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条例(各地可调整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条例(各地可调整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措施》明确,废旧沥青经再生处理后制成路面沥青混凝土,可用于道路工程的路面。《措施》明确,将废弃混凝土、砂浆和砖瓦等进行破碎筛分制成各类再生骨料。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道路工程的垫层、基层和建筑工程地基回填;再生粗、细骨料合理级配可制备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用于建筑工程非承重结构和非承重墙体砌筑、抹灰等;再生细骨料制成再生砌块(砖)与墙板,再生砌块(砖)可用于建筑工程的砌筑围墙、非承重墙体,再生便道砖、透水砖等可用于市政工程的人行道、广场、公园、停车场等路面铺装,再生墙板可用于非承重墙体分隔。《措施》明确,对新建工程,按照工程渣土、泥浆和工程废料等进行分类,鼓励工程渣土就地回填、工程废料循环利用,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措施》明确,对装修垃圾,由专业清运企业运输至堆砌地,再按照轻物质类(木料、塑料、布料等)、砖石混凝土类、金属材料等进行分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措施》明确,鼓励在房屋建
1月25日是,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全面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调整处置收费标准《措施》明确,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立方米6元。
大力培育示范企业《措施》明确,每个设区的市至少培育1家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优势企业,进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率不低于95%。鼓励现有的资源化利用企业扩大规模,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提高资源化处理水平。打造1-2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逐步形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集群。
推进分类重复利用《措施》明确,对拆除工程,按照混凝土、砌块砖瓦、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金属材料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除在工地就近循环利用外,将连片拆卸工程与循环利用工程联合招标,强化落实源头分类拆卸、末端资源化利用。
《措施》明确,对新建工程,按照工程渣土、泥浆和工程废料等进行分类,鼓励工程渣土就地回填、工程废料循环利用,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
《措施》明确,对装修垃圾,由专业清运企业运输至堆砌地,再按照轻物质类(木料、塑料、布料等)、砖石混凝土类、金属材料等进行分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优先使用再生产品《措施》明确,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等各类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措施》明确,将废弃混凝土、砂浆和砖瓦等进行破碎筛分制成各类再生骨料。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道路工程的垫层、基层和建筑工程地基回填;再生粗、细骨料合理级配可制备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用于建筑工程非承重结构和非承重墙体砌筑、抹灰等;再生细骨料制成再生砌块(砖)与墙板,再生砌块(砖)可用于建筑工程的砌筑围墙、非承重墙体,再生便道砖、透水砖等可用于市政工程的人行道、广场、公园、停车场等路面铺装,再生墙板可用于非承重墙体分隔。
《措施》明确,废旧沥青经再生处理后制成路面沥青混凝土,可用于道路工程的路面。
《措施》明确,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再生砌块(砖)等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再生粗骨料、再生砌块(砖)、再生沥青混凝土等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20%。公路工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粗、细骨料。
《措施》明确,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做到能用尽用。
明确参建各方责任《措施》明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合理估算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并计入工程造价,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监督指导,发现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责令施工单位改正。
■裴红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