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民法典课堂环境污染)
民法典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民法典课堂环境污染)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怎么说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仅需要考虑因污染造成的特定人私益的损害还需要关注因生态破坏受损的
现如今
大家对生态环境的改善
越来越关注
在生态环境问题上
不仅需要考虑因污染造成的
特定人私益的损害
还需要关注因生态破坏受损的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怎么说吧
,时长02:30
检察官释法
《民法典》
民法典第1229条及第1232条、第1234条、第1235条规定 在行为人污染破坏环境后,行为人除了需要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之外,还可能需要对生态功能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中由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较为特殊,属于对不特定人的损害,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因而,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请求承担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主要包括检察院、环保公益组织在内的公益诉讼主体,以及一些行政部门。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并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换言之,生态环境如果能够修复,侵权人需要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以及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如果不能够修复,侵权人需要赔偿生态环境因服务功能永久丧失所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