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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看懂联合体投标:你了解投标联合体

一张图看懂联合体投标:你了解投标联合体联合体是一种临时机构,那什么是临时机构呢?临时机构一般没有法人,各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分担亏损,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联合体作为临时机构,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来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从法律条文来解读,联合体各方均应达到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要求,但在现实中存在争议,很多情况下联合体成员间各有强项,为弥补各自的不足才组成的联合体,如果要求所有成员的资质和要求都达标,很大程度上就违背了联合体成立的初衷。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投标无效。《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达到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比如,由3个投标

”近日,中建二局、中建五局、中建新疆建工联合体中标乌鲁木齐国际机场项目,中标报价高达88亿“… 何为“联合体”?简单来说联合体就是多个工程承包人组成的临时机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其技术的复杂性和资金高需求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可能难以独立承担,因此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招投标、承揽项目的情况日趋增多,本文将浅析有关“联合体投标”的各类事项。

一张图看懂联合体投标:你了解投标联合体(1)

联合体投标的定义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造成的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一张图看懂联合体投标:你了解投标联合体(2)

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组成联合体

虽然《招投标法》允许联合体的投标形式,但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投标无效。

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达到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比如,由3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有2个成员是一级资质,有1个成员是二级资质,则这个联合体只能被认定为二级资质。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证联合体中所有成员的资质都足以胜任项目的建设,防止“木桶效应”影响到工程质量,同时保证了招标的公平性。

一张图看懂联合体投标:你了解投标联合体(3)

虽然从法律条文来解读,联合体各方均应达到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要求,但在现实中存在争议,很多情况下联合体成员间各有强项,为弥补各自的不足才组成的联合体,如果要求所有成员的资质和要求都达标,很大程度上就违背了联合体成立的初衷。

联合体作为“临时机构”的性质是什么?

联合体是一种临时机构,那什么是临时机构呢?临时机构一般没有法人,各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分担亏损,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联合体作为临时机构,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来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中虽然有牵头人,但牵头人的职责是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的法律责任应由成员共同承担。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如果中标,各成员将会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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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部分成员在实施合同的过程中与分包人、供货单位等产生的合同关系,那其他各方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作为临时机构确实应该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但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对缔约方产生效力,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因此联合体成员间对第三方的合同关系,要实际情况要根据合同签订情况、背景情况等综合来做判断。

其他注意事项

1.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所有投标均无效。

3. 联合体投标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只要参与联合体投标,就丧失了作为独立个体再次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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