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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为进麦迪逊制定人权法案(退为进麦迪逊制定人权法案)

退为进麦迪逊制定人权法案(退为进麦迪逊制定人权法案)1789年1月,麦迪逊发表声明宣布他赞成以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宪法,但又提出根据已经获得通过的宪法的规定,联邦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而宪法修正案是在宪法基础上的补充,因此应该由联邦议会来制定宪法修正案,而不是通过各州审批的形式。在美国宪法的制定以及审批过程中,作为“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几乎一直处于不断的让步之中,最后的结果是获得通过的美国宪法与他最初所期望中的宪法相差甚远。但就是在这不断的让步之中,麦迪逊明白了一个原则,就是一部好的宪法必须要获得大部分民众的认可,而不是统治者的一厢情愿;也正是这个原则,才使得美国的1787年宪法一直延续至今,虽然后来不断增加了一些修正案补充了一些内容,但宪法最初文本中的思想几乎没有变化。但主张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制定一份权利法案的6个州代表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们认为一份权利法案就相当于给联邦政府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之间建上一条隔离带,使人民明确的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

1788年的6月,在前一年费城会议制定的美国《1787年宪法》得到了9个州的批准,这就意味着一个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终于正式成立。而根据宪法的规定,新成立的美国是一个实行三权分立、联邦与各州共享主权的联邦制国家,但是出于对联邦政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侵犯民众权利的恐惧,其中有六个州提出了增加宪法修正案来保障民众权利的条件,纽约州更是直接提出如果不增加宪法修正案将重新召开宪法审批会议来决定是否退出联邦。(美国宪法的审批过程请点击“了解更多”,阅读更多文章)

退为进麦迪逊制定人权法案(退为进麦迪逊制定人权法案)(1)

在这种状况下,制宪会议的召集人、有“宪法之父”之称的麦迪逊决定顺从民众的意愿,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制定一部保障民众权利的《权利法案》。但在开始的时候麦迪逊担心如果重新召开会议讨论修正案问题会导致不确定性,在一些勉强通过的州如纽约州会出现推翻宪法的可能。因此他最初在辩论中提出美国不需要这样的一份权利法案,因为宪法中只规定了联邦政府应享有哪些权力,所以没有必要再明确保障个人权利。也就是说民众所享有的权利是除了宪法规定的联邦政府权力以外的所有权利,若是以修正案的方式来加以确定,那么谁都不知道这份修正案的内容会有多少?也许达到圣经的厚度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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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国家的立法原则上,都有“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两点原则,这两点从字面上看似乎是互相矛盾的,但实际上并不矛盾,因为这是针对两个不同群体的规定。对于民众的私权来说,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就是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可以随便的作;而对于掌握公权的政府来说,则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只要是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就无权行使。

因此麦迪逊认为如果用宪法条款的形式来规定民众的权利,反而是对民众权利的约束和侵犯,而如果把民众应享有的权利全部列出来,则是一件根本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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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张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制定一份权利法案的6个州代表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们认为一份权利法案就相当于给联邦政府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之间建上一条隔离带,使人民明确的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而如果没有这条隔离带的保护,掌握权力的联邦政府可能会借助手中的权力不断的以立法的形式来无限侵犯人民的权利。

这部分代表们的担心体现在他们所提出的124条修正案上,其中绝大多数的关注点都在对联邦政府所拥有权力的担心上,因此他们所提出的修正案大多数都是针对联邦政府权力的限制上。

因此当克林顿在纽约发起召开第二次宪法审批会议时,麦迪逊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知道制定宪法修正案已经是一件无法避免的事情。于是他改变了自己的主意,想出了一个以退为进的办法,就是让联邦议会来掌握制定宪法修正案的权力,而不是重新召开制宪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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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宪法的制定以及审批过程中,作为“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几乎一直处于不断的让步之中,最后的结果是获得通过的美国宪法与他最初所期望中的宪法相差甚远。但就是在这不断的让步之中,麦迪逊明白了一个原则,就是一部好的宪法必须要获得大部分民众的认可,而不是统治者的一厢情愿;也正是这个原则,才使得美国的1787年宪法一直延续至今,虽然后来不断增加了一些修正案补充了一些内容,但宪法最初文本中的思想几乎没有变化。

1789年1月,麦迪逊发表声明宣布他赞成以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宪法,但又提出根据已经获得通过的宪法的规定,联邦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而宪法修正案是在宪法基础上的补充,因此应该由联邦议会来制定宪法修正案,而不是通过各州审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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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在制宪会议上没能制定一份体现民众权利的权利法案是麦迪逊所犯下的一个错误,那么他的这份声明则是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改正。并且为了让乔治.克林顿等宪法反对者无法反驳,麦迪逊同时又宣布在3月初成立的第一届联邦国会上立即开始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及审批工作。

麦迪逊的声明缓解了双方的矛盾,同时也让自己重新掌握了主动权,毕竟他的声明是完全合乎宪法的规定,也满足了宪法反对者的要求,让他们失去了反对的理由。但麦迪逊没有想到的是,他的这个以退为进的做法却无意中缓解了与他的导师、远在巴黎的杰裴逊之间的矛盾,而这个矛盾麦迪逊本人甚至就没怎么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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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坚定的联邦主义者,麦迪逊曾经作为邦联国会的议员在与各州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对民众的权利威胁最大的并不是中央政府,而是自称代表民众利益的州政府。相对于整个联邦来说,各州由于管辖的范围和人口都较少,在选举上能够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行使公共权力。

从表面看,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正是民主的体现,但麦迪逊却认为这恰恰是一种“民主的暴政”。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文章中写道:“保护民众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固然重要,但保护少数民众不受多数民众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一定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大部分成员联合起来,那么少数群体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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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麦迪逊在开始的时候不认为一项权利法案就能够保障所有人的权利,正确的方式应该是由法官判定政府或民众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的规定来保障民众的权利,所以一部能够体现权利分配和制约的宪法比权利法案更重要。

而对于杰裴逊来说,在法国的经历使他得出了与麦迪逊相反的结论。作为驻法大使,由于美国在取得独立后各州之间犹如一盘散沙,邦联政府毫无作为,因此对杰裴逊没有任何工作上的要求,杰裴逊本人的日常事务就是与拉法耶特等支持过美国革命的人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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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经历过美国独立革命的洗礼和熏陶,返回法国的拉法耶特等人对美国《独立宣言》中的精神十分推崇,杰裴逊也希望能够将《独立宣言》中的价值观带到法国。因此此时他们正打算为法国起草一份新的权利宣言来作为对法国革命必须遵循的原则,而在当时法国国王路易十六的高压统治下,如何定义和保障人权就成了杰裴逊考虑最多的问题。

(本文为美国历史连载文章,虽然各州审批通过了1787年宪法,但关于保障人权的宪法修正案又被提上了议程,麦迪逊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敬请关注本账号,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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