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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属于一般隐患吗?特种设备安全法研究一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属于一般隐患吗?特种设备安全法研究一综上,如果当事人生产许可证过期后,只从事电梯维保,既不能依据第88条处罚,也不能依据第81条处罚,翻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也没有可用的罚则,所以,这种行为不能处罚。那么,能不能依据第81条处罚当事人呢?要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当事人在许可证过期后,既从事电梯生产活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又从事电梯维保,则可以依据第81条处罚当事人的生产行为;第二,如果当事人在许可证过期后,只从事电梯维保,没有从事电梯生产活动,则不能依据第81条处罚,因为第81条只能处罚生产许可证过期后的生产行为,不能处罚维保行为。所以,第88条中的“未经许可”和第74条中的“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是一回事。而第74条中的“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并不包含“许可证过期继续生产”,因为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属于一般隐患吗?特种设备安全法研究一(1)

案例: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A公司《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已经过期,仍在从事电梯维保业务。

执法人员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8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A公司进行处罚。

案件送到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提出了不同意见。

首先要明确的是,第88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中的“未经许可”,是指“未经电梯生产许可”,而不是“未经电梯维保许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都是电梯的生产单位,取得了电梯生产许可证,才可以从事电梯维保,没有单独的电梯维保许可证。

所以,第88条中的“未经许可”和第74条中的“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是一回事。

而第74条中的“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并不包含“许可证过期继续生产”,因为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可见,无证生产和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生产,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前者严重,直接罚款10万到50万,后者轻微,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才罚款5万到50万。

再回到本案,当事人生产许可证过期,不属于无证,所以不能依据第88条第1款处罚当事人。

那么,能不能依据第81条处罚当事人呢?要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当事人在许可证过期后,既从事电梯生产活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又从事电梯维保,则可以依据第81条处罚当事人的生产行为;第二,如果当事人在许可证过期后,只从事电梯维保,没有从事电梯生产活动,则不能依据第81条处罚,因为第81条只能处罚生产许可证过期后的生产行为,不能处罚维保行为

综上,如果当事人生产许可证过期后,只从事电梯维保,既不能依据第88条处罚,也不能依据第81条处罚,翻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也没有可用的罚则,所以,这种行为不能处罚。

另外,在食品、药品领域,有将许可证过期拟制为无证的趋势。比如2021年11月12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70条【参照无证经营的处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 ;再如,2020年8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超出许可有效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迁址未按要求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是,这种法律拟制必须有法条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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