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耀集团董事长抓到了没(光耀东方李贵斌去世)
光耀集团董事长抓到了没(光耀东方李贵斌去世)其次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要股东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仅仅是股权转让,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者需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只有这样实施的法律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本案件的情况来看,双方对李贵斌精神状态是否是完全行为能力有争议,所以徐君申请了司法鉴定,要求对李贵斌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李贵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为李贵斌在实施的民事行为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本案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一般需要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并召开股东会,并根据公司章程形成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但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就另定别论了。徐君一、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分析根据上述案情,光耀东方的各地公司在2月3日至4日期间完成了李贵斌与李贵杰之间的股权变更(具体时间不清楚,根本徐君对李贵斌行为能力鉴定的时间为2月3、4日,所以推定这两天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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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耀东方
简要案情:
光耀东方集团旗下有着大大小小的几十个公司,其创始人是李贵斌,其妻为中央电视台知名主持人徐君(可能是曾用名徐珺),2016年末李贵斌因病住院,后2017年1月28日医院下达重病通知,同年2月3日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2月13日医治无效死亡。后徐君发现,在山东、北京的多个公司原在李贵斌名下的股权变更为其弟弟李贵杰名下,而且此事件发生在李贵斌病危通知后,后徐君与两个孩子一同将李贵杰告上法庭。在庭前徐君怀疑李贵斌在2月3日至4日股权转让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提出司法鉴定,后经鉴定李贵斌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据网传一审法院认为股东决议不成立,股权变更无效。对方不服务已上诉。这是案件的大概情况,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
徐君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分析
根据上述案情,光耀东方的各地公司在2月3日至4日期间完成了李贵斌与李贵杰之间的股权变更(具体时间不清楚,根本徐君对李贵斌行为能力鉴定的时间为2月3、4日,所以推定这两天签订股东会决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经查询在工商登记是2月6日至7日陆续将原李贵斌持有的股权,变更至李贵杰名下。那么股权转让,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
首先,本案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一般需要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并召开股东会,并根据公司章程形成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但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就另定别论了。
其次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要股东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仅仅是股权转让,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者需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只有这样实施的法律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本案件的情况来看,双方对李贵斌精神状态是否是完全行为能力有争议,所以徐君申请了司法鉴定,要求对李贵斌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李贵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为李贵斌在实施的民事行为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贵斌
二、关于遗产继承问题的分析
李贵斌的继承问题,法律规定继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必须有法定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
目前,双方还到打继承官司的阶段,现在双方起诉的案件并不是继承案件,而是公司的股权决议确定效力的案件,徐君的律师第一步是先确定遗产范围,因为李贵斌的财产重多,如果不先确定遗产范围,继承将失去意义。因在当事人去世前,李贵杰将李贵斌有股权转让至自己名下,导致李贵斌的遗产范围减少,所以徐君律师第一步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
徐君
徐君与李贵斌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结婚前是否有婚前财产公证就不清楚了,如果没有的话,他们婚后李贵斌的股权收益有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扣除夫妻共同财产外,剩余财产才可以认定为遗产,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继承的规则是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如果按法定继承的话,只有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李贵杰作为兄弟是没有继承权。、
以上案件事实来源于网络,如果不实之处,还请谅解,本文只是单纯从法律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并不包含个人主观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