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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车牌交给谁(捡来号牌据为己用)

捡到车牌交给谁(捡来号牌据为己用)交巡警提醒: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民警依法对陈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扣留,并对号牌进行收缴,陈某也因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面临记12分、罚款5000元的处罚。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车辆套牌上路行驶,其目的是为了隐藏车辆的真实信息,掩盖驾驶人的真实身份,在发生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时,往往会出现逃避处罚或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

近日,璧山交巡警接到协查通报,一辆涉嫌套牌川A0***4的小型越野车在璧山辖区内有行驶轨迹。为及时查获违法车辆,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支队立即组织警力对该车进行查缉。

当日9时40分许,缉查布控系统预警提示,嫌疑车辆正经国道G244线由璧山城区往福里树方向行驶,接到预警后,大路大队立即开展拦截工作,最终在国道G244线蒲元段将该车及驾驶人陈某当场查获。

捡到车牌交给谁(捡来号牌据为己用)(1)

经查,川A0***4号牌登记信息为小型面包车,且已经为注销状态,与陈某实际驾驶的车辆信息完全不符,面对事实,陈某对自己驾驶套牌车的行为供认不讳。陈某承认,自己于2022年12月捡到牌号为川A0***4的号牌开始,多次使用该号牌上路行驶,想以此逃避电子监控的抓拍,直至被交巡警当场查获。

民警依法对陈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扣留,并对号牌进行收缴,陈某也因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面临记12分、罚款50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交巡警提醒:

套牌车不仅侵犯其他车主的正当权益,也不利于执法监管,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请广大驾驶人应当主动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安全驾驶才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捡到车牌交给谁(捡来号牌据为己用)(2)

编辑:李 建

校稿:邹 璇

审核:刘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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