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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影视改编实例(总结影视改编授权的正确姿势)

经典影视改编实例(总结影视改编授权的正确姿势)委托创作合同与著作权转让/许可使用有何不同?4.《芈月传》首先,从立法上来讲,《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网络大电影与院线电影的审查标准是一致的,其对于电影的定义亦未区分二者;其次,是对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当未对“电影”作明确定义时,我们需要考察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果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能够知悉当事人之间的授权范围仅限于院线电影则欢瑞世纪拍摄网络大电影的行为属于侵权;如若无法从其他条款推知,则可以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但证明合同中电影改编授权并不包括对改编为网络大电影的授权是极为困难的。因此,为此类纠纷的防范,就是尽量明确可改编的具体类型或范围,而不只是以“电影电视剧授权”笼统言之。

毫无疑问,我们正身处一个“大IP时代”。一部好的作品可以基于版权通过许可、转让而衍生出大量的再创作,进而创造出天文数字般的经济效益。在这其中,小说改编为影视作品是最为常见的再创作形式。虽然说,一部片是“好片”还是“烂片”并不取决于它有没有好的“IP”,但一部吸粉无数的小说对于其影视改编是有较大促进作用的。

因此,大量的小说已成为影视剧开发的“金矿”,IP电影、IP剧的市场行情大好,以至于一些影视公司纷纷提早“囤货”,即密集收购小说的改编权。但是,与此同时,在IP的热潮中也涌动着各种因改编授权产生的纠纷。对于改编授权纠纷的法律分析有诸多文章,但少有归纳总结。周公观娱结合四个热播影视剧的纠纷案例,谈一谈小说作者进行改编授权的正确姿势,也借此对于实务中的影视改编授权纠纷类型以及其所涉及的争议性问题做一些总结。本期为下篇。

经典影视改编实例(总结影视改编授权的正确姿势)(1)

经典影视改编实例(总结影视改编授权的正确姿势)(2)

电影改编权,包括改编为网络大电影吗?

经典影视改编实例(总结影视改编授权的正确姿势)(3)

欢瑞世纪拥有《诛仙》的电影电视剧改编权,争议的焦点就是网络大电影改编权是否涵括于电影改编权之中。

首先,从立法上来讲,《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网络大电影与院线电影的审查标准是一致的,其对于电影的定义亦未区分二者;

其次,是对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当未对“电影”作明确定义时,我们需要考察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果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能够知悉当事人之间的授权范围仅限于院线电影则欢瑞世纪拍摄网络大电影的行为属于侵权;如若无法从其他条款推知,则可以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但证明合同中电影改编授权并不包括对改编为网络大电影的授权是极为困难的。

因此,为此类纠纷的防范,就是尽量明确可改编的具体类型或范围,而不只是以“电影电视剧授权”笼统言之。

4.《芈月传》

委托创作合同与著作权转让/许可使用有何不同?

如何约定剧本质量验收方式最佳?

最后介绍的这起案件比较特殊——小说的作者也参与编剧。这其中可能产生版权法上一些有意思的问题,2015年热播剧《芈月传》陷入的著作权纠纷就是典型的例子。

经典影视改编实例(总结影视改编授权的正确姿势)(4)

案情简介

蒋胜男系小说《芈月传》的作者,2012年8月28日,花儿彩视公司和蒋胜男签订《剧本创作合同》,约定蒋胜男在担任该作品编剧期间,有关该作品的或同该作品电视剧剧本相关联的一切创作和智力劳动成果,著作权归花儿影视公司所有.花儿影视公司拥有将本剧电视剧作品改编为电影的权利,但该作品系蒋胜男原创小说(还未出版)改编剧本,蒋胜男仍享有原小说的发表和出版权利,蒋胜男保证不在网络上发布。蒋胜男作为该剧编剧享有在该电视剧片头中编剧的署名权。蒋胜男应依照花儿影视公司对该作品的时间和艺术质量的要求所提交的各项工作成果经修改仍不能达到花儿影视公司要求至满意,花儿影视公司有权在双方解除本合同之后或本合同继续履行时聘请其他剧本创作人员在蒋胜男已完成的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但蒋胜男仍享有《芈月传》一剧在电视剧片头中编剧之一的署名权。

蒋胜男分期将改编创作的全部《芈月传》53集电视剧剧本交付花儿影视公司,花儿影视公司也分期向蒋胜男支付了53集剧本的全部创作报酬。但花儿影视在宣传时将另行聘请的编剧“王小平”作为总编剧、第一编剧,故蒋胜男认为此侵犯了其编剧署名权。

作者参与编剧:

区分著作权转让/许可使用与委托创作合同

在原著作者参与编剧的情形下,作者与影视公司之间一般设定剧本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而通常不存在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在《芈月传》的案子中,作者蒋胜男与花儿影视之间只存在委托创作合同,且约定剧本的版权归花儿影视享有。

当然,如若合同并未约定委托创作的剧本的权利归属,则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版权归于受托人,即原著作者,这适用于原著作者希望拥有对剧本的版权的场合,其可以通过许可使用来授权给影视公司。

明确约定剧本质量验收方式:

发生争议时聘请中立第三方评估

在《芈月传》的案子中,蒋胜男认为应当将其署名为总编剧,但其与影视公司之间的协议中却有如下条款:

“蒋胜男应依照花儿影视公司对该作品的时间和艺术质量的要求所提交的各项工作成果。经修改仍不能达到花儿影视公司要求至满意,花儿影视公司有权在双方解除本合同之后或本合同继续履行时聘请其他剧本创作人员在蒋胜男已完成的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

这样的约定就使得委托创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完全掌握在影视公司一方,而原著作者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再加上,文学作品的作者做编剧本就属于“跨行挑战”,与委托方在剧本创意、构思、内容上的摩擦也在所难免,因此,实践中类似的纠纷时有发生。

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法院会综合考虑受托方/创作方的弱势地位以及创作的人身属性与不可回复性,基于公平原则一定程度上照顾受托方的利益,但也有部分法院会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完全尊重合同约定,不给予受托方合同约定之外的特殊保护。

因此,如若原著作者希望能够牢牢把握住总编剧或第一编剧的地位,则需要在验收标准条款中享有一定的主动权。由于剧本合格的标准很难事先明确化,故最好的方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对剧本质量存在争议时,应当聘请中立的、专业第三方进行评估,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剧本验收的方式。

周公有话

经典影视改编实例(总结影视改编授权的正确姿势)(5)

随着IP的热潮愈演愈烈,一部文学作品的授权所得将远远超过作品本身出版的收益。不仅文学作品在大IP时代下经济价值大为提升,在电影行业也是一样。虽然在我国,一部影片的收入还是绝大部分来自原影院,但在欧美发达国家,来自影院的收入只有不超过30%,更多的是来自授权播放、版权的商业化利用等等,近年来流行的电影主题公园或电影小镇就是非常鲜活的例子。并且,近年来,中国电影业也已经开始关注后电影市场的建设和打造,通过推进电影衍生品、授权业务的发展来充分发掘电影的商业价值。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IP授权是一类复杂的交易,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减少潜在纠纷,需要娱乐法律师、影视公司法务不断总结以往常见的纠纷类型和风险,尽可能细化交易条款。

经典影视改编实例(总结影视改编授权的正确姿势)(6)

“周公观娱”,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率领的律师团队倾力出品。“周公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领域有着丰富经验,是中国最专业的娱乐法团队之一。zhou_junwu@jtnfa

(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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