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歌曲串烧四十分钟:几百首周杰伦歌曲打包价5元
周杰伦歌曲串烧四十分钟:几百首周杰伦歌曲打包价5元 这些店家售卖的歌曲等资源从何而来?本报随机咨询了几家销量较高的店铺,这些店铺的客服人员均表示来源于互联网或由技术人员提供。而对于售卖歌曲是否得到授权,客服则表示并不清楚。 “免责声明”并不免责 以该平台上销量较高的一家店铺为例,其售卖歌曲的演唱歌手中既有周杰伦、陈奕迅等这样的实力派,也有小众的说唱歌手以及欧美偶像团体等。这些歌曲都是一次性打包售卖上百首,收费仅5元至10多元不等。待用户支付款项后,卖家以代上传网易云音乐云盘或者提供百度网盘链接的形式销售给买家。 根据商品链接页面显示,不少链接的月销量已经破万,以平均5元一次的交易价格计算,这些店家仅靠售卖周杰伦一人歌曲每月就至少收入数万元。 此外,本报根据小王提供的线索,在检索时还发现,部分商家低价打包售卖的不仅仅是热门歌曲,还有电子书、漫画、电影等各类资源,售价也大多在5元左右。根据用户的点评内容和数量来看,个别商家的销售数量
“某知名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有人低价打包售卖周杰伦、陈奕迅等歌手的全部歌曲!”近日,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读者小王(应其要求进行化名)向中国知识产权报提供新闻线索。据他介绍,在正规音乐平台,解锁一首周杰伦的歌曲大概收费2元至3元,若想全部解锁,则需要开通音乐平台的包月会员,费用大概在每月10元左右。但这个平台上,几百首的歌曲打包价只需要5元。
对于卖家这种低价打包销售热门歌曲的行为,小王觉得肯定构成侵权,但至于侵犯何种权利,他说不上来。那么,商家的这种售卖行为暗含哪些法律风险?相关权利方又应如何应对此类情况?为此,本报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低价售卖海量资源
根据小王提供的线索,本报在该平台上以“周杰伦歌曲”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的结果多是“周杰伦300首打包售卖”“周杰伦所有歌曲”等商品,单价均为5元左右。此外,本报还以“陈奕迅歌曲”“林俊杰歌曲”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同样是这种结果。
以该平台上销量较高的一家店铺为例,其售卖歌曲的演唱歌手中既有周杰伦、陈奕迅等这样的实力派,也有小众的说唱歌手以及欧美偶像团体等。这些歌曲都是一次性打包售卖上百首,收费仅5元至10多元不等。待用户支付款项后,卖家以代上传网易云音乐云盘或者提供百度网盘链接的形式销售给买家。
根据商品链接页面显示,不少链接的月销量已经破万,以平均5元一次的交易价格计算,这些店家仅靠售卖周杰伦一人歌曲每月就至少收入数万元。
此外,本报根据小王提供的线索,在检索时还发现,部分商家低价打包售卖的不仅仅是热门歌曲,还有电子书、漫画、电影等各类资源,售价也大多在5元左右。根据用户的点评内容和数量来看,个别商家的销售数量颇为可观。
“免责声明”并不免责
这些店家售卖的歌曲等资源从何而来?本报随机咨询了几家销量较高的店铺,这些店铺的客服人员均表示来源于互联网或由技术人员提供。而对于售卖歌曲是否得到授权,客服则表示并不清楚。
本报还发现,有的商家为规避法律风险,在店铺的详情页下方标注“免责声明”,即其所销售的全部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来源于互联网,此标价及软件素材标价是人工整理收集素材和远程服务人工费用。
那么,卖家的售卖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些所谓的“免责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这种网络上的售卖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如果其获利金额巨大,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无论是“来自互联网”还是“24小时内删除”等声明,都不可能免除卖家的法律责任。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琳代理过多起涉及此类售卖行为的诉讼案件,她向本报表示,商家出售的这些歌曲或其他素材往往涉及侵犯著作权人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相关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均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商家的侵权情节较为严重,达到入刑标准,则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卖家标注的“免责声明”,她表示,该类免责声明通常为商家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设置的格式条款,免责声明排除和限制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不会产生免责的法律后果。
如果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发起诉讼维权,平台管理方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对此,熊琦认为,平台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售卖侵权产品,但其对平台上的卖家需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平台接到通知,发现平台上的卖家销售侵权产品,平台需要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如果侵权行为过于明显,平台就需要和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类以明显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兜售某音乐人全部作品的行为,显然属于可以基于常识判断的侵权行为,平台难辞其咎。”熊琦表示。
对于此观点,朱琳表示认同,并谈到,平台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需要考察电商平台在此类案件中对于商家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观上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主观上构成明知或应知,则平台亦构成间接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主观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平台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上予以免责。
本报就该销售行为多次联系该电商平台,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多措并举权利救济
那么,在面对此类涉嫌侵权售卖行为时,相应的权利人该如何维权呢?
熊琦认为,要防止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需要平台加强监管,利用技术手段来过滤此类过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在此类侵权案件中,应该针对反复故意侵权行为,适用民法典和著作权法中新增的惩罚性赔偿,以提高侵权成本。
“作为这些歌曲、电子书、漫画、电影的权利人,往往很难事先去防御此类行为,毕竟商家的侵权行为没办法受到权利人的控制。权利人能做到的是在发生此类行为时,从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去寻求救济。” 朱琳表示,在发生此类争议时,权利人除向侵权人发起正常的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或刑事措施外,还可及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平台承担删除义务,平台删除下架往往比司法途径更快。
“当然,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平台投诉下架并非我们想象中那么容易,所以,有时我们还会考虑通过行为保全(也即行为禁令)的方式去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总而言之,事先防御较难,事后救济途径很多,建议权利人从民事赔偿、刑事措施等多角度去救济自身权利,让商家意识到不仅要为此类行为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更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朱琳表示。(赵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