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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办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办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3月9日9:28,我向调解员报到。9:40左右对方老总也到了。双方坐定后,对方老总首先发话,称迟迟不付款事出有因,我方当初提供的是一台旧机器,而且使用中还发现了问题。我说双方没有订书面合同,你当初和我司的业务员(早已离职)是怎么谈的我们不清楚。再说如果不符合口头约定,你方当时可以提出换货或退货啊!而且我方工作人员上个月和你沟通付款时,你也没有提这事。调解员赞同我的质疑。在我的坚持下,调解员安排3月9日上午9:30在他办公室调解。第二天下午3点多,法院多元解纷中心的一位调解员(后来得知他是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该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来电说对方老总答应付款,希望我方撤诉。我表示如果仅付货款而不支付利息,我方不能接受,不放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虽然利息数额只有一千多元,但是老总要讨个说法,不能白白让对方无偿占用货款近2年时间)。我希望他安排我与对方的人见个面,协商一下利息的支付。

2022年1月1日,再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在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方面的规定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调解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衔接非诉与诉讼解纷的法律制度,一直受到我国立法及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早在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开始实施。201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就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做了周密的规定,并且还做了一个很暖心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免费!2012年8月,经过新一轮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吸纳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制度。《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其适用范围更广。为了让各位对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办理有一个直观明晰的认识,我这里不妨介绍一件我在去年3月代理的一件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我的一家顾问单位于2019年4月卖了一台华为服务器给同街不远处一家公司,价款是15500元(因是小生意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后顾问单位又向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示付款。但对方一直拖延不付。直到2021年2月底顾问单位员工还在催款。对方老总的回复是“系统换了”(意思是查不到此笔交易的信息,无从核实)。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办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1)

2021年3月2日,顾问单位老总(以下简称“老总”)决定起诉。3月3日上午我就去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立了案。因标的不超过5万元,立案窗口的法官表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审限短平快,自立案起2个月内作出裁判,且不得上诉。

第二天下午3点多,法院多元解纷中心的一位调解员(后来得知他是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该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来电说对方老总答应付款,希望我方撤诉。我表示如果仅付货款而不支付利息,我方不能接受,不放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虽然利息数额只有一千多元,但是老总要讨个说法,不能白白让对方无偿占用货款近2年时间)。我希望他安排我与对方的人见个面,协商一下利息的支付。

3月5日下午一上班,我主动联系调解员再次表示希望他安排双方见面调解。他答应与对方沟通。过了一会儿,调解员来电说对方已经付款了。我立即联系让老总查一下对方是否付款及何时付的款。老总回复说昨天下午3:16就收到15500元了。事先我与老总商定,即便立案后对方很快如数支付货款但如果不付逾期利息,我方仍坚持主张利息。

我向调解员表示我方坚持索要逾期利息,希望安排双方见面沟通支付利息的事。至于支付数额,可以协商。如对方不愿意支付,我要求转审判庭审理。

在我的坚持下,调解员安排3月9日上午9:30在他办公室调解。

3月9日9:28,我向调解员报到。9:40左右对方老总也到了。双方坐定后,对方老总首先发话,称迟迟不付款事出有因,我方当初提供的是一台旧机器,而且使用中还发现了问题。我说双方没有订书面合同,你当初和我司的业务员(早已离职)是怎么谈的我们不清楚。再说如果不符合口头约定,你方当时可以提出换货或退货啊!而且我方工作人员上个月和你沟通付款时,你也没有提这事。调解员赞同我的质疑。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办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2)

经过调解员的一番疏导,对方老总同意适当支付利息。在闲聊中我得知这位调解员是老法官出身,办案经验丰富。他了解我方坚持主张利息是要讨个说法,便报价500元。对方老总当即同意。我征求老总的意见,他也爽快地同意了。

接下来就是走制作、签订调解协议及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调解员首先制作了《人民调解申请书》让我方签字(因我方是原告),然后制作调解笔录让双方签字,接着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让双方签字,再制作《司法确认申请书》让双方签字。最后调解员带双方去见立案庭法官。法官当即审查了调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裁定书》。11时许,我们拿到了盖有法院大红公章的《民事裁定书》。

这里我介绍一下规定上述程序的具体法条。根据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95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共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是“判决”哦!)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员郑重提醒对方老总,这份裁定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不按期履行我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对方老总似乎更关心裁定书会不会上网。我说你放心,不会上网的。看来他还是很在乎公司的声誉和形象的。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办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3)

当天下午13:08,对方老总用微信发汇款记录给我,告诉我500元利息已经支付。此案从我方向法院起诉到对方将货款及向双方协商好的利息支付完毕,仅仅一周时间!而且纠纷双方都没花一分钱诉讼费用!

需要要提醒各位的是,不是任何调解协议都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7条,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的;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审理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另外,对于待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自愿原则的;内容不明确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尽管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是一项集民间力量和国家司法体制作用于一身来解决民事纠纷的好制度(短平快还免费),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还不算多。除了这项制度本身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还与有关方面对这项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够,许多当事人根本不知晓有关。希望这篇小文能够为激活这个好制度,发挥小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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