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异同(get新知识你不知道的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异同(get新知识你不知道的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其他的合同必须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而不能由本人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非属于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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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通则》第58条将主体不合格的民事行为规定为两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这两类民事行为而订立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其他的合同必须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而不能由本人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非属于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所谓与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状况和智力发育情况能够为该未成年人完全理解的行为,如购买零食、文具等。所谓与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是指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某些其能够理解行为性质、辨认行为后果的行为。应当指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如接受遗赠、赠与等。《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可以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所谓同意,即事先允许,由于同意的行为是一种辅助的法律行为,这样,法定代理人实施同意行为,必须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相对人明确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或其他的形式。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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