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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财税问题及答复(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17个财税问题及答复(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可变对价在税法上需要算为应税收入,需要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解答:人事薪酬工作不是HR的“自留地”或“私家领地”,需要“兼听则明”。问题2:可变对价税法上算收入吗?可变对价税法上算收入吗?需要交所得税吗?

问题1:在公司遇到对你人事薪酬工作指指点点的财务经理怎么办?

解答:

人事薪酬工作涉及到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以及公司的成本管理,财务经理无论是从财务管理角度,还是从部门管理人员角度出发,提出一点意见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也是分内工作。

不但是财务经理,其他部门的负责人,比如销售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对于人事薪酬都是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既要反映所负责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的相关情况。

人事薪酬工作不是HR的“自留地”或“私家领地”,需要“兼听则明”。

问题2:可变对价税法上算收入吗?

可变对价税法上算收入吗?需要交所得税吗?

解答:

可变对价在税法上需要算为应税收入,需要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变对价,是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才出现的会计术语,比较典型的是“消费积分”和“现金折扣”。

(一)处理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时,同时确认可变对价: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现金折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客户再次消费时,使用消费积分抵扣消费款项的:

借:银行存款等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新的消费额积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客户使用消费积分兑换礼品的: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使用积分单独兑换礼品的,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4.客户付款享受现金折旧的:

借:银行存款

合同负债-现金折扣

贷:应收账款

5.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对账面的“合同负债”进行重估,按照可能需要兑换的积分或预计发生的现金折扣,跟账面对比后,差额调整: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现金折扣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或者方向相反的分录。

(二)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税函[2008]875号的上述规定,与旧收入准则规定相比只是少了一条对收回款项可能性的预判;新收入准则按照“五步法”判断,其实质也没有变化。因此,在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情况下,说明已经完全满足了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标准。

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还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无论是消费积分还是现金折扣,在企业会计核算确认收入时,虽然确认为一项负债(合同负债),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

由于对于可变对价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特别需要主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差异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避免造成税务风险。

问题3:中国国籍的高净值人群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如何避免成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中国居民纳税人实行全球纳税,境外所得也需要在境内申报纳税。那么,如何合理规划既能保留中国国籍,又能不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实务中,只要保有中国国籍,就永远是中国居民个人,需要就全球收入向中国政府纳税。

反避税是一个世界性课题,需要各国(地区)政府之间相互配合,因此中国政府也参与了国际间的反避税工作。

CRS的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于2014年7月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所有签署CRS的国家和地区都要在本国金融机构实行这一统一标准,并与其他签署国家和地区交换掌握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在CRS的影响下,由于离岸金融工具也作为信息而被申报,再想通过离岸金融来达到隐藏资产、逃税、避税变得困难。另外,对于高净值的“富人”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确披露或没有披露,不但资产会被冻结,也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涉及欺诈、造假、逃税的将负严厉的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于2017年5月9日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全球已有超过100个国家承诺实施最迟在2018年9月实现CRS下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目前,中国已经加入《多边税收征管公约》(MCAA)并实现配对。OECD公布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已经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在MCAA下“配对”成功,信息自动交换关系正式被“激活”。这些国家或地区中,不乏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这样的“避税天堂”。

从2018年9月份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同多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其实就是这样: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中国将交给他们的税务机关;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外的账户信息,该国也会交给中国的税务机关。

这意味着,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将清楚掌握我国居民在上百国家地区开设银行账户情况。这一行动是全球百余国家地区围绕一项名为CRS的共同协议进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实施CRS后,将以“税收居民”身份而非国籍信息来判定进行信息交换。举例来说,李某是法国国籍,但是长居中国,并且在中国工作,那么李某就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需要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而非法国税务当局。

一旦被查询到海外巨额收入,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巨额的个税补缴,以及海外设立公司的25%企业所得税。

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纪录归堆,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几率将大大提高。

问题4: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需要缴纳契税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六、资产划转”规定: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问题5:为拿招商佣金给公司提供发票合理吗?

朋友是做招商的,招商佣金公司半年度结算一次;此次招商佣金约有20万,公司要求业务人员提供20万的发票,否则就要扣掉大笔个税。请问公司要求业务人员提供发票合理吗,业务人员又该去哪里搞这么多的发票呢?

解答:

具体要看该业务人员是否与公司是否签署有劳动合同。

1.签署有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果该业务人员与公司签署有劳动合同,按照约定的提成比例(或佣金比例)计算的提成(或佣金),就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因此,在签署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业务人员领取提成(或佣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

2.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业务人员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业务人员提供的是“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且20万元的佣金已经大于了增值税起征点500元,公司在支付时索要发票是正常的,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付对象是个人的但是不符合小额零星标准(500元以上)就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发票解决办法

个人有两种途径获得发票:

(1)直接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发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可以免征增值税;

(2)个人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然后自行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上述不同情形,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不一样的。

(1)签署劳动合同的,领取提成(佣金),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直接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发票(且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税,而是由实际支付方(公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20万元的“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税率是40%,但是可以在次年通过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如果预缴税金高于应交税金可以申请退税。

(3)在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或注册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公司作为实际支付方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由注册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业务人员自行申报,按照“经营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税率5%-35%,目前有查证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情况,但多数是查账征收。

(4)如果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开具发票的,作为实际支付方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注册的公司需要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分红的话暂时不涉及到“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但是从注册公司领取的工资也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问题6:支付费用无发票怎么处理?

我司B中间商,为公司甲找客户乙,我司收取客户乙的合同价,再全额付给甲公司,收取甲公司的服务费。

公司甲的合同价2万,我司B给客户乙的合同价1.8万,剩余0.2万我司承担。甲公司一个客户只愿意开合同价2万给一个主体,导致客户乙实际付款1.8收2万的发票,我司支付0.2万无发票。

请问我司支付的0.2万无发票账务税务如何处理?

解答:

描述的业务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正常的商业逻辑,应该是“中间商赚差价”,而描述的场景确实“中间商”B公司倒贴钱0.2万元。

咨询问题前,先把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搞清楚,否则这类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的问题是不好解决的。

问题7:关于实习生个税的问题,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社保?

1.学生实习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报个税吗,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申报,是否需要缴纳社保?有的学生说要考公务员不让公司交社保怎么办?说要保留应届生的身份。

2.如果必须按照劳务报酬报个税,我再问个问题

学生实习,一年里全部收入都是劳务报酬,收入每月3000元,总计36000元。

公司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税,一年代扣代缴个税36000*(1-20%)*30%-2000=6640元?

年收入不足6万,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6640元会全退回来,我理解的对吗?

解答:

1.学生实习是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那种方式由企业自己确定。

对于以“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金额超过500元的,就需要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可以免增值税),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有很多企业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与缴纳社会保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双方签署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企业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即便是员工个人自愿申请不缴纳的,也可能遇到某些人离职后以此为由向企业索赔的,因此企业需要评估其中的风险。

2.对于学生实习,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现在可以跟“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一样,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的基本费用,因此在每月只有3000元报酬的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问题8:给主播打了12000签约费,开了发票,播了几天就跑了,税还没报,签约费也退不回来了,这个怎么做账呀?

解答:

你已经收到了发票,就按照正常的业务做账即可。至于主播跑路了,你就当成是直播效果不好啊。

问题9:个人所得税补税大于400,但年度收入小于12万,需要补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因此,个人所得税补税大于400,但年度收入小于12万,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没有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即便是收入小于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低于400元,都是需要通过汇算补税的。

没有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的。

2.专项附加扣除错误的,造成过多扣除的。比如子女在年中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而单位申报依然每月扣除了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在年度中间提前归还清贷款,依然按照每月扣除了住房贷款利息的。

3.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单位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连续),重复扣除了基本费用5000元,造成全年基本费用扣除超过了6万元的。

4.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且在“经营所得”中已经扣除了基本费用6万元。

17个财税问题及答复(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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