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法理学篇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法理学篇之法的实施2.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维护法律及实施的普遍性,又要个案平衡.1.正确处理法律与清理的关系(合法与合理、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适当性原则,目标适当2.必要性原则,手段以达到目的为限,必须是必要的。3.比例性原则,控制在一定限度内,获益与受损均衡。
法的实施
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执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执法活动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做到适当、合理和公正,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比例原则(合理差别):兼顾行政目标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但不利影响时,应尽可能缩小范围和限度。
1.适当性原则,目标适当
2.必要性原则,手段以达到目的为限,必须是必要的。
3.比例性原则,控制在一定限度内,获益与受损均衡。
司法—公正原则(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1.正确处理法律与清理的关系(合法与合理、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2.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维护法律及实施的普遍性,又要个案平衡.
(合理差别、规则与原则、法的局限性、价值冲突)
3.正确处理程序和实体的关系(实体是目标,程序是手段)
4.正确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
5.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法律具有局限性、价值位阶个案均衡)
司法—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适用、保护、诉权、追究平等。平等不意味着排除“合理差别”。
司法—严格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为依据,一般是指“证据事实”,但特定情况下也包括推定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权的行使要符合程序法和实体法。
论述与案例分析结合严格司法原则,论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司法公正的意义。
思路提示:段首过渡句重现,论证阶段要结合。
1。严格司法是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只能以案件有关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权的行使要符合程序法和实体法。
2.严格司法,要求在适用法律时,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我们要坚持公正原则,要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综合发挥好多元化纠纷解决手段的作用。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我们要坚持平等原则,但平等不意味着排除“合理差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目的性、手段必要性、符合比例性原则的差别措施。
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我们要坚持独立原则,即按照专属性、独立性、合法性的要求,独立行使司法权。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司法公正有重大的意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能正确处理好合法与合理的关系,使案件的判决既符合法律又符合情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能维护法律及实施的普遍性,又能做到个案平衡,照顾案件的特殊情况。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利于在司法案件中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用情理强化法理的社会效果,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司法—独立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专属性(司法权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
2.独立性(不受干涉)
3.合法性(正确适用法律)
守法社会契约论认为,公民的守法理由归于自己的同意和承诺。
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能带来更多利益或者因防范风险而减少损失。
暴力威慑论认为,为了避免违反法律所招致的暴力制裁或经济损失。
法律正当论认为,法律具有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的要件。
法谚有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法律监督的意义1.构建权力制约的监督体系与机制。
2.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3.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4.监督本身受监督。