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信联社(省农信联社划归某公司)
省农信联社(省农信联社划归某公司)做个假设,上述方案果真落地“实验”,笔者在此提出以下“三问”——省联社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特别安排,在加强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承认的是,其在企业产权、管理模式、目标任务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区别于一般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前述引起媒体狂欢的“新闻”中,如果是省政府在对省联社作出此重大“改革”决定,显然是忽略了省联社的特殊性,简单将其作为一般的国有企业看待,在改革的合法性、合理性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新闻”讲起来有鼻子有眼,想来消息并非是空穴来风。改革方案改了一百多稿的该省联社钟情“全金融牌照”、希望改革获得重大突破,为控股公司模式探路,与该省政府以及该公司接洽谈判改革事宜,这些都无可非议,也是正当的积极行动。但省联社改革绝非“获得牌照了之”这么简单。作为定位于对县级法人农商行(信用联社)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管理型企业,由“小法人”农商行、农信社参股入股组建的省
徐春培 王文金
近期一则某省属公司发布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显示,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整体转入该公司,由该公司实际管理省联社。该公司于今年1月组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该省财政厅。该公告发布后,不少金融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并特别强调了“整体转入”和“实际管理”这两个关键词,且多持正面肯定的态度。
笔者登录“企查查”键入该省联社名称查询,发现该省联社信息中赫然显示,该省银保监局作为“其他投资者”100%持股该省联社。无比惊诧之下,笔者立即向银保监部门以及该省联社和其所辖市县级法人农商行多位业内人士求证事件的真实性,得到以下答案:首先,该事件只是某公司单方面公布,是其一厢情愿的个体行为,实际上,该重组既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硏究同意,也未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该省联社也未曾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股权变更决议,目前,该省联社并未划转入该公司。至于网上显示的该省联社股权信息,更是有违常识、绝无可能的“笑话”。
也就是说,近日来沸沸扬扬的“某省联社划归某省属集团公司”的新闻,实际上只是个未经直接利益相关方认可的所谓“新闻”。
但“新闻”讲起来有鼻子有眼,想来消息并非是空穴来风。改革方案改了一百多稿的该省联社钟情“全金融牌照”、希望改革获得重大突破,为控股公司模式探路,与该省政府以及该公司接洽谈判改革事宜,这些都无可非议,也是正当的积极行动。但省联社改革绝非“获得牌照了之”这么简单。
作为定位于对县级法人农商行(信用联社)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管理型企业,由“小法人”农商行、农信社参股入股组建的省联社与经营型企业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省联社改革方案允许有想象空间,但是其绝不仅仅关系着“省联社”自身,更关系着定位于担当支农支小普惠金融主力军的县级法人农商行、农信社,关系着“离大地最近”的庞大草根群体金融服务能否更好地获得,也关系着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因此,改革方案要落地,绝对不会如此“儿戏”,必定要经过高层的反复调研、论证,必须有“红线”和“底线”控制。
省联社改革在业内是个超级热点的话题,如上述某省联社划归某省属公司直接管理这样的“新闻”,必定会引来海量转发和阅读量。但是,事关改革方向和大局,作为有良知、负责任的媒体,不应为了吸睛和吸引阅读量,不认真进行核实就抢在第一时间“喜大普奔”地发布消息,误导群体判断,制造认知混乱,危害改革大局。
省联社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特别安排,在加强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承认的是,其在企业产权、管理模式、目标任务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区别于一般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前述引起媒体狂欢的“新闻”中,如果是省政府在对省联社作出此重大“改革”决定,显然是忽略了省联社的特殊性,简单将其作为一般的国有企业看待,在改革的合法性、合理性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做个假设,上述方案果真落地“实验”,笔者在此提出以下“三问”——
第一,是否维护了省联社入股行社的合法权益?
根据原中国银监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全部股权来自辖内行社,不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因此,省联社的产权所有人是入股行社,并非省级政府。虽说根据政策规定,国家授权省级政府领导管理省联社,但不能将领导管理权等同于所有权,更不应利用领导管理权损害入股行社的合法权益。要对省联社的产权进行划转,至少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征得入股行社同意,在社员股东大会上形成决议;二是对省联社进行清产核资,公允确认产权价值;三是确定合理的股权收购价格,由接收产权的企业出资收购入股行社的股权。
第二,是否弱化了省联社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省联社作为国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安排的重要内容,具有法定地位,对加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风险防控、支农支小、发展普惠金融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若由一个省属国有投资公司实际管理省联社,而不是省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与国务院的政策精神明显不符;相当于将省联社降格为二级单位,显然将弱化省联社的地位和重要性,影响其职能的履行。
作为一个投资公司,既非法定的政府职能部门,也非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代表省级政府对省联社进行实际管理,缺乏应有的正当性。省联社本身就是以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为主的机构,并非一般意义的经营性企业,让一个企业去管一个行业管理机构,再让行业管理机构去管下属企业,人为拉长了决策链条,扭曲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
第三,是否会影响辖内农商银行的稳健经营?
作为一个国有投资公司,为政府融资是其一项重要职能,且对融资有很大需求;由其管理省联社后,也具备通过省联社影响辖内农商银行的条件。在既有需求,又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把辖内农商银行作为重要融资渠道的选择,就具有相当大的现实可能性。如此一来,完全可能弱化农商银行支农支小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农商银行的稳健经营。省联社由于要接受银保监部门的监管,高管的任职资格也有严格要求,相对来说履职的专业性和合规意识都会更强;而一般的投资公司,并不受银保监部门的监管约束,在履行对省联社(必然也包括辖内的农商银行)的管理职能时,很容易为了短期目标、部门利益,背离银行稳健经营的基本要求,危害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来之不易的成果,给防控金融风险增加不确定性因素。
据了解,前述集团公司目前尚不是金控集团,即使将来其获得金控集团牌照,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金控公司自身也仅能开展股权投资,不能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不能实际管理省联社。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监管政策,控股股东只能行使出资人职能,不能“直接管理”银行,否则属于干预经营行为。而前述集团公司如果直接管理省联社,那么其关联方需要融资,农商行将很难拒绝。
今年3月2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省联社改革的方向就是加强地方党委政府的管理,要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显然,某省将对省联社的管理下放给投资公司的做法,并不是在加强地方党委政府的管理;由于产权关系更加混乱、股权关系也没有理顺,跟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要求也是南辕北辙。按照省联社改革的相关规定,将省联社整体移交这一涉及管理模式的改革,地方政府应报经监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在改革程序上也存在缺陷。
地方政府重视省联社的改革是好事,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更不应假改革之名,干有违改革初衷之事。银行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在省联社改革上出现的偏差应及时纠正,否则,同行业很可能误当“样板”“经验”争相效仿,这对高质量地推进省联社改革无疑将是有害无益的。为更好地规范、指导省联社改革,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对省联社改革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划定底线和红线,银保监会在给出“一省一策”原则的同时,应明确边界和禁忌。
省联社改革,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多方比较倾向的一途,突破性也较大。因此,某省联社划归某执有“全金融牌照”的公司,这在很多省联社听来是个令神经兴奋的消息,认为许多困扰省联社的问题可由此得到解决。实地调硏中,绝大多数省联社都钟情和渴望获得业务牌照,因此会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方有利益博弈与权益让渡。但因事关重大,作出改革决策实当谨慎。笔者以为,“娜拉出走之后,又会怎样?”鲁迅先生当年的这一问也适用于此处。
省联社改革的核心,应当是给各成员行提供更好的服务,用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解决成员行最急迫的困难和问题,而不是背道而驰。还是那句话,“一切胜利终将是价值观的胜利”。省联社改革不管探索何种方案或模式,都不应背离服务县级“小法人”农商行履行支农支小支持实体经济职责的初心和方向,不应成为某一方或几方谋利的工具。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以能够更好地服务市县级“小法人”农商行、服务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大局为遵循,改革之后的省联社才能走得更稳更好。(来源:中国经济时报农村金融公众号,原标题:“某省联社划归某公司”?且慢,让子弹多飞一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