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业攻略(国际商会知识产权指南)
知识产权行业攻略(国际商会知识产权指南)当一方希望在通用顶级域名中注册域名时,该方将与经过认证的域名注册商或授权经销商签订注册协议。对于国家代码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允许通过注册管理机构直接注册。注册商通过相关注册管理机构检查域名的可注册性,然后与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注册交易。注册过程在过去的几十年几乎没有变化。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之前,由美国政府机构管理的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IANA)的功能是在技术上协调唯一识别码以管理域名系统。域名系统的私有化进程于2016年10月1日结束,美国政府将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职能的历史管理角色转交给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所代表的全球多个利益相关者社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总部设在美国,但在全球设有办事处。背景 | 互联网不是一个网络,而是多个网络组成的网络。要连接到互联网,每个设备或对象都需要唯一的标识码。它们以两种形式存在:数字形式,即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以及为
自2014年版《国际商会知识产权指南》以来的三年,已经出现了许多对知识产权(IP)界产生影响的新发展。
《2017年国际商会知识产权指南》通过对主要知识产权政策问题概述的重大更新反映了所有这些甚至更多的变化。包括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和货币化、专利和标准、外观设计、包装的商标限制、域名、植物品种、信息产品、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创新和竞争以及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等相关章节已被重写,同时关键的新信息也被添加入其他章节。
V. 域名
1.域名的演变
背景 | 互联网不是一个网络,而是多个网络组成的网络。要连接到互联网,每个设备或对象都需要唯一的标识码。它们以两种形式存在:数字形式,即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以及为了更容易使用而产生的域名。每个IP地址对应一个由一组字符或字母组成的域名。域名是网站或电子邮件的互联网地址。域名系统(DNS)通过允许用户输入域名(如www.belgium.be)而不是IP地址(193.191.245.244) 使互联网更容易访问。
每个域名都包括一个顶级域名(TLD),即在小圆点后面的两个或多个字母。 TLD也被称为后缀,分为两类:通用顶级域名(gTLD),如.com、.mobi和.info,以及双字母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如.us、 .ca、.uk和.eu,指示某个国家或地区。
一个注册管理机构管理顶级域名并维护注册数据库包括其中注册的域名。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是一家于1998年在加利福尼亚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机构,负责监管域名系统。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最高层面上协调互联网全球唯一识别码系统,特别是确保互联网唯一识别码系统(即域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之前,由美国政府机构管理的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IANA)的功能是在技术上协调唯一识别码以管理域名系统。域名系统的私有化进程于2016年10月1日结束,美国政府将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职能的历史管理角色转交给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所代表的全球多个利益相关者社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总部设在美国,但在全球设有办事处。
当一方希望在通用顶级域名中注册域名时,该方将与经过认证的域名注册商或授权经销商签订注册协议。对于国家代码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允许通过注册管理机构直接注册。注册商通过相关注册管理机构检查域名的可注册性,然后与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注册交易。注册过程在过去的几十年几乎没有变化。
当前情况 | 经过几年的准备工作,第三轮和最后一轮引入新通用顶级域名在2011年获得批准。其目标是为通用顶级域名进行全面的竞争,并采取一些例外的保护机制来保护合法权利、集体利益、有限的公共利益,以及保护现有或新申请顶级域名的申请人质疑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同在先的顶级域名或已经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混淆性近似。这一轮产生了1 930个申请人,申请1 409个唯一识别码,其中包括116个国际化域名(IDN)。同时,引起了与保护机制以及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申请政策的失败有关的诉讼程序数量的增加。截至2016年12月,584份申请被撤销,1215份申请被委派,即在域名系统内激活。这些通用顶级域名同目前的238个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和23个传统通用顶级域名共存。
现有超过3.3亿个注册域名,其中44.8%为国家代码顶级域名注册,47%为传统通用顶级域名(其中.com和.net为42.8%),新通用顶级域名仅占8.2% 。
前景展望 |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指定2020年为下一轮通用顶级域名申请的最早可行的时间。然而,问题是这是第四轮还是永久性的开放窗口。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已经启动了权利保护机制(RPMs)审查,旨在确定进行进一步政策布局或实施改进可能产生有益效果的领域。权利保护机制审查包括数据评估以及关键保护机制的投入,如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统一快速暂停系统和注册后的争议解决程序。
ICC的贡献 | 国际商会制定了关于域名系统和新通用顶级域名计划的信息手册 。国际商会是通用名称支持组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内的一个团体)的企业选区的成员。国际商会被要求服务于有30名成员国的IANA领导过渡协调小组(ICG),代表广泛的商业领域利益。国际商会过去曾基于新通用顶级域名方案的影响,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结构改革的关键问题提交过非正式文件。国际商会的会员涵盖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知识产权权利人、广泛的企业利益以及注册商等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团体,因此其主要组织的投入侧重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管理以及其在更广泛的互联网管理问题上的地位。
2.新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品牌持有人面临的挑战
背景 | 不法的域名注册和通过使用隐私保护服务、代理服务和假身份在因特网上保持的匿名性,使得解决商标持有人与域名持有者之间冲突的传统机制十分不便。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目的在于在全球范围内阻止和有效地解决恶意将商标作为通用顶级域名注册和使用引起的域名争议问题。自《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通过以来,许多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和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也采用了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类似的政策,并实施了额外的权利保护机制。
当前情况 | 域名抢注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需要基于现行商标立法或特定的反抢注法律,例如美国1999年《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案》。但是,大部分域名争议是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来处理的,依据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或由《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启发的针对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和顶级域名的解决办法。
在替代性争议解决案例中,即使域名注册的细节不准确,权利人可以获得域名转让。对于非替代性争议解决争议,域名注册信息细节的可用性和准确性仍然是权利人极为关注的问题。权利人可以依赖WHOIS记录公开的信息。WHOIS记录是一个包含了当前注册人联系方式的数据库。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与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商之间的协议包括了关于注册数据和此数据可访问性要求的规定。然而,这并不妨碍许多WHOIS数据库包含有不准确的数据或使用常用于掩盖互联网上非法活动的代理和隐私服务。
最近推出的顶级域名采用了额外的权利保护机制,包括资质要求(例如.post)或优先注册期。在优先注册期,商标持有人能够在域名注册开放普通注册之前预先注册或阻止域名(例如.xxx)。
前景展望 | 随着2012年新通用顶级域计划的采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与商标社区密切协商,引入了强制性的权利保护机制,作为最低要求新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必须实施。所有新通用顶级域名运营商必须遵守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此外,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还引入了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统一快速暂停系统和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PDDRP)。这些保护机制的工作方式如下:
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TMCH):商标持有人可以在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登记商标。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是经过验证的商标信息的数据库。每个通用顶级域名的推出必须通过优先注册期,在此期间,在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的数据库中注册的商标持有人可以注册与其商标相同的域名。如果第三方申请与其商标相同的域名,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也会向商标持有人发送通知。同样,申请人收到通知,通知该申请人的申请同其他持有人的权利可能存在冲突。
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统一快速暂停系统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为解决明确的侵权案件提供了更快、更便宜的方式,但其唯一可行的救济方式是对不法的域名暂停解析。
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PDDRP):如果权利人认为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积极参与或有助于侵权行为且该运营商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根据PDDRP提出投诉。
许多商标所有人对这些快速保护机制的效率感到失望。事实上,一个例子是.sucks域名的运营商对在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登记的品牌收取额外的费用,似乎滥用了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
即使商标持有人在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中登记注册了超过40 000个商标,其针对防止滥用注册只能提供有限的保护。首先,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仅涵盖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申请。然而,大多数滥用案例涉及到混淆性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域名或是将商标与通用名称相结合的域名。这使得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效果。另外,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仅允许注册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并且不提供暂停机制。
统一快速暂停系统旨在成为《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应用于明确的商标侵权案件。其开始主要由美国国家仲裁论坛、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MFSD Srl管理。这是一个快速而又廉价的程序。《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费用自1350美元左右起,统一快速暂停系统申请费可能低至375美元;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需要几个月才能得到裁决,而统一快速暂停系统只需要21天或更短时间。但是,由于唯一的救济方式是暂时停止域名解析,统一快速暂停系统对商标持有人而言作用有限。
截止2017年1月,已经出具了约680个统一快速暂停系统的裁决。其中 87%的裁决支持了投诉人,在其余的13%的裁决中,注册人保留了对域名的控制权。在2016年12月21日的一个典型案例中,国家仲裁论坛的专家组成员裁决中止解析了474个被认定侵犯商标的域名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启动过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
随着新通用顶级域名的引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数量增加,尽管如此,涉及新通用顶级域的案件所占的百分比仍然很低,其在2015年所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案件中占比10.5%。
2013年,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还通过了一项新的注册服务商认证协议,规定了更严格的规则,要求注册商提高WHOIS记录的准确性并规范隐私和代理服务的使用。新通用顶级域名的运营商只能通过符合最近协议规定的注册商(或其经销商)许可域名。
VI.地理标志
背景 | 随着对来源于特定区域的高质量及特有产品的需求显著增长,地理标志作为一个重要营销工具的战略性意义也变得越来越显著。
虽然一些国家制定了有效的立法来保护地理标志,但仍然缺乏统一性。在不同的国家,单一术语可以受到不同方式的保护:作为集体商标、认证标志、原产地名称(AO)、来源标识或广义上作为地理标志保护。在某些国家,适用于某个地理标志的体系和规则根据受保护产品的类型而有所不同。例如,在欧盟,对食品、葡萄酒和烈酒适用不同的法规处理。在中国,商品、手工艺品和传统中药的专用体系同商标体系和农产品特殊制度共存。
在某些情况下,商标及地理标志可能同时用于保护表明产品产地的术语。但是,生产者通常不知道两种权利的优点和特点。
商标保护意味着通常更容易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注册程序,而地理标志体系为生产者组织提供了明显的优势,特别是保护的广泛性,因为地名和产品之间的联系依赖于消费者现有的关于农业、烹饪或文化传统的知识。
当前情况 | 自2001年《多哈宣言》以来,关于葡萄酒和烈酒的多边登记体系的讨论工作一直在进行,但自2011年第一稿起草以来,由于世贸组织成员在谈判的范围和实质上仍然存在分歧,所以进展甚微。不同意见还存在于就这个问题是应该单独处理,还是与另外两个问题共同处理,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3条目前规定的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的地理标志保护较高水平可能会延伸到其他产品的问题,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关系的讨论。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于2015年12月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情况并没有改善,对可以采取的改革的分歧依然存在,对于多边登记机构的讨论似乎不是世贸组织成员此刻的优先考虑。
另一方面,在《里斯本协定》(最初在1958年通过) 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继1967年和1979年修订后,《里斯本协定》再次修订,使其对各种法律制度的国家均具有吸引力,从而产生了在2015年5月通过的《日内瓦文本》 。
《日内瓦文本》最重要的创新是:扩大国际保护和登记,从而不仅包括原产地名称,而且包括地理标志;允许国际组织进入里斯本体系;受益人可以选择直接申请而不是通过国家当局申请其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对现有商标和个人名称、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的名称的保护;保护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避免成为通用名称;以及缔约方收取单独费用以支付国际注册审查费用的可能性。
《日内瓦文本》已由15个国家签署。其只有在五个合格的成员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三个月后才生效。
在其他方面,地理标志持有人继续面临诸如假冒商品的问题(地理标志持有人不断要求更好地实施和保护地理标志)以及在域名领域缺乏或微弱的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特别是在引入新的通用顶级域名之后 。
虽然当地理标志被用作通用顶级域名字符串时,没有具体的标准或特殊异议程序来保护地理标志,作为其新的通用顶级域名计划的一部分,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纳入了若干争议解决程序,使权利人有机会质疑引入或注册的新通用顶级域名字符串。例如,《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指南》规定,受法律或条约保护的术语(可能包括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可以得到与商标相同的保护。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指南》中规定的程序通常要求投诉人提供其商标权利的证据。然而,域名争议中的专家组承认,地理标志本身并不是对通用顶级域名滥用注册进行保护的有效法定所有权,专家组的共识是,某些地理标志可以基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得到保护。为了实现这一点,投诉人必须表明它对该术语享有权利并且该术语用作商品或者服务的独特标记,所述商品或服务与该术语的地理含义所描述或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第二含义)。然而,对于没有获得相关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所有人来说,基于第二含义,证明其对地理标志术语享有未注册的商标权,已被证明是困难的。
尽管其他方面的行动缓慢,地理标志作为在全世界签署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的一部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最近的例子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中的知识产权章节中包括专门针对地理标志的部分。这一部分包含超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即各国应如何处理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并尊重其他成员国的地理标志,尽管各国有不同的保护机制。
仍在谈判中的另一个举措是美国与欧盟之间的《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该协议也载有关于地理标志的条款。地理标志保护对欧盟而言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双方对地理标志采取不同的保护机制,可能难以达成共识。
由于地理标志在世界各地得到的不同处理,对于寻求保护传统产品的各方没有明确的指导方针,这意味着需要对当地立法进行检验。
前景展望 | 通过地理标志改善商品保护 并最终改善服务(葡萄酒和烈酒除外)保护的需求正在增加,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因为发展中国家将地理标志看作是为其商品和服务增值的手段以及自其中获得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手段。同时,随着因特网及其带来的域名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更明确的规则将有助于地理标志所有人更容易和有效地保护和实施其权利。
ICC的贡献 | 国际商会在世贸组织地理标志谈判的背景下发表了声明,并继续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VII.植物新品种权利 (PVR)
背景 | 根据TRIPS协定第27条(3)(b) 款,所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均应通过专利或有效的特殊制度或两者的结合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制度都选择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在大多数植物品种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会有一个特殊制度。然而,有些国家可以通过专利和特殊知识产权的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 。迄今为止,《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提供了可用于植物品种的最常见的特殊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被授予新颖的、特异的、一致的和稳定的植物品种。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第一版于1961年通过,并在1972年、1978年和1991年修订了三次。今天,几乎所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成员都遵守1978年或1991年版的《公约》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早期版本为权利人提供了较低级别的保护:
1978年《公约》并不要求各国保护所有属和物种,这意味着某些物种的种群没有任何保护。
1978年《公约》提供的保护仅涵盖为商业营销、许诺销售和销售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进行的生产;而1991年《公约》提供的保护范围则涵盖为了传播、许诺销售、销售或其他营销、出口、进口和储存所有繁殖材料而进行的生产或复制以及处理。此外,1978年《公约》规定的保护不会延伸至收获的材料或直接从收获的材料制成的产品 。
1978年《公约》允许农民没有限制的使用收获的材料用于进一步的繁殖(所谓的“农场保留的种子豁免”或“农民的特权”),而1991年的《公约》规定“农民的特权”由明确的国内立法决定。
1978年《公约》不对所谓的“基本派生品种”提供保护,而这些品种在1991年《公约》中得到保护。
1978年《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是,树木和藤类为18年,其他品种为15年。而在1991年《公约》中,树木和藤类的保护期为25年,其他品种为20年。保护期限的持续时间从授予保护的时刻开始。
低于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的植物品种权(PVR)法律,提供较弱的保护,因此通常会阻碍企业进入市场。此外,在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法律往往不能明确适用于植物品种权,这意味着,即使授予植物品种权,如果权利不能得到恰当的实施,其价值将受到限制。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目前的成员数是74个,正在逐渐扩大,因为更多的成员签署了1991年《公约》 。多边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也有助于这一趋势,其往往要求签字国是或成为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成员。
前景展望 | 企业应该继续强调植物品种权法律的缺点,旨在鼓励《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成员遵守1991年《公约》,鼓励各国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加大努力,教育政府了解植物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需要和特点。《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成员国政府应继续鼓励尚未成为成员的国家加入。这些政府也应鼓励《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成员国将自己的法律更新为1991年《公约》标准,促进植物品种权利恰当的实施。
VIII.商业秘密/机密商业信息
背景 | 信息和知识一般被认为是公司最宝贵的资产。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作为这些知识资产的一部分日益重要,尤其是考虑到贸易和互联供应链的全球化。商业秘密包含各种类型的商业信息,无论是技术性的、商业的还是财务的,这些商业信息不是公众所知的也不是容易被相关公众确定,并且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例如未公开的财务信息、新产品计划、物料清单、价格计算方法、客户名单和简介、分销方式,食品饮料成分和化学配方等)。一般情况下,如果信息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规定的被认定为重要的和秘密的,则信息符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国家立法通常还要求对商业秘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以享有法律保护。《欧盟商业秘密指令》要求所有权人必须采取足够的措施才能享受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自动产生,无需注册,只要保持机密性,就可以一直享有而没有时限。
当商业秘密是可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时,专利法赋予的法律保护范围和商业秘密的状态,需进行认真的对比,从而决定是否对发明申请专利或对其保密。影响这一决定的几个关键因素包括注册和维护专利的高费用,以及专利需要公开并要求披露和申请的事实情况,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不需要技术性、新颖性、独创性或非显而易见,这些不同于专利保护。应该指出的是,发明在研发过程过程中往往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此外,专利和商业秘密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只通过专利申请展示一部分创新,而对其他元素保密。
当前情况 | 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保密协议、不披露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是限制不希望的泄密和未经授权使用有价值的商业信息的标准商业惯例。未经授权的转移商业机密,供应链中或合作中(如合资企业)商业秘密盗窃行为的普遍性常常被低估。
现行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基于不正当竞争法。许多法律明确地涉及了雇员泄密的风险,但并没有解决供应商泄密的风险。商业秘密案件中很大比例是由于供应商和其他业务伙伴的盗用。关于保护商业秘密免受雇员滥用的行为,各国的立法存在极大不同,雇主和权力机关在相关案件中的行为权力也有很大差异 。
经合组织发布了一个两阶段的项目,其中比较了在不同法域商业秘密的监管制度 ,并分析了对经济的影响 。这些报告表明,一方面,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实施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另一方面,证明在商业秘密保护较高的国家有更多的创新。经合组织发现, 1985年至2010年期间很多样本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严格性显著增加,经合组织认为这种增加与创新和国际经济流动的关键指标有正相关关系 。2013年欧盟委员会委托出具的研究报告详细审查了欧盟成员国、日本、瑞士和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框架以及欧盟的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需求 。商业秘密也被其他几个机构所研究。
此后,最近通过的《欧盟商业秘密指令》 向着更强的保护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目的是协调整个欧盟的商业秘密立法,以促进跨境转让技术诀窍,促进竞争和创新。该指令强化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并针对雇员不正当或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提供了更大范围的保护。2016年5月《美国防卫商业秘密法案》向更广泛的商业秘密保护又迈进了一步,其中制定了一项单方扣押令程序和保护举报人向政府或法院官员秘密提供的信息。
然而,许多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仍然很弱,部分原因是缺乏明确的保护性立法,部分原因是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构缺乏认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也规定了,通过适用侵权法的分支,不正当竞争或不法行为的法律,对获得、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进行制裁。违反保密承诺也可被视为违约。在有限的情况下,例如窃取、商业间谍活动或盗用商业秘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前景展望 | 改进规则和严格的政策是必不可少的,但其不能单独解决全球商业秘密滥用的问题。必须进行现实的风险评估,以确定必要的信息安全水平,从而保护商业秘密。除了雇员和外部合作伙伴盗用商业秘密外,全球采购量增加以及业务向高增长市场的扩张增加了未经授权使用商业机密和机密业务信息的风险。因此,针对盗用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是鼓励知识共享与合作的重要手段。
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政策、措施和培训计划,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免受商业秘密盗用日益增加的风险。良好的信息保护实践至关重要,保护措施的重点自然是员工未经授权进行信息披露。对现在和过去的员工和商业伙伴采取有关的预防措施,将有助于减少盗用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并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全球经济。这些行为无法有效地被法律行动所取代,法律行动通常在事实出现之后。
ICC的贡献 | 国际商会在2014年发布了关于商业秘密及其在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的研究论文,作为其关于知识产权在创新中的作用的研究系列的一部分 。国际商会也遵循不同法域的商业秘密监管规定 。
IX.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1.信息产品 (如数据库)
背景 | 针对数据收集、处理和丰富的创新和业务活动的增加,使政策制定者能够反思针对数据产品和服务现有的和可能有的新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反思的一个结果是,在欧盟创建了授予数据库的特别保护。最近,创新技术引起了设备和机器的连接(物联网,IoT)、无人机以及其他图像和录音设备的发展,产生了有价值的数据和内容,也引起了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问题。
数据库通常是非常有价值的资产,其内容可以被许可、转让、用于开展业务活动和研究,并制定新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开放数据运动,使由公共实体管理的数据库得以广泛地被访问,有助于传播事实知识,并可以刺激创新项目。 20世纪90年代中期,数据库在经济上的重要性变得明显,当时其作为软件产品重要伙伴的地位已经改变,其本身已经成为战略性经济资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之前的著作权条约如《伯尔尼公约》为汇编作品提供了著作权保护。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如何解决保护企业开发数据库的制造商或生产者投资的问题。
除了《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0条之外,目前没有国际制度协调为数据库制造者提供的法律保护,使其能够防止未经授权使用其数据库的内容。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于1996年通过时,曾提出建立一个保护非原创数据库的国际制度作为保护未来信息社会内容的国际框架支柱之一的提案,该提案已经讨论但是没有采纳,在这方面尚无任何进一步的发展。
当前情况 | 目前,数据库涵盖了各种产品,如名录、图书馆、网站、网络平台、各类多种编目、图库,医疗档案等。大多数国家基于不正当竞争、违约、非法业务干扰、盗用和各种侵权法的规定来保护数据库制造商。在一些法域,特别是欧盟,通过其《1996年数据库指令》 ,规定了在其国家法律中保护非原创数据库。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数据库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汇编作品,也可能基于《伯尔尼公约》中使用的“汇编”或“汇集”的概念,受著作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0条要求成员国保护“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机器可读还是其他形式,只要由于对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而欧盟指令将数据库定义为“汇集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以系统或有条理的方式安排的材料,并可通过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
欧盟《数据库指令》的通过旨在加强打击“搭便车”和协调欧盟内部的法律制度,确认了数据库作者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并为数据库制作者设立了特别的权利。
关于著作权保护,该指令规定,纳入数据库的个别元素中存在的任何权利(如著作权)应保持不受影响。它还规定,数据库的作者应该对数据库本身享有著作权保护,条件是基于选择或安排的原因,数据库具有的独创性足以被认为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
如果数据库制造商可以在获取、核查或呈现数据库的内容方面显示了质量和/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投入,则可以被授予特别权利。
2004年,欧洲法院(现为欧盟法院)有四个著名判决,涉及英国赛马理事会和Fixtures Marketing公司,其中对 “实质性投入”的概念进行了限制性的解释,判决认为“创建” 要被数据库收录的数据不符合授予特别数据库权利的相关投入。2012年的另一项重要判决 确认了这一点。当获取或收集现有数据可能符合《数据库指令》对投入的要求时,其可能难以达到严格的“实质性投入”的标准,特别是当数据收集是通过使用标准化硬件或软件或互联网工具自动完成的。
特别权利授予数据库制造商有权阻止对数据库的全部内容或满足质和量的部分数据库内容进行的提取和/或再利用,针对个人使用和非商业的科学研究有例外或限制。欧盟法院对提取和再利用的基本概念 以及侵权地和国际管辖权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15年Ryanair 诉PR Aviation案件 中,就关于未经授权的从网站(屏幕截图)上提取飞行数据的行为,欧盟法院认为,即使数据库既不受著作权保护也不能依据《数据库指令》享有特殊权利,其所有人仍然可以对第三方对其使用设置合同限制,只要不妨碍国家法律的适用。
前景展望 |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范围,无论是欧盟的特别权利还是其他依据,仍然是一个被讨论的主题,主要是因为收集和利用数据的新方式和新工具正在不断发展和推动数字经济。与许多加速科技一样,新的挑战也浮出水面。其中包括:可能滥用支配地位或违反隐私权和消费者法律,这些行为对数据库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大数据现象,云计算系统允许远程存储和访问实时更新的更多样化和更大数据集,潜藏着访问和控制问题;使用深层次的链接来浏览或索引网站的内容,引起了对“搭便车”和知识产权侵权的关注;以及在个人兴趣、人际关系网、习惯和行为模式的数据集中在元数据库中时,保护个人数据所面临的挑战。从设计入手保护隐私的方法、积极的行业自律和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是有效的措施,可用以降低风险、保持创新并确保足够的灵活性以应对新的、不可预见的发展并且平衡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全球收集和处理的数据持续扩大,通过物联网和数据驱动的新产品和服务得以加速发展,将可能带来新一代的数据库,并在连接的价值链中互动。
物联网可以被描述为连接和基础设施,其确保使所有类型的设备和机器进行互操作和通信 。由于其可能应用广泛、提高生产力、节省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和资源,物联网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注意和商业领域的更多参与。依托分层技术生态系统,物联网可以收集从能源利用和作物发育到血压等各个方面的大量信息。除了隐私和网络安全方面的挑战之外,这一领域引发了知识产权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与移动电信行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相似,几乎涵盖了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专利、技术诀窍、著作权、外观设计和商标。物联网的出现及其特点还将引起人们对连接的设备所组成的网络产生的数据(无论个人与否)的所有权和访问权限的关注。
无人机技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已经应用于军事,其越来越多的在民用用途中广泛应用,也将对数据的创建和收集产生影响。由于嵌入式或装载的摄像机和其他设备,无人机可用于收集和传输图像、声音、计量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数据,为无人机的所有人或操作者生成有价值的输出信息。在对此问题缺乏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可能不清楚谁拥有收集的数据或对数据有任何潜在的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可能是无人机的所有人或操作者、委托进行这种服务的客户或是数据来源的持有人。这可以与卫星成像技术进行比较,卫星成像技术产生了同样的问题。复制和向公众传播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建筑物、基础设施和艺术作品的图像造成的侵权问题也可能会出现,更不用说潜在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在数据相关的问题之外,物联网和无人机技术拥有共同的特征和挑战,即潜在的有价值的数据和内容是由自动化的中间程序而不是人类直接创建的,人工智能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这可能会引起知识产权法应如何整合这一新现实的思考,以及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应进行调整或新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开始构想,从而适应这种发展。
ICC的贡献 | 国际商会数字经济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万物网的综合政策报告,该报告审查了这种网络、客体和数据传输管的快速扩大互动组合的影响,及其提供的商业领域和消费者共同的机会。报告确定了公共部门要考虑的关键业务实践和政策建议。
2.原住民 / 社区 / 传统权利
背景 | 原住民拥有独特的信息和资源,在某些情况下其原始或修改形式在未经原住民的允许或者给予其回报的情况下,已经公开或被使用。出于对这种情况的不满,产生了一些提案,建议制定一个或多个旨在保护传统知识(TK)的国际公约避免其被滥用,例如,同农业和药用植物以及包括手工艺品、舞蹈、歌曲和故事在内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相关的国际公约。同样的,有意见认为也应该为保护遗传资源(GR)制定一些国际公约。有些意见认为这些提案不够清晰、过于繁琐、过于宽泛且难以执行,所以应予以慎重对待。
当前情况 | 迄今为止,遗传资源方面已有很大进展。这是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所谓《名古屋议定书》的主题。《名古屋议定书》特别规定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第三个目标,即公平分享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被作为一个次要问题讨论,与其不同的是,《名古屋议定书》中规定,传统知识的获取和对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分享采取与遗传资源相同的方式(详情见D.II.1部分生物多样性)。
关于保护传统知识(无论是否与遗传资源相关)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的国际公约的磋商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府间委员会(IGC)进行,进展缓慢且存在许多分歧。磋商在2015年停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此期间组织了两次针对磋商的议题的研讨会,但在2016年恢复了同以往类似的形式。
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包括:国际公约的目标和法律地位;传统知识的定义及其盗用和滥用;对象和保护范围;保护的受益人;数据库形式的补充措施和行为守则、制裁和救济、例外和限制(例如对独立创造或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保护期限;以及保护是否需要任何手续。同在关于保护遗传资源的国际公约的磋商情形一样,一个议题中涉及的提案是要求专利申请人披露其专利申请中提及的所有传统知识的来源国或来源地。
前景展望 | 如上所述,《名古屋议定书》涉及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获取,该议定书正处于在国家层面执行的过程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在2016-17两年期间继续进行讨论,其中会专门讨论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计划决定是否应就通过一个或多个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国际公约而召开外交会议,或是决定应继续或放弃进一步磋商。
ICC的贡献 | 国际商会积极在“可获得使用和利益分享”(ABS)方面工作,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的相关会议中作为商业领域的代表,并将继续为这些进程提供商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国际商会还经常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府间委员会(IGC)进行的关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磋商和讨论,发表商业领域的观点,这些观点也在最近发表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文件中得到表达 。
国际商会已经拒绝强制公开专利说明书中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来源的提案,认为其对申请人和专利局而言是不必要的沉重负担,且不能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的目标。国际商会提出保证所有人使用共有领域的信息和材料的自由是未来创新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