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包括哪些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包括哪些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二是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要裁量性排除。由于此类客观证据往往具有唯一性,被排除后无法再次获得,所以虽然收集时有违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但先给予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机会,如果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应当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指取证程序或形式上存在一定问题的证据,其区别于非法证据,主要是违法程度不同,瑕疵证据是取证程序有轻微违法,如言词证据缺少调查人员签名、搜查中缺少见证人等,可以在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予以采纳。启动程序要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行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并行的模式,一是依职权启动,监察机关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机关,因此要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要全过程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把关,发现有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主动予以排除。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审核和监督职能,可参照2017年《人
为保证取证程序合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细化,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办案实践,对非法证据排除需注意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认定标准要准确。非法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施条例》对“暴力”和“威胁”进行了界定,此处不赘。根据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是指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的方法,如非法留置、变相拘禁。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他非法方法还包括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根据《监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何为引诱、欺骗,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界定,主要是考虑有时与审讯技巧难以区分。实践中,禁止的引诱手段通常是指以非法利益引诱的方法,如对吸毒的谈话对象说,只要认罪就可以为其提供毒品;禁止的欺骗手段是指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如对谈话对象谎称其亲属遭遇车祸,只有认罪才能见面。但在审讯过程中,利用信息不对称,对同案犯称对方已经交代而促使其供述的方式,不属于被禁止的欺骗方式。二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符合法定程序”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定“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适用对象要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其中言词证据包括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实践中,对于实物证据是否仅指物证和书证,是否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并未提及其他实物证据,但并不意味着非法实物证据认定的对象仅限于物证、书证。因为基于人权保障的规则设置目的,任何实物证据都存在违法收集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调查职务违法与调查职务犯罪有所不同,不能机械套用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但职务违法调查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应依法排除。
排除方式要区分。针对不同类型的非法证据,采取不同的排除方式。一是对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要强制性排除。但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调查人作出供述,之后被调查人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如何处理?可参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通常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1、调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监察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人员,其他调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特别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被调查人自愿供述的;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二是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要裁量性排除。由于此类客观证据往往具有唯一性,被排除后无法再次获得,所以虽然收集时有违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但先给予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机会,如果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应当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指取证程序或形式上存在一定问题的证据,其区别于非法证据,主要是违法程度不同,瑕疵证据是取证程序有轻微违法,如言词证据缺少调查人员签名、搜查中缺少见证人等,可以在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予以采纳。
启动程序要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行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并行的模式,一是依职权启动,监察机关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机关,因此要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要全过程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把关,发现有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主动予以排除。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审核和监督职能,可参照2017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排非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分两种情况: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可形成专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对经查实的应严格依法予以排除;同时可提出建议,请调查部门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并在讯问时再次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采取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按程序报批后由审查调查部门予以补证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证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是依申请启动,被审查调查人控告、举报审查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根据《排非规程》规定,“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