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怎么判断的(未完成的音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怎么判断的(未完成的音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并非只有整体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才享有著作权,即便作品还未完成,只要已完成的部分具有相对的完整性和独创性,那么该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权。就流行音乐来说,一首完整的作品通常由前奏、主歌、桥段、副歌、尾奏组成,每一部分基本又都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乐句,且结尾的乐句一般都具有比较明显的终止感,即回到主音。实践中,如果作者已经完成了一个乐段,如完成了副歌部分,那么通常会认定这部分作品能够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因此作者对于这部分创作享有著作权。反过来,如果作者完成的部分仅是一两个短小的乐句,还不足以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那么这部分创作则暂时还不能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著作权的产生与出版、发行、版权登记等行为无关,只要作者完成了音乐作品的创作,那么他便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哪怕这首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从未对外传播发表过,也同样如此。
但此时我们又面临了新的问题:假设作者的创作行为还未完成,那么未完成的音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呢?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第四条进行了解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所谓“作品创作完成”,不仅仅指整部作品的创作已全部完工,还指作品的局部的创作完工,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了,即使这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上的完成。因此,草稿、草图以及连载小说的一部分等,都应视为已创作完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3条也有类似的表述:“作品创作完成,既包括整体的创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创作完成。创作完成的部分能够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可以认定该部分属于创作完成的作品。”
由此可见,并非只有整体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才享有著作权,即便作品还未完成,只要已完成的部分具有相对的完整性和独创性,那么该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权。
就流行音乐来说,一首完整的作品通常由前奏、主歌、桥段、副歌、尾奏组成,每一部分基本又都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乐句,且结尾的乐句一般都具有比较明显的终止感,即回到主音。实践中,如果作者已经完成了一个乐段,如完成了副歌部分,那么通常会认定这部分作品能够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因此作者对于这部分创作享有著作权。反过来,如果作者完成的部分仅是一两个短小的乐句,还不足以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那么这部分创作则暂时还不能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