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40个瞬间私有财产保护
:40年40个瞬间私有财产保护而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放开民营经济和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僵化体制被打破,逐步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制度。与此相适应,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公司法》《物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基本产权保护法律也相继出台。尤其是,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的出台,史无前例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公有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这标志着产权保护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脱离了保护,财产权就是一句空话。《民法通则》的历史价值,最重要的便是被誉为“民事权利宣言书”,受“社会主义改造”以及“一大二公”思潮的影响,人们“谈私色变”,私产极少,民事权利被忽视,甚至被侵害,《民法通则》对唤起民众的民事权利包括产权意识具有重大意义。但《民法通则》中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也是明显的,尤其是强调对国有
中国经济周刊ChinaEconomicWeekly
中国经济周刊官方网站:经济网 www.ceweekly.cn
2007年3月16日 《物权法》 的出台,史无前例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公有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这标志着产权保护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图为代表们举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新华社)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力图恢复法治。
鉴于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立法机关自1981年先后制定并颁布《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但形成的“三足鼎立”合同法律体系错综复杂,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正式出台。《民法通则》既规定了产权关系的一般性原则,又规定具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因而成为改革开放之初保护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性、纲领性的民商法。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脱离了保护,财产权就是一句空话。《民法通则》的历史价值,最重要的便是被誉为“民事权利宣言书”,受“社会主义改造”以及“一大二公”思潮的影响,人们“谈私色变”,私产极少,民事权利被忽视,甚至被侵害,《民法通则》对唤起民众的民事权利包括产权意识具有重大意义。但《民法通则》中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也是明显的,尤其是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而忽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没能贯彻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
而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放开民营经济和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僵化体制被打破,逐步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制度。与此相适应,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公司法》《物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基本产权保护法律也相继出台。尤其是,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的出台,史无前例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公有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这标志着产权保护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华社)
但长期以来,我国产权保护状况并不如理想。因所有制歧视而来的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未能真正实现平等保护;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权,损害技术创新积极性的行为也普遍存在。
而随着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和壮大,企业家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日渐扩大,人们对产权安全和稳定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而现有产权保护的缺陷损害了人们的财产安全感,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们的安全感,他们最大的不安来自财产权的不安。“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唯有增强人们的财产和财富安全感,才能稳定他们的预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在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出台是产权保护史上的里程碑事件。这份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保护各种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利的庄严承诺。
次年3月15日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进一步强化了对私权的保护,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从物权保护扩大到财产权保护,这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也回应了当前改革中的现实需求。
回看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正是一部不断强化产权保护的历史。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撰稿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范伟红)
亲历者 顾雏军
一桩标志性案件的平反之路
在中国的司法史和商业史上,顾雏军案的符号意义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一定程度上,它已成为人们理解这个产权保护新时代的注脚。
2017年12月28日,顾案迎来最重要的转折。
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再审张文中、顾雏军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社会各界反响尤为强烈。舆论认为,这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公正司法的大道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顾雏军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这是他最幸福的一天。
不可抵挡的改革大潮在最高法宣布提审的三天前,2017年12月25日,顾雏军收到一个快递,那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行政判决书》,他告赢了中国证监会。法院判决,中国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向顾雏军公开其在2005年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的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
顾非常开心,因为之前他要求证监会公开相关信息一直被拒。
自2012年9月出狱之后,顾雏军一直举报称,2005年,证监会及广东省有关官员伪造2.76亿美元虚假保函,非法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
这是当年压倒顾雏军的最后一根稻草,也是致使顾雏军陷入牢狱之灾的直接诱因。这个案子一审胜诉,给了他极大的希望,他将此视为他的刑事案或将获得平反的前兆。
他的判断很快得到了印证,而进展速度之快令他感到震惊。
2017年12月28日上午,有朋友打电话告诉顾说,他的刑事案件要再审了。“我说,是不是搞错了?他说,网上已经有新闻了。我一看,是真的,非常吃惊!怎么没有人通知我呢?”
大约5分钟后,最高法来电,通知他下午去领再审决定书。
幸福突如其来。而这距离十九大闭幕不过两月余。
顾雏军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他看到了不可抵挡的改革大潮,真正感受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力度。“推动的力度之大,速度之快,这是我完全没有预期到的。全面依法治国确实处在空前的高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力度前所未有。如果不是大环境的变化,以我个人的力量毫无办法。”
“这跟我个人的努力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我最努力的时候是2013年、2014年,那时候非常努力地去推动,但毫无音讯。”他感叹时代巨变的力量。他所遭遇的一切,无论幸与不幸,一定程度上,都是时代洪流裹挟之下的产物。
从巅峰坠落顾雏军案最早发端于2004年8月份开始的“郎顾之争”,经济学家郎咸平指责顾雏军在收购地方国企科龙的交易中侵吞国有资产。
彼时的顾雏军正处于人生的巅峰时刻,他刚刚获得2003年“CCTV经济年度人物”,他所创建的格林柯尔系拥有5家上市公司,30多家企业,占据中国白电的半壁江山。
那场“国退民进”激烈争议背后的时代背景,是人们对国企产权改革的巨大争议和质疑,这是那个时代的体制性矛盾,顾雏军的个人命运由此发生了重大逆转。日后,顾案也因此被赋予了强烈的时代符号。
2005年5月,证监会立案调查科龙。2005年7月28日,顾雏军因经济问题被佛山市公安局限制自由, 9月2日被逮捕;2008年1月30日,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9月,被关押了七年一个月零九天的顾雏军获减刑后刑满出狱。8天之后,头戴“草民完全无罪”高帽的顾雏军,召开盛大的新闻发布会为自己“平反”,这在当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之后,他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改判无罪。2013年12月10日,最高法将顾雏军申诉交广东省高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
法学家江平曾经公开表示,顾雏军案是对民营企业家“欲加之罪”的典型例子,动不动就以注册资金不实、披露信息不实或挪用资金这些罪名给民营企业家判罪,是对民营企业家很大的伤害。他甚至直指判定顾雏军虚假注册罪荒唐,完全是错误判决。
经济学家吴敬琏也公开呼吁,顾雏军案有必要重新审视,以重树民营企业家信心。
但在此后数年,该案没有任何进展。
一直到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布对顾案提审之前,案子已经被广东省高院延期了16次。“一开始法官还打电话通知我说延期,再到后来,他已经不好意思再给我打电话说延期了,没办法,怎么延呢?他也不知道哪一天。”顾非常无奈。
在这漫长的等待中,他坦言也曾感到沮丧。这种沮丧来自跟着他的旧部长时间看不到平反的希望,逐渐离开他去另谋出路。顾雏军说,“我能理解他们的选择,毕竟要养家糊口是很现实的压力。无论是我坐牢的7年,还是出来的这些年,他们都过得比较艰难。”
他难免落寞和惆怅。
只要你相信,法律就有力量尽管如此,但在过去这些年来,无论任何时候接受采访,顾雏军都一直坚定表示,他对中国的法律有信心。
顾雏军不仅是企业家,还是高级知识分子,他始终保有对法治的期待和信仰。他大概是中国最相信法治力量的企业家。
2012年9月,他出狱之后第一次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便说,“很多人对中国的法律没有信心,但我有信心,我认为只要你尊重法律,它就会有力量。你不相信它,它可能就没有力量。”
这并非言不由衷。他说,他的自信心来源于这个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及积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
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顾雏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他很亢奋,“激动了很久,依法治国终于被提到了最高的高度。”
“我始终相信全面依法治国的光辉会照耀到我身上,什么时候照耀到我不确定,但总会有这么一天,我一直这么相信。”顾雏军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这支撑着他坚持了这么多年。
应该说,真正坚定他平反信心的是2016年底那个被称之为“一个顺应时代潮流、呼应社会期盼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产权保护意见”)的出台。
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产权保护意见中最令顾雏军们喜出望外的是这一条:中央下定决心要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2017年9月末,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礼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全文发布。这是中央首次高规格发文肯定企业家的价值和地位。
顾雏军们看到了时代的滚滚洪流。
产权冤案平反比登天还难但即使企业家们处于产权保护最好的时代,推动具体个案纠错的难度仍不可估量。
在产权保护意见出台的第二天,最高法向全国各省(区、市)高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等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定为法院的任务。《实施意见》中说,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然而,在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即使中央多次强调要推动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但在具体个案上始终难见进展。
有申诉中的企业家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感叹说,“涉及产权的冤案平反比登天还难。”
综合来看,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难以平反,固然有历史形成时间跨度较长、成因复杂等原因,但产权案牵涉利益主体众多,也使得纠错阻力重重。产权案往往涉及从公检法到主要权力部门或地方主要领导,翻案牵一发而动全身,办案法官也面临方方面面的阻力。
正如吴敬琏所说,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是一件需要一定政治勇气和智慧来处理的事情。
顾雏军案就颇为典型,不仅涉及司法部门、地方政府,还涉及证监会等。这也使他的再审案件一拖再拖。
直到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决定提审,这才意味着中央多次强调的“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真正从纸面落到了现实。
这一刻,从二审宣判之后算,顾雏军等了差不多10年,而从出狱之后算,也等了5年之久。
正义可以迟到,但不能缺席正义可以迟到,但决不能缺席。
2018年6月13日,在万众瞩目中,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当天的庭审,从早上8点29分开始至深夜23点31分结束,次日继续审理。这场持续了两天、累计近30小时的庭审,对124份双方有争议的证据、10份新证据进行质证,双方争辩交锋十分激烈,全程网络图文直播,完全公开。
这被誉为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在整个中国司法史上亦堪称典范。
顾雏军最终能否等来他的无罪判决仍未可知。但他仍然重复的一句话说:“我对平反始终是充满信心的。”
在曾经叱咤风云的民营企业家代表顾雏军看来,如果一批涉及产权的冤假错案真正能够得到纠错,如果产权保护意见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一定能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同心同德,共建一个繁荣富强的中国。
他认为,“坚定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最基本的一条是要让他们感觉到安全,也就是说,要有法律保障,让没有犯罪的人半夜敲门也不惊,这也应当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个标志。”
这些年来,顾雏军在专注平反之余,仍然对制造业念念不忘。他希望早日获得平反,“为中国的制造业做点贡献,不负这个伟大的时代。”
他自认为很有本事,有技术,有管理能力,又有世界眼光。“我想对那些贪官污吏说,作为地方政府官员,你总不能因为我不贿赂,就进行打击报复,甚至把我抓起来坐牢,你总要给像我这样不贿赂、兢兢业业做产业的人生存的环境和空间吧。”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郭芳采访报道)
文字编辑:郭芳
新媒体编辑:王新景
关注《中国经济周刊》头条号
请回到文章顶部,点击右上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