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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相关问题(卖家需知你所不知道的)

商标近似相关问题(卖家需知你所不知道的)b.或者虽然组成在同一类别,但是商品的组别和内容完全不相关,也会认定不相似:比如,被异议方的商标申请注册第26类的中一个组:流苏花边,饰品及编带, 而提出异议方的在先商标,虽然注册了25类的衣物鞋帽类所有子类别,但是没有注册第26类,欧盟知识产权局判定,虽然衣物中会用到流苏花边,但是两类产品性质和使用目的完全不同,所以认定不近似(-)1. Comparis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比较产品和服务比较产品和服务,就是把双方注册的商标根据尼斯分类的产品和服务都罗列出来,进行“文义解释”:a.如果注册类别不一致(尼斯分类共45大类),则存在商标近似混淆的可能性小:

商标近似相关问题(卖家需知你所不知道的)(1)

我们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商标异议的情况(即在先注册的商标产权人,认为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因而根据各国相关法律法令规定,向管辖机构提出反对注册的异议请求),下面以欧盟为例,讨论下商标的近似或者相同的判断原则:

i.商标设计样式是否相同(=)或近似(≈)

ii.商品/服务注册的内容是否相同(=)或近似(≈)(类别、组别和具体商品品关联)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审理裁定商标异议案件中,也有其自己的八股文,即判定商标近似不是根据感觉来判断两个商标长得相同或近似,而是逐一经由下列步骤的判断之后得出结果。

1. Comparis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比较产品和服务

比较产品和服务,就是把双方注册的商标根据尼斯分类的产品和服务都罗列出来,进行“文义解释”:

a.如果注册类别不一致(尼斯分类共45大类),则存在商标近似混淆的可能性小:

比如,被异议方的商标申请注册第26类的中一个组:流苏花边,饰品及编带, 而提出异议方的在先商标,虽然注册了25类的衣物鞋帽类所有子类别,但是没有注册第26类,欧盟知识产权局判定,虽然衣物中会用到流苏花边,但是两类产品性质和使用目的完全不同,所以认定不近似(-)

b.或者虽然组成在同一类别,但是商品的组别和内容完全不相关,也会认定不相似:

比如,提出异议方申请了第9类中的电线电缆组的商品,与被异议方同是第9类但是是安全防护和信号设备的商品不相关,也会认定不相似(-)

c.如果注册大类一致(比如第8类)注册,虽然在不同的组别注册了不同商品,但是其商品性质类似:

比如,提出异议方申请了第8类的各类手工工具:刀、锤子、锯子、扳手等等,而被异议方则注册了厨房刀具,则欧盟知识产权局会判定:都属于到“刀”的属性,因此该商品部分近似( )。

相关的标准在欧盟商标的法院判例(Urteil vom 09/04/2003 T-224/01 Nu-Tride EU:T:2003:107)予以了确认:认定注册的商标/服务类别的内容是否近似或一致,必须对商品注册内容进行“文义解释”,从而确定其准确的范围和商品的保护领域。

特别是要根据欧盟商标执行细则第28条第7款(UMDV)的规定,不能简单的的认为,只要是注册在同一尼斯类别里,就近似; 或者不在同一尼斯分类里,就认定不相似。“文义解释”也需要从商品样式、经销渠道、销售场所、生产商以及使用目的等多方面来确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是“补充关系”。

2. Relevant Public-degree of attention 相关领域的认知度

关于是否淆性的判断,要确定产品或服务在哪些的流通领域的认知度。公众认知度越高,存在的混淆的可能性相对越小(越熟悉越不容易混淆)。

公众认知度高的产品:比如相对贵重物品汽车、金融服务、奢侈品,技术设备、药品等等,这些产品的特点是购买者购买前会相对用心,或者需要取得专业人士的的帮助。

但是有些廉价的商品,比如香烟,消费者对某一香烟的忠诚度也导致产品在相关领域认知度高。

相对的,日常消费的廉价用品,相关认知度较低,容易导致混淆。

3. Comparison of signs 商标样式比较(也就是解决我们俗称的“长得像不像”的问题)

商标样式的比较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直观感觉是像还是不像。为了尽量避免评审人的擅断,欧盟知识产权局对此有一套评审步骤:

i.首先对争议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内容和组成部分进行文字描述;

ii.其次对争议的两个商标的起主要标识作用的部分进行解析;

iii.对商标的“字形”、“发音”和其“涵义”进行评审

之后会得出一个商标样式的比较结论:

一致

近似*(需要给出近似的程度:高度近似、一般近似或者低度近似)

不近似

对于商标样式的比较,欧盟知识产权局有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如何判定“完全一致”, “近似” “不近似”。如何确定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比较文字商标和图文商标等等。如果一旦样式认定“不近似”, 则就不存在混淆的风险,也就不再做下一步的有关注册类别的审查。

从下面的一些案例里,我们可以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有所简单的认识:即如何从“字形”“发音”和其“涵义”上进行判断:

a. 字形

上面的例子里,左边的一个注册的文字商标,右边的是被异议的图文商标,二者文字都是一样的ARCO 图文商标只不过是做了一些几何变化,仅能被视为是装饰性的元素,不具备自己独立的产品标识性,因此是近似的( )。

而对于纯文字性商标,,原则上起始部分相似度越高,音节数和字符数越近似,对于评判近似性的权重越高。比如下面的两个争议商标:均不具备语义学上“涵义”,而“发音”也近似,特别是“字形样式”上都是以“ALEN”作为起始部分完全一致,因此,两个商标存在混淆的危险( )。

而下面的商标,商标虽然都由“A” 这个元音和结尾的“OL”,但是首字母部分从文字的视觉上是判断是完全不一样的(-)。

b. 发音

欧盟商标注册的还有一个难度就是欧盟28国,大家非同文同种,南腔北调,即使字形字样不近似,但是发音有可能一致. 比如下面的“E”和“I” 在德语中的发音几乎一致( )。

下面的商标,对于稍微懂些英文的消费者来说,发音基本是一致的( )。

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为什么注册欧盟商标20%都被提出了异议。欧盟知识产权局也在判例中反复强调:只要对于欧盟一部分领域消费者(比如某些东南欧国家如保加利亚、匈牙利或者希腊消费者)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就可以构成驳回注册的足够条件。

c.涵义

涵义相同或近似是指如果两个商标的通过文字或图形所表达的涵义,被一部分公众理解为一个意思:

比如英文的注册商标“Chain Master” 和西班牙文注册的“MASTER Cadena”、英文的“Chain”和西班牙文的“Cadena”都是“联锁”的意思,“Master”就不用说了,连德文也都是大师的意思,所以这两个商标就被认为一致,具备混淆性( )

4. Distinctiveness of the earlier mark在先注册的商标知名度

在先注册的商标的知名度级别越高,则其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大。对于这点需要通过律师进行专业的举证才能够证明,否则,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一般会被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普通”。

5.Global assessment of likelihood of confusion综述和结论

在综合评述时,会对之前四点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比如:虽然第1点的商品类别的低近似度,可以被第3点的商标样式的高度近似度来弥补,反之亦然。

综述:欧盟商标注册有一定的难度,中国中小企业来欧洲发展,或者拓展亚马逊网店业务,都会紧迫的需要注册商标。需要结合自身发展的需要,首先决定是注册欧盟商标还是欧盟某一个国家的商标,而不用一味追求大而不当,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地域性的保护(诉讼、维权)。

如果需要注册欧盟商标,应当首先对提出申请的商标做商标检索,以尽可能的降低申请注册过程中被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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