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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打工被骗1800元(辽宁男子赴日打工受挫要求返还18000元)

女生打工被骗1800元(辽宁男子赴日打工受挫要求返还18000元)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合公司退还出国劳务费共计26000元。某合公司认可收到张某某缴纳的18000元服务费,8000元不承认。张某某手中有某合公司开具的18000元收据。某合公司认为已经提供了出国服务的一系列工作,造成张某某没有及时出国的原因是疫情和有关方面政策调整,这个双方合同事先有约定,不属于某合公司责任。张某某要求返还服务费没有道理。2021年10月,张某某向某合公司提出不再出国,不再履行合同,理由是因疫情及某合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在2021年7月为其办理出国。2022年3月,日本开放了对外签证申请,现已可以办理赴日劳务。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沈阳市男子张某某(乙方)与大连某合集团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某合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就张某某委托某合公司办理赴日本某某企业组合技能实习达成以下协议:……为申请赴日手续需要,乙方要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日语培训和出国前教育,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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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出国打工,有的赚了不少钱,有的被骗了不少钱。但是,出国打工依然充满诱惑。出国打工面临签证和语言问题,签证对很多人来说很陌生,所以,办理签证时依赖于中介公司。为了解决语言问题,一些出国中介公司为即将出国务工者开办了外语培训班,应对在国外简单的日常交流。当然,一些在国外中资企业务工的建筑劳务施工人员由企业负责集体办理,相对简单些。#法律人举案普法#

女生打工被骗1800元(辽宁男子赴日打工受挫要求返还18000元)(1)

我们时常能在网上看到很多人到日本打工,一开始做了研习生。日本经济发展水平高,一旦在日本打工,工资水平比国内高很多。一些到缅甸,柬埔寨等东南亚打工的人,被骗取钱财,或者沦为电信诈骗团伙的不少。美国和欧洲的打工签证不太好搞,而日本、韩国的打工签证相对容易些,加上日本和韩国离我国很近,日本、韩国也是外出打工的不错选择。

2021年,沈阳有一个男子想去日本打工,就托朋友找到了大连一家出国服务的中介公司。男子交了18000元的服务费,中介公司向当地主管部门为男子申办了签证,并在线上与日本企业进行的视频面试,组织男子参加了简单的日语培训班。然后由于疫情变化不确定,没有在七八月份为男子办理完毕出国签证手续。男子决定取消出国,以中介公司违约为由要求退还18000元的中介费,法院却驳回了男子的诉求。

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沈阳市男子张某某(乙方)与大连某合集团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某合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就张某某委托某合公司办理赴日本某某企业组合技能实习达成以下协议:……为申请赴日手续需要,乙方要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日语培训和出国前教育,努力学习,达到培训要求,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证书。三、若由于下列原因,甲方不予退款,所交款项用于赔偿由此给甲方及日本接收方造成的损失。1.日方面试合格后,因个人原因提出不能赴日,已交的费用不退。……。

四、承办风险。1.乙方要明确出国有风险,办理赴日实习是乙方的自愿行为。其次,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体检费、培训费、签护费、食宿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愿承担。……。甲方不保证100%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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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向某合公司缴纳了18000元的前期费用。2021年4月,某合公司即按照日方要求开始为张某某办理申请日本再留资格事宜,其中包括安排学习培训、向大连市商务局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申请推荐状以及准备其他相关文书,并且促成张某某与日方接收单位某株式会社签订雇佣合同,确认了劳务内容、报酬等,完全符合在留资格的申请条件。后因疫情影响,日本全方位暂停了对外签证申请等事务,张某某《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于2021年8月12日才下发。

2021年10月,张某某向某合公司提出不再出国,不再履行合同,理由是因疫情及某合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在2021年7月为其办理出国。2022年3月,日本开放了对外签证申请,现已可以办理赴日劳务。

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合公司退还出国劳务费共计26000元。某合公司认可收到张某某缴纳的18000元服务费,8000元不承认。张某某手中有某合公司开具的18000元收据。某合公司认为已经提供了出国服务的一系列工作,造成张某某没有及时出国的原因是疫情和有关方面政策调整,这个双方合同事先有约定,不属于某合公司责任。张某某要求返还服务费没有道理。

法院认为,某合公司为张某某申请赴日劳务后,依双方约定为原告办理了相应的赴日手续,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疫情导致在留资格、签证等延后情形,某合公司不存在过错,其收取的前期服务费用18000元为其合理服务费用。张某某要求被告返还劳务费26000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女生打工被骗1800元(辽宁男子赴日打工受挫要求返还18000元)(3)

张某某上诉坚持某合公司未按照约定在2021年7月份为其办理出国,同时,2021年日本因疫情政策影响,全方位暂停了对外签证申请事务,疫情影响符合《协议书》的约定,某合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已发生费用将剩余费用返还。

某合公司则说,已经为张某某提供了出国劳务的相关服务,不存在退还费用的事实基础。双方并没有约定在2021年7月为张某某办理好出国手续。某合公司已经完全地履行了其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张某某已缴纳的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无法退还。18000元是由某合公司所付出的劳动力、社会资源以及其他代收代缴费用构成的。

张某某提出在推荐状中已显示了2021年7月应办完手续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该推荐状是申请日本在留资格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其载明的日期应为预计取得在留资格并可赴日的时间,但该日期是否能最终确定还需依赖两国相关部门的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最终的赴日时间。张某某以办理出国手续材料上的预计出国时间,作为最终办理好出国手续的时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22年8月16日,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介服务类合同属于劳务服务法律性质,既然是劳务服务就要有劳务报酬。根据劳务付出获取劳动报酬,不以劳务符合合同目标是否实现为合同是否履行的判断依据。正如一个人在餐馆花钱购买了一次餐饮,就要付费,不能以餐饮的味道不好而要求返还餐费。一些按摩服务,约定了多长时间多少钱,按摩完以后,消费者不能以没有按摩舒服而拒绝付款。

国内一些人对一些服务企业的收费不太理解,认为交了钱就必须保证达到什么目标,否则就必须退费。但是,实际上服务行业本质上属于劳务服务性活动,以劳务付出获取报酬。当然一个企业经营行为,考虑到办公场所和税收,劳务费用的计算不仅仅是个工资问题。一些咨询服务活动,咨询人提出了问题,专业人士解答后收取了咨询费,一些咨询人不理解就简单地做了个答复就收取那么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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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一个向导带路或者导游引导游客游览,进行收费一样,在当事人眼中不过是陪着走了一段路程,还要收费?但是,对于向导和导游来说,耗费了时间,付出了劳务,收取一定服务费用是生活所需。出国中介服务和房产经纪公司性质是一样的,都是提供劳务性质的服务。只不过出国中介需要和社会管理机构接触。

出国中介服务一旦开始服务并提供了约定的服务程序,由于签证等原因导致没有办理成功出国手续,消费者以没有办理成功出国手续要求退费,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的。当然,如果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了大量服务费,却没有提供相关的服务,按照流程申办出国手续,或者仅仅是象征性地提供了一点咨询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部分服务费用是可以的。

也就是说服务类合同,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相关服务,即或是服务目标没有实现,或者消费者不满意服务结果,相应的服务费是必须缴纳的,已经缴纳的服务费用是不退的。这起出国失败纠纷,某合公司收取18000元后,为张某某申办了工作签证手续,并在线与日本企业进行了视频面试,安排张某某进行了日文培训。由于疫情,签证手续没有在2021年办下来,但是,某合公司服务已经提供了,双方的服务合同约定明确,出国有风险受政策变化等影响有可能失败,这个张某某事先是明知的。

张某某以出国申请表格手续上写的预计办理时间7月份作为手续办理完成的终结时间有一定道理,但不构成双方合同承诺。中介服务依赖于行政机关审批的,批准时间决定权不在企业。张某某出国不成损失18000元有点可惜,但是,这是疫情影响和张某某自己最终放弃出国所致,2022年3月以后,日本放开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张某某是可以到日本去打工的,但是,张某某放弃了出国打工行动,由此18000元的损失是张某某自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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