯纳犬;5.大丹犬;6.高加索山犬;7.伯恩山犬;8.阿富汗猎犬;9.牛头梗;10.英国斗牛犬;11.拳师犬;12.寻血猎犬;13.灵缇犬;14.美国斯塔福梗;15.日本土佐犬;16.马犬(马里奴阿犬);17.杜宾犬(笃宾犬);18.比特犬;19.杜高犬;20.意大利卡斯罗;21.威玛猎犬;22.英国马士提夫;23.菲拉·巴西里罗犬;24.纽芬兰犬;25.波音达猎犬;26.川东猎犬;27.荷兰毛狮犬;28.马洛昆斗牛犬;29.中亚牧羊犬;30.西班牙斗牛梗;31.爱尔兰雪达犬;32.纽波利顿犬;33.比利牛斯獒犬;34.凯利蓝梗;35.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
(二)重点管理区个人禁养大型犬标准。
成年犬只肩高超过61厘米。
不文明养犬
有了行政处罚依据
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增加了行政处罚依据,原来都不涉及的。简单来说,新条例实施以后,养犬人如果有不文明养犬的行为,有关部门就有权有依据处罚了,主要是罚款,罚款金额从200到5000不等,甚至要没收犬只。
比如,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登记的,将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个人禁养烈性犬
否则罚款没收!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违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那么,哪些犬类属于禁养犬,家里有禁养犬的话该如何处理?从市综合执法局获悉,禁养犬名录和标准将由嘉兴统一发布,目前还未出台。按照《条例》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如家里有大型犬,建议饲养至一般管理区内。
一家一户只能养一条狗
超出没收罚款
条例还特别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超过一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可以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养狗人士
今后要特别注意!
饲养犬只“五做到”:
一、做到及时办理准养登记,有效期满需及时延续。
二、做到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三、做到犬吠影响他人时及时制止。
四、做到一户一犬。
五、做到不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携犬外出“五要”:
一、要佩戴犬牌。
二、要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三、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要使用长度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五、要在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携犬外出“六不进”:
一、不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不进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不进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不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不进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此外,养犬还有“年审制”,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
文末附上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总共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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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3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4
第四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5
第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6
第六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7
第七条 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名录中的大型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8
第八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的除外。
养犬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场所证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9
第九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向社会公布。
10
第十条 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准养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养犬准养登记与犬只狂犬病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
11
第十一条 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
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12
第十二条 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地点变更或者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往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准养登记。
13
第十三条 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并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
14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15
第十五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户外携带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16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举报。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犬只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出租车驾驶人同意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经管理方同意,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携带犬只的,可以进入封闭式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
17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犬只收容、救助、领养制度,收容、救助弃养犬、走失犬、流浪犬和相关职能部门没收的犬只。
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措施,登记造册,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收容犬只的数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认领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18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19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0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1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2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超过一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3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的单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
(二)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
(三)遗弃、虐待犬只的。
25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二)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
(三)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正当事由户外携带犬只但没有装入犬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6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没有履行劝阻或者举报义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7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28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29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其他地方
还有哪些特别的文明养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