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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杀案 正当防卫(花臂男被反杀案)

反杀案 正当防卫(花臂男被反杀案)所以,很多法学界人士就认为,目前的正当防卫制度,已经沦为“僵尸条款”,更不要说《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无限防卫权”。但是,不少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相当严格,屡屡在个案中引爆舆情。在一些案例中,正当防卫的边界,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变成“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有人专门研究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判决书,结果发现这些判决引导的应对不法侵害的方式,居然是逃跑,而不是反抗。公众显然站在了“杀人者”一边,本案也成为“山东辱母杀人案”(于欢案)之后另一个考验正当防卫司法标准的个案:当公民面对非法侵害时,该如何正当防卫呢?目前,有律师按照刑法学的通说认为:于某捡刀之后砍人,还算是正当防卫;但是在对方已经转身“逃跑”之后,还继续提刀追砍,且砍了这么多刀,致对方死亡,就已经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不属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

文/沈彬

(作者沈彬,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反杀案 正当防卫(花臂男被反杀案)(1)

28日,一段“街头反杀”的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中一辆宝马车强行拐向非机动车道,与骑电动车者发生冲突,车上三男子与电动车男子有肢体冲突,其中一人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结果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砍死。

目前,昆山当地公安和检察院正在调查“8.27”街头砍人案,官方的表述是:犯罪嫌疑人于某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结果,网友齐刷刷的留言:“犯罪嫌疑人不是已经死了吗?”

公众显然站在了“杀人者”一边,本案也成为“山东辱母杀人案”(于欢案)之后另一个考验正当防卫司法标准的个案:当公民面对非法侵害时,该如何正当防卫呢?

目前,有律师按照刑法学的通说认为:于某捡刀之后砍人,还算是正当防卫;但是在对方已经转身“逃跑”之后,还继续提刀追砍,且砍了这么多刀,致对方死亡,就已经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不属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1997年版的《刑法》还明确了“无限防卫权”,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但是,不少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相当严格,屡屡在个案中引爆舆情。在一些案例中,正当防卫的边界,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变成“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有人专门研究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判决书,结果发现这些判决引导的应对不法侵害的方式,居然是逃跑,而不是反抗。

所以,很多法学界人士就认为,目前的正当防卫制度,已经沦为“僵尸条款”,更不要说《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无限防卫权”。

其实,案件的细节瞬息万变,什么算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什么是“违法侵害已经停止”?这些远不像司法考试的题干写得那么明确清晰。就本案而言,于某好端端地骑电动车,遭遇宝马车抢道,遭到三人的围攻,对方持管制刀具劈打,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哪怕是对方暂时落了下风,也不能保证对方就已停止了非法侵害,说不定只是跑到车厢背后去拿出其他武器而已?

就像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的:“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默认每一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那样的“侠之大者”,对于穷凶极恶的伤害能“点到为止”,是不可能的。司法审判不能够高高在上,站在“上帝视角”,对孤立无援的当事人“强人所难”。

本案的细节当然不能够凭一两段监控视频就认定,“宝马男”持刀伤害有没有威胁到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于某的“补刀”行为,综合当时的场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些还有待司法机关作出全面调查。舆论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司法审判。

此外,目前网上流传的多份判决书显示死者刘某某劣迹斑斑,其真实性还有待权威部门披露。但是,在全国扫黑的局面之下,死者一身纹身,车里藏一尺长的管制刀具,动辄砍人,有没有涉黑涉恶?这也同样需要做出全面调查。

“于欢案”爆发之后,“天理、国法、人情”应该在司法个案中做综合考虑,这个原则已经深入人心,此案被视为正当防卫制度调整的重要信号。所以,还是希望“于欢案”打开的公民正当防卫的正常空间,在这次“反杀案”中得到进一步巩固,而不是回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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