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普及定金与订金(法律科普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法律普及定金与订金(法律科普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后来,小刘因个人原因不想购买了,于是与张某协商退还已经支付的1000元“定金”,然而,张某却以小刘违约在先拒绝返还,两人争执不下,最后诉至法院。2020年9月3日,小刘看到一则艺术品出售广告,售价为5000元,小刘对此艺术品甚是喜欢,便与出售人张某取得联系询问相关事宜。次日,小刘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支付了1000元“定金”,作为购买此艺术品的意向金。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混淆了定金与订金,不理解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这也就可能导致其自身权益未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范,了解一下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的区别,并解释它们分别适用的情况。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解释说明:案例:
前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定金”与“订金”,二者被广泛使用,虽然看似二者非常相似,但是他们在法律上却有着很大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定义一下定金与订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其为一种法定担保方式,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订金,则是指在买卖双方达成合同之后,买方基于交易的需要而支付给卖方的一部分款项,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预付款”。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混淆了定金与订金,不理解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这也就可能导致其自身权益未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范,了解一下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的区别,并解释它们分别适用的情况。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解释说明:
案例:
2020年9月3日,小刘看到一则艺术品出售广告,售价为5000元,小刘对此艺术品甚是喜欢,便与出售人张某取得联系询问相关事宜。次日,小刘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支付了1000元“定金”,作为购买此艺术品的意向金。
后来,小刘因个人原因不想购买了,于是与张某协商退还已经支付的1000元“定金”,然而,张某却以小刘违约在先拒绝返还,两人争执不下,最后诉至法院。
在实际生活中,上述案例中的这类情况屡见不鲜,我国《民法典》对其也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小刘的请求并不符合《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本案中,小刘在支付了定金之后,未按照原购买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他后来表示不愿再购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小刘无权要求张某返还1000元订金。
在交易过程中,定金与订金是两个常见的概念,但是二者在法律上却有着明显的区别。如果上述案件中的小刘支付的是“订金”,会不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
那么,定金与订金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不同?下面,我们通过小刘的案例来进行说明。
从法律上来看,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方面: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力;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功能性质方面。定金具有担保的功能,《民法典》第586条第1款将定金视为法律上的一种担保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以保证债权债务的实现;而订金不具有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通常被认为是“预付款”。
3.退还规则方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如果是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若是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而给付订金的话,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不履行义务,给付订金一方均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付的订金,即原额返还。
4.约定金额的限制不同:对于定金而言,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的数额不能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对于超过的部分不会发生定金的效力。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双方买卖的艺术品售价为5000元,那么约定的定金不能超过5000元的20%,即不能超过1000元。然而,订金却不受此限制,双方可以自由约定。
总的来说,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体现在法律效力、功能性质、退还规则、数额限制方面。
在上述案例中,小刘与张某约定的是“定金”,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受到“定金罚则”、主合同标的额20%等的限制。两人买卖的艺术品售价为5000元,因此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刚好小刘支付的定金为1000元,未超过数额限制。
然而,在定金支付完之后,小刘作为买方,由于他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他不能向对方提出退还定金的请求,而应将已支付1000元的定金作为对张某的违约金。
但是,假设是张某反悔,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小刘就可以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张某需支付2000元给小刘。
此外,如果说本案中小刘与张某约定的不是“定金”,而是“订金”的话,结局就会大不一样了。
订金常被认为是一种“预付款”,在双方交易中,若最后的交易顺利进行,一方已经支付了的订金可以充当货款。然而,倘若最后交易未能成功,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当全额返还。
本案中,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订金,即使是小刘反悔违约,他仍然有权要求张某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订金,小刘就可以要回来他支付的1000元。
通过小刘的案例,我们了解了定金与订金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理解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区别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可能存在部分问题。例如,双方对于“定金”还是“订金”的约定不明确,导致后续发生扯皮等情况。
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事项。此外,一定要搞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自身遭受经济损失。并且,在遇到争议或纠纷时,建议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条: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