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个人发生事故如何赔偿(临时用工发生事故)
受雇个人发生事故如何赔偿(临时用工发生事故)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相应的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受伤的劳动者与接受劳动的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均不用承担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机构负责。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小刘需要对自身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原因在于小刘与食品厂之间是劳务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而法院判决小刘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20%的责任。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里,劳动者或劳务者自身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有什么区别?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
在现实⽣活中,劳动者在⼯作的过程中发⽣安全事故的情形是⾮常多的,⽽发⽣安全事故后,因双⽅法律关系的不同,事故处理的⽅式也是不相同的。
劳动者在劳动中发生劳动事故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社会保障相关条例保障,但如是临时用工发生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举例普法:
在校学生小刘利用寒假时间到食品厂打工,19年12月工作期间被机器切伤左手,送至医院治疗20天,食品厂因小刘受伤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但未获认定,经鉴定小刘的左手为九级伤残,而食品厂仅向小刘支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未赔偿小刘的其他损失,故小刘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食品厂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刘与食品厂之间是劳务关系,小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其损害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确定责任承担。本案中,小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机器不能正常运行后,关闭了机器的开关并掀开机器保护罩,在没有确认机器已经完全停止运行的情况下,直接将手伸进机器内部操作,其本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而食品厂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虽然在机器旁张贴了警示标识,但没有在小刘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食品厂应对小刘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临时工在单位受伤的,如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赔偿,如果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里,劳动者或劳务者自身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有什么区别?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相应的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受伤的劳动者与接受劳动的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均不用承担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机构负责。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小刘需要对自身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原因在于小刘与食品厂之间是劳务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而法院判决小刘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