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公诉意见(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犯罪公诉意见(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主持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同样是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因而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重要功能就是控制犯罪,进而实现社会控制。在司法的社会控制机制中,惩罚的作用不仅在于阻止异常行为的继续,更重要的在于通过对异常行为的惩罚所产生的社会张力,影响其他人的行为。一、社会学基础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复杂多样的社会原因,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也不得不考虑社会因素的作用,而不能仅仅把它视作是一个司法问题。社会学理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司法与社会最一般的功能联系可以用社会控制的概念予以解释。就整体功能而言,司法是社会控制力有机构成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控制力量。作为社会控制的形式,司法本身首先表现为法律规范与组织化力量的有机结合。惩罚是自古以来各种社会控制方式中最常用的方式。
6月9日,宛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刘新娜做客直播间,给大家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主持人: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面临更多的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
一方面,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同样承担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等多重价值的平衡与实现的重任,另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特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又需在遵守一般诉讼规律的基础上,尽可能以较为温和的方式宽缓地处理案件。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和“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上述多元价值诉求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必然以一种多姿多彩的面目呈现于世人面前。
主持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而且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构建和运行要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以达到最佳的诉讼目的和程序效果。现代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形成是在多重价值之间进行选择与平衡的结果,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具有多元性。
一、社会学基础
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复杂多样的社会原因,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也不得不考虑社会因素的作用,而不能仅仅把它视作是一个司法问题。社会学理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司法与社会最一般的功能联系可以用社会控制的概念予以解释。就整体功能而言,司法是社会控制力有机构成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控制力量。作为社会控制的形式,司法本身首先表现为法律规范与组织化力量的有机结合。惩罚是自古以来各种社会控制方式中最常用的方式。
在司法的社会控制机制中,惩罚的作用不仅在于阻止异常行为的继续,更重要的在于通过对异常行为的惩罚所产生的社会张力,影响其他人的行为。
主持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同样是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因而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重要功能就是控制犯罪,进而实现社会控制。
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本身是一种制度化的控制,表现为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遵循国家制定的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一个组织良好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结构是实现社会控制最为有效的力量,法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也是最有权威的。同时,基于未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也离不开非正式控制方式。例如来自其他社会力量—家长、学校、社团等的控制。只有将正式控制和非正式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加强对社会的控制。
未成年人犯罪实质体现了一定的冲突。未成年人犯罪所直接表现出来的冲突,是法律上的行为冲突以及心理冲突,但在更深层次上实际上还是一种社会冲突,法律上的行为冲突以及心理冲突是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表现为一种法律行为上的冲突。其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未成年人案件还表现为国家司法机关与未成年被追诉人的一种心理上的冲突。国家追诉机关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是逃避惩罚,这势必在诉讼中造成双方心理的对抗性。如果没有一定机制的缓和和调节,对抗引发的愤怒和不满会贯穿刑事诉讼过程始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对未成年犯罪人治了罪,未必消除了心理产生的冲突也未必能达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还有未成年被追诉人与被害人的冲突,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就是要解决这样的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严厉刑罚处罚强制解决。二是在惩罚的同时,注意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行为,为其重新回到社会创造条件。第一种方式强调法律在解决犯罪问题中的作用。第二种方式在重视法律作用的同时,还关注到了心理因素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在解决犯罪问题中的作用。
主持人:未成年人群体本身的特点其社会阅历浅、不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未成年人犯罪程序更应该关注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社会恢复。
除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定罪过程体现社会恢复精神外。在具体制度中,与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直接相关的还有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制度。通过在未成年犯罪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联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的教育等实现社会恢复。
二、心理学基础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当司法人员运用抽象的法律规定,处理各不相同的具体案件时,一方面要依照制定法进行。也要考虑诉参与人,尤其是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因素。
主持人:少年正处于从儿童向成人的过渡阶段,一方面他具备了一定的辨识和控制能力,但另一方面这种能力还未成熟。他们个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还未完全成形,面对各种问题容易产生各种困惑与矛盾,“叛逆期”、“冲突期”等是对这一人生阶段的形象描述。
这种心理现象不仅对他们实施犯罪会产生影响,在追诉犯罪过程中也会对其行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有不同的表现。司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时了解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以达到良好的刑罚效果,实现诉讼目的。
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和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有不同之处。例如,在一般刑事诉讼中,其诉讼客体是案件事实本身,对于案件事实之外的事实,如被追诉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的经历、品性的形成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等,并不是诉讼关注的对象。但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除了案件事实本身外,这些案件事实之外的因素,也是在诉讼中要查明的对象。因为只有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才能对被告人确定完整、正确的教育、感化方案。
在诉讼制度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除了现有的不公开审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法定代理人制度等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因素外许多地方还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独立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要求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的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另外还有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等作为法定未成年诉讼程序的辅助制度。
三、法学基础
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最直接的基础就是法学理论基础,涉及立法、司法等方面。
主持人:未成年人犯罪程序的追诉对象是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一方面其心理不成熟,思想可塑性强,有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很大空间,另一方面,作为被追诉方的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其合法权利容易遭受侵害。
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一般心理、生理特征有别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和特点较之成年人有特殊性,其所处诉讼地位和诉讼行为能力也不同于成年人,因此未成年司法制度在司法理念与司法程序上应始终贯穿教育、保护原则。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中特别强调权利保护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1.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体现。所谓以人为本,即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强调人的主体地位,要求以人为中心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建立起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新社会秩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破坏了既存的社会秩序,直接伤害了被害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起诉,法院对案件处理的过程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虽然由于各种原因实施了犯罪,但其今后有很长的路要走,因而司法机关解决刑事纠纷的过程就不能仅仅是给案件作出结论,还要贯穿以人为本,以未成年人为本,强调对其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之人本主义,
一是有赖于刑事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设计,比如,在刑法典中规定未成年犯罪人的轻刑、减刑、免刑和缓刑,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特殊的诉讼权利内容。二是有赖于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司法裁量,借此将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规定轻缓化。例如,起诉裁量的灵活运用,避免刑事法律过度严格地执行,使检察官能考虑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之外替代方法,以及刑事司法体系的运作更具人性化等。
2.弱势群体保护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因诉讼行为能力的欠缺和实质力量的不对等,而造成对诉讼参与的不充分,最终导致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和处境。第一,未成年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的弱势化。未成年人无论是在能力上还是智识上都很难独自承担诉讼职责。
主持人:他们多数是孤立的个人,力量单薄、地位被动,而且往往不掌握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未成年人本身心理不成熟,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实际上是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使得涉罪未成年在刑事诉讼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诉讼主体。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比较严重的顾虑感、比较严重的挫伤情绪和普遍的社会支持缺失感,其诉讼心理素质极易受到触动和影响。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被追诉人之所以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是因为他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处于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为此,在立法上,各国普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赋予未成年被追诉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设置特别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3.社会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与成年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一致的,这些权利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和保障的,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应当予以平等保护。一般说来,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追诉人和成年被追诉人一样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例如知情权、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辩护权等。如果对未成年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的理解仅限于此是不够的。
主持人:从社会责任的观点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补偿”和挽救,在刑事诉讼中,相对于成年人,国家应当更加凸现对未成年关照和保护职责,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也应当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例如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场,对未成年被追诉人尽量少用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实行无偿法律援助制度不公开审判等。
未成年犯罪诉讼程序中贯彻的原则,一是有利于减缓未成年被追诉人与国家追诉机关的对抗,促进其悔改自新;二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三是有利于减轻刑事司法过程对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消极影响,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量少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方法。起诉阶段,对满足特定条件而不需将案件提交审判的案件,做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决定,从而终结诉讼程序,则可避免消极影响。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决定性环节,法官根据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对其作出实体性的认定与处理以实现刑罚个别化。
总之,对于涉罪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教育、感化、挽救,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编辑:华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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