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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单行本(民法典的配套司法解释)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单行本(民法典的配套司法解释)第一部分 民法典整体适用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次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作重要讲话时指出,实施好民法典,重点要做好的工作之一,就是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法治思想为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稳步推行。2020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明确未来将迅速开展司法解释的全面清理工作,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确保民法典顺利实施。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中国成立至2020年5月28日以来有效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先易后难、确保质量”的原则出台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司法解释。20

作者:张新宝

核心观点

实施好民法典,重点要做好的工作之一,就是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民法典整体适用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关于民法典各编法律适用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和关于民法典整体适用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等类型。

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大部分是在旧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后继续适用的。新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并非全是另起炉灶,而是在废除了与民法通则等旧民事法律配套的司法解释后,对原有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删、改、增形成的。

未来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应继续以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以民法典相关规范为依托,不断完善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制度和规范体系,为民事审判提供必要的司法解释规范供给。

引言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次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作重要讲话时指出,实施好民法典,重点要做好的工作之一,就是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法治思想为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稳步推行。2020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明确未来将迅速开展司法解释的全面清理工作,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确保民法典顺利实施。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中国成立至2020年5月28日以来有效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先易后难、确保质量”的原则出台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进司法解释的废除、修改、制定与发布工作。民法典实施一年有余,多层次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笔者在此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进行梳理。

第一部分 民法典整体适用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涉及民法典的整体适用问题,在民法典施行前及时对最迫切的新旧法律衔接问题作出回应,是一部凸显前瞻性的司法解释。

此外,民法典施行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修改、印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两件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为后民法典时代的民事案件处理及时更新了案由、提出了裁判释法指引,推动了民法典的顺利施行。

第二部分 民法典各编法律适用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

有关民法典各编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构成了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体系的重要部分。截至2022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并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正在逐步推进过程中。

第三部分 具体制度、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

坚持问题导向,是构建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体系的基本思路。针对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修改、制定了大量针对具体制度、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单行本(民法典的配套司法解释)(1)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单行本(民法典的配套司法解释)(2)

第四部分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承继与创新

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大部分是在旧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后继续适用的。新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并非全是另起炉灶,而是在废除了与民法通则等旧民事法律配套的司法解释后,对原有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删、改、增形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说明,司法解释中的“废旧立新”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原有司法解释以被废除的法律命名的,需要在修改名称和内容后重新发布。二是原有司法解释虽不以旧法命名,但分多次对同类案件进行解释的,需要在合并内容、修改后重新发布。三是需要将相关批复、规定、意见一并纳入新司法解释,方便法律适用的。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对旧司法解释内容的谨慎处理,保留了我国民事司法解释的连续性,与民法典对既往民事法律表现出的承继性相一致。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单行本(民法典的配套司法解释)(3)

民法典实施以后,司法解释工作针对民法典的新规定、实践中的新问题表现出了紧跟实践、与时俱进的势头。如针对民法典新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及时发布《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还一并发布了6起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以明确民法典新规含义、保护人民智力成果。再如,针对近年来实践中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的乱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发布《人脸识别司法解释》,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指引,保护人民群众人脸信息安全。

结语

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基础性法律,不会轻易改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出台高质量的配套司法解释,对于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规定、发挥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有重要意义。未来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应继续以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以民法典相关规范为依托,不断完善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制度和规范体系,为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提供必要的规范供给。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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